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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相关规定

 追梦文库 2019-06-12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包括哪些财产呢?我国刑法对这方面有怎样的规定呢?关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存在哪几种观点呢?快来跟随华律小编的步伐一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吧,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了解相关信息。

关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相关规定

这里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等,对此一般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对“他人财物”是仅指个人的私有财产,还是既包括个人财产也包括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却有着重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这里所说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既包括个人财物,也包括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等公共财产。理由是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也有可能成为被侵占的对象,如果不包括在内,就有可能造成国家、集体等公共财产的流失而没有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

另一种观点主张这里所说的“他人财物”仅仅指个人财物,而不包括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理由是如果保管的他人财物是国家、集体所有,则其行为就可能是构成贪污罪或者是职务侵占罪,而非侵占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构成侵占罪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代为保管”,我认为这里的代为保管应当理解为当事人之间基于委托关系,而使行为人先合法的持有被害人的财物,从而对该财物进行保存、管理。

一部分人认为基于租赁关系、担保关系中的质押与留置也是一种合法持有,应纳入“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范围。我认为这几种持有形式与“代为保管”的本意不符,应只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应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只有这种基于委托关系的持有才是我们所要谈的“代为保管”。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是职务侵占罪。由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当这些特殊主体非法占有其经营管理的国有、集体财物时,其行为就分别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而不是侵占罪

由此可见,“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只应包括个人私有财物,而不包括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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