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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讯问笔录的语篇分析方法研究

 张斌律师 2019-06-14

来源:《法制与经济》2013年第3期

作者:杨世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一、刑事讯问笔录的特点分析

1、讯问笔录的性质和特点

(1)讯问笔录不等同于口供。传统上认为,讯问笔录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口供),记录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话语或言语行为,正是这一认为,把供述笔录与口供进行了等同,把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对笔录的否认看成是一种“翻供”即推翻原来的口供,言下之意是犯罪嫌疑人否认了原来的说法,这当然首先会被推断为一种逃避罪责的狡辩,为原来的供述笔录被法庭采用提供了一种貌似合法的、合乎逻辑的依据,当一旦这种前提(即笔录与口供等同)被推翻(即笔录与口供完全是不同的两回事)时,这一传统认识将被颠覆,供述笔录作为口供证据的合法性将被重新审视。

供述笔录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即犯罪嫌疑人的话语或言语行为),它只是记录者(笔录制作者)的意思表达,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话语或言语行为的表达,是记录者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话语或言语行为的理解、选择并模仿后通过自己的表达方式呈现出来的一种描述性结果,这种描述性的结果可能与犯罪嫌疑人的话语内容很相似或基本相似,但不可能是等同,极端情况就是干脆借犯罪嫌疑之名义表达自己的话语(如骗供或直接伪造笔录等方式)。因此,笔录(文本性)与口供(话语性)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信息载体或信息表达方式。

(2)讯问笔录不是口供的转写语料。首先,与普通语篇分析中的语料不同,现场讯问笔录不是对口供的转写语料,它是先经由记录人对答话人的话语进行理解后的选择性文本表达,对大量的无关或不需要的话语进行了省略,并在选中的文本表达中加入记录者的相应文本修辞。通过记录者进行文本修辞所表达出来的意义已经不再是言语者本体论上的意义,成为记录者认识论上的意义,是对言语者所表达意义进行选择后的描述而非复制。因此,记录者此时已经超越了“传话筒”的角色,他或她本身已经成为了理解、诠释甚至重构言说者意思的“说者”。考察口供原有含义和内容的要求通常因此增加了难度;其次,笔录的制作带有极强的目的性和制度性,是按照严格、统一的格式要求,围绕着证明的目的,在对言语者的表达内容进行选择后制作,这也同样导致笔录的意义不仅仅是对言语者意义的描述,还加上了制作者的意义。严格、统一的格式要求是为了实现笔录制作者(记录者)的意图,但制作者可能无法预料这种格式要求本身就对言说者的态度和表达方式产生了影响;第三,笔录表现出明显的模因模仿和极强的互文性特征。笔录虽然是用记录者的修辞表达方法形成的文本,但记录者是通过模仿言语者的话语而形成,言语者的模因一定会被记录者在模仿并制作笔录时保留下来,同时,所模仿的内容又是对言语者说话内容的引用,而且全部笔录都可能是引用;[8]第四,同一案件的笔录之间表现出极强的关联性,这也是证据本身所要求具备的特性;最后,笔录还具有其它明显的语境特点,比如交往主体地位的严重不平等与话语强弱势对比,在笔录中权势充斥、话语不对称、主体话语表达的极强策略性、话语环境的特殊性、话语表达的非自愿性、内容的特定性和结构的固定性、话语意识形态与文化差异性等特征。

2、笔录分析与日常语篇分析区别

(1)从对象上看,语篇分析主要是对一段或一篇话语进行分析,该语篇是真实的话语或者是对真实话语如实转写后形成的语篇语料,而笔录不是对话语的转写或复制,而是一种模仿,甚至可能是虚假的,且笔录分析属于跨语篇分析,不只是对一个语篇的全文还包括全部与案件相关联的各个语篇集合进行分析,单个语篇分析在法律适用上不具有决定性的价值。语篇集合的组成需要考虑各语篇间的关联方式与关联度,比如答话人是同一人或同案人(含关联同案人比如行贿与受贿人),审讯是同一人或同一案件承办人,或者针对的是同一事件等;

(2)从目的上看,日常语篇分析是对语篇的表达、结构和语义进行分析,研究语言形式及其分布的规律性,分析日常交际语言的解读规则,探讨“说话人如何向受话人建构话语信息,受话人怎样解读这些信息”[9],有时也涉及对语篇所处的语境进行分析,目的在于真正理解语篇所表达的真正含义,而笔录分析主要是对笔录形成的语境进行还原性重构,通过还原的语境了解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含义,并通过对笔录的形成规律掌握笔录的解读规则;

(3)从方法运用上看,日常语篇分析的方法都可成为笔录分析的方法,只是在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律语篇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法律语篇的不同特征在分析的对象上、目的上和择重点上可能完全不同;

(4)笔录分析实质上是一种论证性的回溯推理(论证性推理、印证式推理)。日常语篇分析主要是推理性的,通过对语篇的形式-意义认知功能语言学分析,可以从笔录特定的形式让受话者自然地推理出语篇所表达的特定含义[10],至于是不是真实的含义则正是对笔录这一证据进行质证认证的目的。

相比之下,那就是话语者在法庭上对笔录分析要达到的目的进行了事先的表述,即被告人在法庭上已经将笔录形成的全部过程和语境进行了描述,对笔录的真实含义再次进行陈述,笔录分析的结果在分析前已经有预先的可能结论,分析人只需要通过分析去印证被告人所述结论是否属实即可,是对预先的可能结论进行判断,因此,对笔录的语篇分析是论证式的,这一论证过程是通过对语篇的分析,对分析得出的语篇现象进行溯因推理,找出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与预先的结论进行对比,从而得到证实或证伪的论证结论。

二、结合案例的刑事讯问笔录分析方法

案例1(A受贿案,电脑打印笔录):A在某日被侦查人员带走,五日后出现一个自书供述,七日后出现首次供述笔录并被转移到看守所关押,接着出现行贿人笔录,受贿笔录与行贿笔录在贿赂内容上相同。A辩解从被带走到首次供述前受到各种逼供,被迫编造贿赂情节,自书供述与首次供述笔录是同日但被要求倒签日期。一审法院采用供述判定A受贿罪成立,二审维持原判决。

案例2(BC共同杀人案,手写笔录):被害人被杀,现场勘查发现有一木棒和刀,法医鉴定死者系因受钝器伤和多处锐器伤而亡,凶手B第一次供述系单独作案,第二次供述系与C共同作案,C第一次供述没有作案时间,第二次供述与B共同作案,事后C有确定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外地务工)而得以无罪释放。

案例3(DE共同贩毒案,手写笔录):DE在法庭上陈述,以前在侦查中的供述中有部分不是事实。

1、语篇策略性分析方法

(1)讯问笔录的策略性内容

首先,讯问笔录在制作上体现出极强的策略性。笔录制作的目的是制作者希望笔录作为证据,被后续审查者(主要是法官)认可笔录的性质和所记载的字面内容,一开始就从笔录格式上直接体现,如从“审讯笔录”的名称到结尾以“以上记录我看过与我讲的一样”等表述上可以直接获得这种判断。

其次,讯问笔录在内容上体现出话语的策略性。由于答话人的正常避罪心理,审问人员主要是通过预设这类主要的审讯技巧,让答话人非自觉的透露出不利的事实真相,因此,答话往往是具有反预设性,不利真相夹杂在掩饰性话语中,如同挤牙膏式的表达,这一特征尤其是体现在首次供述性笔录中,与此对应的是竹筒倒豆式的表达,在后续供述笔录或自首笔录中经常存在。因笔录的主要目的是证据性的,在实践中对话语的记录会有明显的选择性,记录人一般会省略掉问话中的大部分预设和答话中的反预设部分,只记录结论性的话语,但通过对句子结构和对答话内容的语境分析,仍能够从答话中还原问话内容,用以判断笔录的策略性及其强弱。

第三,讯问笔录在结构和体裁上也体现出策略性。由于存在审问中的预设和答话中的反预设,审讯中出现的话语内容及其出场顺序不能由审问者完全把握,造成笔录的问答内容与顺序、结构与体裁不能由审问者事先安排。同时,审问中的预设、问话方式和内容与被审问人员的反预设、答话方式和内容形成一种策略上的较量,双方的策略博弈过程在笔录上必然表现无遗,即使是完全彻底的坦白交代,在审问话语中仍然会出现策略现象,因为审问人员担心被问人是假坦白、“丢车保帅”或是防止后续审查人员误认为是非真实性笔录。这种博弈过程体现在笔录的语篇布局上,展现出问话内容和供述内容的非模块化(尤其是首次审问笔录或首次供述笔录),即不利答话人的问话不是一次性完成和相应的答话内容是分散式的、挤牙膏式的、辩解式的。

另外,从笔录的体裁上,也能够体现这种策略性。日常的语篇体裁类型是固定的、确定的,而笔录的体裁类型一般而言是混合的、变体的。

首先,笔录具有记叙文体性质,是问话人对案件事实询问过程的记叙,更主要的还是答话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同时,笔录还具有议论文体、说明文体的性质,答话人在描述事实的过程中会“夹叙夹议”的为自己作某种程度上的辩解和说明,笔录自身也会对笔录的一些情况(如已经让答话人核对无误、审讯中无违法情形等)作说明。笔录中出现议论和说明的情形,表明答话人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发言权,审问是比较放松的,记录是较为全面的,也不排除人为加上的掩饰,如果全语篇以答话人对罪行的供述为内容,议论部分体现不足,表明审问和记录过程中权势表现强烈,可能存在不利于答话人的语境或其它语境。

(2)结合案例的策略性分析

通过对案例1的首次供述笔录分析,发现语篇的策略性严重不足,语篇体裁基本上是单一的描述性记叙文体,问话单一,答话几乎没有议论部分。具体表现是:笔录中关于受贿的三份连续供述笔录按受贿类型独立形成体系,格式统一,在几十人次受贿中,受贿类型按因工程建设类受贿、因购买物品类受贿、因项目推荐类受贿进行区分,受贿特征按年份进行价格区分,受贿方式为二人单独接触,集中在门口、楼下、街上进行,统一用牛皮纸信封包装,供述内容事先经过归纳和综合,模块化十分清晰,没有问话策略和答话策略,没有答话人议论的任何内容,相反,笔录的制作策略明显。这种情形在首次供述笔录中极其罕见和不合理,提示可以合情推断出是审讯人员事先知道供述内容,供述方式事先经过人为安排,并按审讯人员安排的供述顺序进行供述笔录的制作。

分析相应的自书供述,发现有一定策略性、有解释性话语,供述内容的模块化和贿赂类型化低于讯问笔录,这一差异体现了自书供述与审讯供述的区别,也是互文性所具有的在互文过程中选择性模仿特点。同时,自书供述中体现的一些策略内容为其辩解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论证作用,这些策略内容主要是:自书供述长达6页,整篇笔迹潦草,识别困难,部分文字无法识别,只有最后一页(主要内容是身体异常状况描述和治疗请求)字迹较为清晰,能够完全辨识。身体极度异常状况描述清晰是对当时身处情境的强调,涉及治疗请求的部分清晰说明人的求助本能,间接为当时的身体状况提供证据,并与长期秘密关押过程和自述受到逼供发生了时间、过程、原因上的衔接与连贯。

2、语篇的衔接与连贯分析方法

日常语篇分析中的衔接、连贯是在一个语篇内进行,而笔录分析中的衔接、连贯除了在单篇笔录中进行分析外,主要是在各笔录间进行,分析的内容并不局限于日常语篇分析中列举的衔接、连贯内容,还包括时间、人物、地点等内容上的语境衔接连贯,这些要素的衔接与连贯在语篇中不是单一出现而是混合交叉存在于语篇间。由于法律语篇分析的目的在于论证性分析,分析中主要从不同的笔录间找出衔接连贯异常的情况,通过句法知识、日常认知经验和专业认知经验,对这种异常进行语境回溯推理。

连贯作为更为复杂的一种衔接,情形相当复杂,是宏观上的意义衔接,分析难度要大于衔接,而且在分析中衔接与连贯常常是互不可分的。有逃避心理的答话人在答话时对不利情节的供述可能会出现不连贯,尤其是首次供述笔录,有时因为审问人员为了照应证据间的连贯而在发问或记录时连贯,这种因笔录修辞需要而出现的连贯给分析带来相当的难度。

(1)时间、地点衔接连贯分析

案例1:在关押时间与地点上,供述人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被带走后,再度出现的时间地点是在7日后移送看守所,这7日的去向以及经历过程出现了时间地点上的衔接问题,为供述人自己陈述受到逼供的论证方式之一。

在审讯时间长短上,部分笔录注明的审问耗费时间太短,有的注明的起止时间间隔只有15分钟,而该笔录的篇幅较长,根据经验可以判断出在15分钟内不可能完成笔录所记载的话语交流和笔录制作。

在供述笔录产生时间上,从被带走之日,一定受到审讯,但直到7日后才出现审讯笔录和录像,并且一出现的笔录就是完全彻底的有罪供述,不仅是时间上不能衔接,还出现了供述衔接和笔录衔接的断裂,这种断裂原因可以判定是突然的招供,而突然招供的原因无法从笔录的断裂上判定,只能通过其它分析方法判定,而这种原因受贿人已经给出了结论,其它分析方法可以为这种结论提供一定程度的论证。

在自书供述与审讯供述时间上,在自书招供4日后才出现审讯笔录,这是严重违背办案目的和审讯规律的现象,对犯罪嫌疑人最为主要的工作就是尽快使其招供并获取审讯口供,这既属于制度性的内容,也是经验性的内容,侦查机关不惜违法(没有合法手续就关押,实质是非法拘禁)关押,目的就是想获取有罪的证据,但在招供后审问人员并没有立即审讯以获取有罪的审讯口供,严重不符合制度性的知识与经验性的知识,在供述时间和审讯目的上均出现了衔接的断裂,这种衔接断裂为受贿人提出的自书供述系倒签日期的结论提出了论证理由,通过溯因推理也能够得出这种倒签日期的结论。

案例2: C如实供述没有作案时间的笔录(真实供述)是甲地审问人员在乙地关押机关制作,审问人员是异地审问,而在十个小时后作了有罪供述的笔录(虚假供述)是甲地审问人员在甲地关押机关制作,这里发生了有罪供述和无罪供述与关押地点和审问人员所属地点发生了时间和地点的语境衔接,这种语境衔接提示笔录存在异常的可能。

案例3:笔录中出现D在供述中把贩毒用资金通过银行汇出的汇票号码准确供述,而在另一份同时制作的提取笔录中记载了这张汇票的获取时间与供述时间相同,使得两份笔录通过汇票号码而发生时间上的衔接,这种衔接提示笔录异常,因为汇票号码凭经验不可能被答话人关注并记住,可以推理出是审讯人员进行了暗示或者直接将号码记录在笔录上,而答话人并没有供述过号码。

(2)指称的衔接连贯分析

案例1:指控受贿人A在受贿后推荐了行贿人张**为项目预算人,为行贿人张**谋利,依据就是会议记录中记载的受贿人A话语“预算就看张**如何”一句,而受贿人A辩解张**是由他人推荐。

分析中发现,会议记录中对初次进入讨论内容的竞争对象(**公司)有一个出场、讨论、结论的话语过程,张**没有被事前提及过,初次出现在话语中,但没有出场内容,直接进入讨论和结论,且整个讨论和结论就二句话:

受贿人:“预算就看张**如何”,

讨论人之一的吴:“可以”。

明显出现了衔接和连贯不上的问题,衔接不上是指称的“张**”先前没有被提及,通过对话语的还原,“张**”如果在先前被介绍,“预算就看张**如何”可以被替换为“预算就看他如何”,除非大家都熟悉“张**”才不需要事先对张**的介绍。

对出现的衔接问题,根据已经知道的语境,就可能的原因进行如下溯因推理:

1、受贿人A推荐张**,且讨论人吴事先知道,与记录人一起,三人达成默契,让张**成为预算人,且通过会议记录进行合法化处理

2、会议记录中间遗漏页数。会议记录虽然有页数编码,不排除事后重新编页码的可能,因为“预算就看张**如何”记录在该页的最前面。

3、记录遗漏。会议记录的用纸是专用的格式化会议记录纸,有模版化的首页和续页,该页与前一页的纸张不属于同一类型,前一页是记录的续页,没有模版化的第一页的内容模版,而出现“预算就看张**如何”是在该页的第一行上,该页是纪要的首页模版,可能是前一页用的续页已经用完了,记录人正在换页中没有来得及对讨论内容记录,或者是直接漏记对张**的事先提及,只记作为讨论者中最高领导(受贿人、局长A)的话语,这符合记录者的心理,先前提及人的地位没有局长高就不重要,局长的话才该记录,从该份纪要的内容长短上也看得出,局长A的内容最多,字数是其他人员的数倍。

从上的溯因推理可以看出,张**不是由受贿人A推荐的可能性存在,且与直接由受贿人推荐的可能性相当,无法区分出可能性大小,以此唯一证据认定张**由受贿人A推荐,证据不足。

(3)情节的衔接连贯分析

案例1:通过对贿赂双方供述笔录的贿赂情节进行衔接连贯分析,发现在贿赂的宏观情节上双方供述笔录的衔接连贯程度极高,比如因何种不正当目的而发生贿赂、贿赂的数额范围和方式,而在贿赂的细节情节上出现明显的差异,无法衔接连贯,根据该案件具体情况,造成这种不能衔接连贯的原因与记忆的关联性不强。造成案件情节在宏观上连贯而细节上不连贯的可能原因是:宏观贿赂情节连贯是依据受贿人供述笔录中的高度模块化(亦即高度连贯性)内容而来,连贯的信息来源稳定且容易复制(可互文性强),细节贿赂情节出现连贯不足或者是衔接不上的问题,可能原因是答话人所述的贿赂情节属于被迫编造,实际不存在。

案例2:与案例1的情况相反, B和C关于共同作案的虚假供述中,对作案的细节内容连贯程度高,对宏观情节连贯程度差,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真相,可以推断出来的原因是:细节连贯是因为有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鉴定结论为笔录制作人提供了这些细节,宏观情节不连贯是因为B和C根本没有共同作案,无法提供共同作案的宏观情节,笔录制作人的信息不足,即后文提及的互文性来源缺失所导致。

3、语篇的模因与互文性分析方法

(1)模因概念

模因(meme)源自理查德·道金斯(Richard Dawkins)所著的《自私的基因》(The Selfish Gene)一书,在《牛津英语词典》中被定义为:文化的基本单位,通过非遗传的方式,特别是模仿而得到传递[11]。模因作为与基因相类似的概念和现象,是通过模仿而传播,是一种文化基因,任何一种可以通过模仿而复制传播的现象皆可称为模因。具有符号特征的语言最容易被模仿,使得语言的模因性质特别突出,通过对话语模仿过程中的模因进行跟踪对比分析,可以获得话语在被模仿中所体现的规律与特征,为法律语篇尤其是完全由话语模仿组成的笔录分析提供一种确实有效的独特方法。

本文将一切可用语言进行模仿的话语表达能力、表达内容与表达方式都视为模因,并根据具体语篇分析的需要对模因进行类型学上的划分。首先将模因分为共性模因和个性模因,共性模因是指某一类现象共同具有的可模仿特征,个性模因是指某一类现象所具有的独特可模仿特征,而其它现象则不具有这一特征。例如任何一个发音和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都会说出并且理解“谢谢”二字,则对“谢谢”二字的表达方式与理解能力就是一种共性模因,而对“壶腹”的表达与理解则只有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群体才具备这个能力,相对于普通人群而言,对“壶腹”的表达与理解就是个性模因。其次,共性模因与个性模因的关系如同哲学上的普遍矛盾与特殊矛盾以及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在模仿中既有共性模因又有个性模因的存在,在共性模因中有个性模因,如在医生群体中“壶腹”表达是个共性模因,相对于普通话口音的医生,在四川口音医生中“壶腹”的表达则又成为个性模因。

前面已述,讯问笔录不是对真实话语的转写,而是模仿,是记录者用文字对说话者的言语行为进行的模仿,这种模仿是对说话者真实言语行为的模仿,也可能是一种想像的模仿,或者部分真实模仿部分想像模仿,即使有同步录像与笔录相匹配,同步录像也不能保证真实可靠,它也只是对会话场境的模仿,只是这种模仿是高度逼真的模仿,但并不排除“拍电影”这种类型的模仿。讯问笔录在模仿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模因的传播和复制,分析共性模因与个性模因在复制过程中的传播与变异、个性模因的来源等要素,可以部分的重构笔录制作过程中的模仿语境。

(2)互文性概念

互文性概念最先由法国批评家克里斯特瓦提出[12]:“任何文本的构成都仿佛是一些引文的拼接,任何文本都是对另一文本的吸收和转换”,任何文本都是若干文本的交汇,是对这些文本的重读、更新、浓缩、移位、深化,一个文本的价值在于对其它文本的整合与摧毁[13]。综合起来,互文性是一个文本纳入其它文本的现象,是一个文本与其它文本发生关系的特征,互文性的建立方式有二,一是通过作者(引用、模仿、套用)建立,二是通过读者(阅读、联想、分析)建立[14]。互文性理论描述的是对一种文本表达内容和方法的相互引用或模仿,而话语的表达内容与方法也是一种基于模因的模仿,文本的互文性特征完全适用于话语,将文本中的互文性理论运用于话语分析,则言语行为也被看成是原始文本,笔录中的文字文本是对话语原始文本的引用模仿,两种文本之间是一种文本的引用模仿和修辞的转换,二者的关联是密切而又有区别的。总之,笔录就是对言语行为的引用模仿,就是对言语行为的互文,笔录的生产观应当是互文性而不能是创作性的。对笔录进行语篇分析就是需要分析这种模仿、引用的互文性的性质,或者是两种文本的关联性质。对这种关联性质分析可以文本间性(即互文性)和主体间性入手,分析互文性的主观描述方法与客观描述方法。

(3)模因与互文性的关系

模因与互文性有着模仿的共同特征,二者存在密切的联系,模因相对于互文性而言是基础性、本质性的,而互文性主要是表面的,有模因才有互文性,模因依靠互文性传播。互文性与衔接和连贯同样有着密切关联和相似性,比如衔接中的替代就是互文资源的改变,互文资源可以体现衔接与连贯,在笔录的语篇分析中各具有不同的作用。

(4)结合案例的模因与互文性分析

通过对案例1和3的模因分析,发现如下特征:

第一,共性模因显著,个性模因不足。案例1中行贿人行贿时送的钱都是装在牛皮纸信封、都是在没有其他见证人的环境中进行,时间都是在逢年过节的时候,行贿的目的统一,尤其是贿赂双方多人对行贿目的的供述完全统一,形成了极好的连贯,这些特征都是行贿中所共有的,属于一种“贿赂共性模因”,而个性模因不足,由于这种共性模因在笔录中被模仿得太完美,没有变异现象,也几乎没有个性模因的存在,不符合模因的模仿特征和共性模因与个性模因的共存特点;

第二,个性模因来源缺乏。案例3中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供述自己曾经使用和另外两人曾经使用过的11位无明显数字排列规律的手机号码,而该犯罪嫌疑人受过的教育程度十分有限,是个混迹于社会的不务正业的人员,没有从事过需要对数字有记忆能力的事项,对以前的3个无明显排列组合规律的手机号码没有这种记忆表达能力模因,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没有表达过手机号码的话语。

通过对案例1和3的互文性分析,发现如下特征:

第一,直接复制取代了互文。互文是一种引用转述,不应当是复制,而笔录中发现存在大量的供述复制现象,在同一人的不同时间段供述中相互复制,在同一事件的不同供述人中相互复制,由于是电脑制作,复制程度甚至达到了排版也被复制的地步,即在一份笔录中的供述内容未经修改的完整粘贴到另一份供述笔录上,行距和每行字数与汉字的位置都完全一样。

第二,通过衔接、连贯方式的变相复制取代了互文。在受贿方的供述被复制到行贿方供述时进行了必要的衔接处理,并且这些衔接起来的内容具有连贯性,如受贿方供述的“每次送给我7000元,有一年是在他住的宾馆给我的”通过指称替代复制到行贿方的供述中变成“每次送给他7000元,有一年是在我住的宾馆给他的”,更为明显的是在复制中遗漏了衔接问题,由变相复制变成了直接复制。如受贿方供述的“给他提供了张**的电话”复制到行贿方的供述时需要进行人称的指称替代,将“他”替代成“我”,变成“给我提供了张**的电话”才能衔接,但笔录没有进行这种衔接。

第三,创作性替代了互文性。笔录制作中的互文现象不应当被创作现象所替代,因为创作性的笔录已经加进了笔录制作者的意思,不是对说话人的言语行为内容的忠实互文,同样,对于侦查过程中出现的同步录像,不能是影视创作,不应当具有创作性。在案例1中出现了两份创作性笔录,两名行贿人在不同时间的供述笔录居然完全相同,直接就是第一次笔录的复制,其中第二次笔录注明进行了同步录像,完全可以判断出第二次笔录以及获取的“同步录像”都是“创作”的。

第四,无互文性资源。案例3的D对于毒品的隐匿地点进行了供述,而案件的情节是DEF正在房间包装毒品时,公安人员突然叫门,D去开门,E和F在房间迅速将毒品隐匿,对于隐匿地点D当然不知道,可D在第一次审讯笔录中居然准确供述了隐匿地点和隐匿细节,显然对这一互文来源不是从D处直接获得,不是对D的互文,互文资源另有来源。

4、批评性话语分析方法

上世纪7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批评性语篇分析通过分析语篇的语言特点和生成背景对语言的意识形态进行考察,揭示意识形态、社会控制、权力关系对语篇的影响和相互作用[15],是为理解别的东西(例如社会制度)而进行的语言研究,分析和研究语篇的历史和社会语境更为重要,找出语篇的生成技巧和过程,是一种解释性而非描写性的[16]。该理论为笔录的分析提供了相当的解释性功能,一方面,根据批评性话语理论,讯问笔录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强烈意识形态和权力性,与特定的政治经济制度背景相联系,具有历史性特征,合理的解释了笔录格式、体裁和笔录中出现的修辞过度的话语,体现在问话上如“你必须如实交代才能获得宽大的处理”等与普通话语不相容的内容,体现在答话上如“我做坏事了,我杀了人,我老实交代”等明显弱势宣示,这种权力关系、意识形态(如打击犯罪)在笔录中的体现,不能推断为是对受审者的威胁与强迫,这是笔录所具有的修辞性和制度性的双面特性。另一方面,从记录者强行将笔录内容与制度性相吻合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语境,提示语篇阅读者必须具有批判性的思维,即合理容忍审讯笔录所表现出的与日常话语不吻合的部分,不因为这种不吻合而排除笔录的证据合法性,又时时警惕笔录的“创作性”倾向,通过结合其它分析方法来重构和判断笔录的真实语境与真实含义。在案例1中所有笔录上都出现了部分相同的固定格式内容,主要是权利交代等制度性话语,这些制度性话语都是模版化的出现在审讯开始前,虽然与真实的审讯场境不吻合,但不影响笔录的合法性。

结语

从证据是信息的角度上看,语篇证据(包括会话语篇和文本语篇)包含有字面信息(语义学上的意义)和隐含信息(语用学上的意义,真实含义),当一个与事实相关联的语篇证据被采纳,表明该语篇证据的字面信息与隐含信息相同,被拒绝则意味着字面信息与隐含信息不同。把握语篇证据信息的方法就是对证据进行语篇分析,通过既有语境对语篇产生的语境和语用分析所需要的语境进行语境重构,通过重构的语境完成认知而理解真实的审讯交往和获得笔录的真实含义(真实含义还包括会话和文本产生的真实过程,从而判断其是否具有程序合法性)。

对笔录的语篇分析主要是跨语篇的论证性分析,是质证认证的必由之路和基础性方法。在语篇策略分析、衔接连贯分析、模因与互文分析以及这些分析方法的交互中发现的异常特征,通过批评性话语分析进行消解,当无法消解时形成对笔录证据的对抗,这种对抗的结局是反对性的还是毁灭性的,则交由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进行判断。本文的笔录分析原理与方法同样适用于其它的语篇证据,对于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不失为一种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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