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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保安 所致的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诉讼要点

 彭伟律师 2019-06-17

引言

实践中,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人员一般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保安与小区业主发生争执甚至人身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小区业主为了保障自己能够获得民事赔偿,一般会将物业公司与保安同时列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或者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那么,此类案件中物业公司存在哪些主要风险点以及如何防范,尽量降低诉讼风险呢?笔者今天将以一案例为视角,为大家展开论述。

一、案情简介

A物业公司为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小区车辆实行蓝牙识别系统。

A公司聘请了保安B,某日,B在门岗值班,业主C趁前一辆车进入小区时,试图通过已经打开的道闸,但是由于小区实行蓝牙识别系统,前一辆车通过后道闸就会自动降落,C的车通过时道闸已下降,导致车辆差点被砸到。C 认为其已经向B示意要求其打开道闸,但是B未能及时打开,遂导致其车辆差点被砸到。C遂下车与B理论,两人发生口角,C就动手打了B一巴掌,B用手回挡导致C眼眶处骨折。

C报警,经鉴定构成轻伤,派出所对两人均进行了行政处罚。此后,C提起了刑事自诉,控告B犯故意伤害罪,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和B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仅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分析)

二、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一)保安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综上,不管员工与物业公司是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只要员工的行为与履行职务相关,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定为职务行为。

有些物业公司会通过提供《员工手册》、《职位说明书》、《员工奖惩细则》、《员工安全指引》等相关文件来证明保安殴打他人的行为是超出其岗位职责的,也是公司明令禁止的,从而希望达到法院不将保安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的效果。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的普遍观点是保安殴打他人行为虽然超出其岗位要求,但确实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与履行职务有关,属于职务行为。

所以,物业公司唯有通过平时的培训,不断强化保安人员的意识来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事件一旦发生后再试图通过岗位职责来摆脱责任的可能性并不大。

(二)原告各项请求费用是否有法律、事实依据以及金额是否合理?

1

残疾赔偿金

该项费用主张的前提是原告方能够提供伤残鉴定报告,笔者曾在案例中遇到原告提供刑事案件中用来鉴定伤情程度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充当伤残鉴定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也会提及伤情等级,比如“轻伤一级”,但这并不等同于“伤残一级”,物业公司要注意区分。

此外,物业公司如果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程度不认可,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建议重新鉴定之间先找相关专业人士询问是否有必要重鉴。如果能通过重鉴降低原告方的伤残等级,则此类诉讼的大头费用可以大大降低。

2

医疗费

该项费用是据实申请的,原告方需要同时提供病例记录及对应发票,物业公司应注意审核,如发现仅有发票,没有相应病例记录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核减。

3

误工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里有一个问题,无工作人士即无固定收入也无法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也没有相同或相近行业的工资标准可以参考,那是否没有权利主张误工费呢?答案是否定的,各省对这种情况都有自己的规定,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对误工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4

交通费

该项费用是按照原告方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如果原告方不能提供相关票据,法院则会依据原告就医的次数,住所与就医医院的距离来酌定确定交通费。物业公司针对此项费用要做的就是在网上(比如百度地图)核查原告方住所及就医点的距离及打车费用并提供给法院参考。

5

营养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补充营养意见的证据,则物业公司可以予以抗辩。

6

精神损害赔偿金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

笔者代理的案件中曾遇到过原告方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笔者以此点抗辩,法院最终对原告的请求未予支持。

结语

综上,物业公司应该注意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奖惩细则以及加强保安人员日常培训等方式,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此类事件,积极应对,审核各项费用的依据,尽可能降低赔偿金额。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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