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即:每人20-30平方米,且5 人以上的户只能按5人计算。 对于能否在公路旁建房的问题,还要看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属城建部门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国土资源部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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