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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死亡赔偿金”

 北纬37度007 2019-06-19

“死亡赔偿金”,对于各位法律小伙伴来说肯定不陌生,但死亡赔偿具有其特殊性,在实务操作中总感觉有点欠缺,难得空闲,笔者整理了一些最高院的司法观点,一起和大家再学习下关于“死亡赔偿金”知识点。

死亡赔偿金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性质的赔偿,是对受害人死亡后实际收入减少做出的补偿,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同时主张并得到支持,并非择一。

其次,受害人死亡的,确实使家庭的收入减少,规定死亡赔偿金这个赔偿项目,以弥补受害人因死亡而减少的实际收入及家庭收入等实际损失,是合情合理的,将死亡赔偿金纳入物质赔偿范围内,有利于赔偿目的的实现并易于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精神损害赔偿是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并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对于精神损害用一定的价值予以衡量,并进行财产赔偿是现代法律进步的体现,这种赔偿的目的是对受害人家属精神或者心灵上的一种抚慰和补偿,是对其精神利益损害的弥补。两种赔偿的原则不同,财产损害赔偿是以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原则的,而精神损害赔偿是由加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之外负担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宜纳入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应当列为财产损害赔偿范畴。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死亡赔偿金。

首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而《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从立法解释上来说,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改变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现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作出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就使有被扶养人的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时也与我们以前的做法完全一致。通俗地讲,《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其次,即使《侵权责任法》已经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吸收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并不意味着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失去存在的必要。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被扶养人的扶养请求权性质上属于独立的请求权,理论上并无争议。受害人因伤致残时,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本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直接受害人对于残疾赔偿金有当然的赔偿请求权,但如果受害人有法定被扶养人,此法定被扶养人是否具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理论上有肯定说、否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由于我国既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又赔偿残疾赔偿金,两者互相独立并无重合。因此,《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纳了肯定说,认为被扶养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曾在第二次审议稿第4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的,被扶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活费,但侵权人已支付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除外。”显然,本条款仍然承认被扶养人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但是,因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侵权人已经支付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则被扶养人只能请求析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这其实是一种折中的做法,防止了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请求权的道德风险。虽然《侵权责任法》正式出台时,因为体例的关系取消了这一款规定,但其立法精神还在。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如果侵权人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侵权人主张。如果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该赔偿请求权,被扶养人则有权诉请求侵权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或执行财产,清偿受害人生前负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对于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

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是死者近亲属。实践中,会发生第一顺序近亲属起诉时,非为近亲属的被扶养人或非第一顺序近亲属的被扶养人能否作为原告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仍然包括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就意味着死亡赔偿金的功能并未发生变化。所以,在出现这种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同意被扶养人作为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参加诉讼或通知其参加诉讼。

无劳动能力人的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因侵权人的行为造成死亡,且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死亡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侵权而死亡,死亡赔偿金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死亡赔偿金。

《刑事诉讼法解释》中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死亡赔偿金除交通肇事罪外判决都不支持,但如果达成了调解、和解协议是可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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