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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受益人很重要,不是你想写谁就写谁

 大保评测 2019-06-19

很多人在投保的时候,并不重视受益人内容的填写,要么不指定受益人,要么在受益人项中填“法定”,殊不知这样可能会为后续的理赔造成一定的影响,导致理赔效率变低,纠纷增多。

为什么会这样呢?今天我们来看看,保险受益人是指什么,它为什么会影响后续理赔?

一、 受益人是什么?

所谓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分生存受益人身故受益人两种。

重疾、轻症的理赔金,住院医疗中的医疗费用、津贴,意外险中的意外医疗费用、津贴,部分寿险和意外险中的全残保障金,以及年金险中的年金领取,其给予对象都是生存受益人生存受益人不能指定,一般都是被保人(当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可以指定为其父母)。

重疾险中的身故保障金、寿险中的身故保障金、意外险中的身故保障金,给予对象是身故受益人身故受益人是可以指定的,如果不指定的话就是法定受益人,即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什么是指定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是被投保人指定有权获得理赔金的人。指定受益人并无人数的限制,投保人可不指定或同时指定数人为受益人,也不限于自然人,法人亦可被指定为受益人。

什么是法定受益人

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则保险金只能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是否有必要指定受益人?

既然不指定受益人,后续理赔时也会有被保人的法定继承人获得理赔,那是否有必要特意指定受益人呢?其实这是十分有必要的,指定受益人可以对后续理赔是具有很多积极效果的。

1、提高理赔效率

如果已经指定受益人,则理赔时指定受益人出具自己的身份材料即可。

如果是法定受益人,被保人身故后保险金就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继承,此时继承手续、遗产税都会是问题。此时理赔时牵涉的法定受益人的可能会比较多,而且此时每个人都必须要出具材料证明自己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身份关系。

如果给付额是在5万元以上的,还需前往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由公证处确认有权参与继承的人员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权公证书,这其中就会产生额外的公证费用等,最终获赔的金额就会打折扣。

2、减少相关纠纷

由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身故保险金是作为遗产处理的,因此在分配时必须要求有资格的继承人全部到场,缺一不可。如果在分配过程中,有任何一人表示对分配金额有异议,那么身故保险金的分配就不能完成,需要下次再达成一致方可分配。如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就需要诉讼解决。

3、 能实现债务隔离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后,还留有债务问题。如果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则身故赔偿金被当作遗产时是有义务先偿还债务的,剩余金额才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如果已经指定受益人,赔偿金则没有抵偿债务的责任,受益人所获得的是最直接和最完整的保险赔偿。

三、指定受益人的注意事项

1、指定受益人时表述要明确,不要使用模糊语言

不要使用模糊的字眼,如“妻子”、“孩子”这种字眼指向性不明确的词语。通常情况下,在填写保险受益人时,要写清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本人亲笔签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只有把信息写得明确具体,才能为日后申领保险金减少麻烦。

2、指定受益人时,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要填写清楚

如果未确定受益比例份额,受益人将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同等比例分配赔偿金。

3、 注意受益人会发生变更的情况

指定了受益人之后,并非一劳永逸。在以下情况下,指定受益人是会变为无指定受益人的。

(1)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人去世,又没有其他指定受益人的话,或者指定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此时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就没有法律意义,该合同在被保人身故后还是默认为法定受益,因此被保人应该重新指定身故受益人。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即如果A先生的保单指定其身故受益人为其配偶B女士,后来夫妻离异了,A先生又与C女士结婚,此时B女士的身份不再是A先生的配偶,因此她不能再作为原保单指定受益人,此时保单状态变为未指定受益人。

4、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且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认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此时,该受益人原享受的保险金的受益份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其他受益人按原的保单规定继续享有剩余的保险金领取。如果所有受益人在该次事故中都被认定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那么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比如,一位女士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其丈夫和儿子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各占50%比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女士和丈夫不幸同时身故,此时是推定受益人(丈夫)死亡在先,那这50%的身故保障金作为遗产分配,可能需要经过系列复杂的手续,才能让儿子继承这50%的身故保障金。

因此,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指定其中一人为第一顺位,受益比例100%;再指定另外一人为第二顺位,受益比例100%。

比如,如果那位女士指定丈夫为第一顺位受益人,受益比例100%;儿子为第二顺位,受益比例100%。当在意外事故中女士和丈夫同时身故时,所有保障金直接由第二顺位受益人儿子领取。

由此可见,受益人指定不合理可能会导致理赔的效率变低,相关纠纷增加,实际领取的保险理赔金减少等等的情况。因此我们投保时一定要重视受益人的合理填写,可别再随便填受益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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