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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的确定

 成为李大律师 2019-06-21

——《法官说法》系列案例

作者:薛铁  发布时间:2013-12-20 15:12:14


    

2011年6月13日12时,张某驾驶在市内涂山路行驶时,与前方行驶的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受伤。该起事故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受伤后,在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1天,其伤情经诊断为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花费医药费25906.81元。在出院的时候医院先建议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后继续建议休息2个月。因双方调解未果,王某遂起诉至淮上区法院,诉讼请求中主张251天的误工费、101天的护理费和251天的营养费。

诉讼过程保险公司申请对王某的误工、护理和营养期限进行鉴定、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委托进行了鉴定。

主持人:薛法官,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赔偿期限是如何确定的呢?

薛:今天我只讲没有构成伤残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这就是本期要讲的三期鉴定,所以,上述赔偿期限可以依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和鉴定结论这两方面综合确定。

主持人:薛法官,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进行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的鉴定呢?

薛:一个是当事人达成合意,比如被告申请鉴定,原告不持异议,这样就可以进行鉴定了。如果原告有异议,那么法院就要进一步审查,最终作出决定是否鉴定的意见。有的案件当事人在起诉前也会自行进行三期鉴定,在医疗单位对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所做的医嘱不明确时,受害人往往起诉前就自行进行鉴定,这样起诉时主张起来就很明确;第二个方面是经过法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证明上述期限的证据有瑕疵,不能达到一定的证明力,双方也对此产生争议,也就会决定同意申请进行三期鉴定,毕竟这是个和医疗有关的问题,属于专门性的问题。不过我要强调的是,对此类鉴定应该坚持从严审查的原则,案件中一般以医疗机构的意见为准,如果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期限明确过长又无合理理由,才应决定进行三期鉴定。

主持人:那么,在提供医疗机构单位的证据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薛:建休证明往往以诊断证明书的形式出现的,既然是诊断证明书,那就要求当事人不能只要提供一张证明,还要提供挂号票据,要有医生书写关于病情现状的病历,最后才出具结论性的诊断证明书,这样就比较合理了。涉及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的,医院的证明必须明确具体,护理应该多少长时,多少天内加强营养,都应该明确。

主持人: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怎样的?

薛:经过有资质的鉴定部门鉴定,王某的误工期限为150天,护理期限为75天,营养期限为45天,双方都接受了。最后达成的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4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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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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