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司法疑难之127.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是不是滥用职权罪的适格主体

 anyyss 2019-06-22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司法疑难之127.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是不是滥用职权罪的适格主体?

一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决定以信用社的名义向信用社员工集资,并以信用社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之后将募集的资金和获得的贷款借贷给他人,以赚取利息,结果造成2000多万的本金未能收回。该信用社主任是不是滥用职权罪的适格主体?其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研究意见:根据各省市关于供销合作社的职责规定,供销合作社虽然是经济组织,但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7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立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的不一定都是国家行政管理事务,这些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当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主体,只有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时实施了相关渎职行为的,才适用刑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规定。(参见苗有水、刘为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司法实践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证监会气象局、地震局、电力公司、航空工业公司、邮电公司等组织和单位,行使一定的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上述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渎职罪的主体特征。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文化部门委托事业单位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文化娱乐的监督管理,交通部门委托事业单位交通运输管理站负责交通及交通经营的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林场等公司单位负责对林业经营的监督管理。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及农产品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依法开展药品连锁营业、系统化肥、烟花爆竹安全统一归口和管理,等等,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供销合作社主任属于该类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渎职罪的主体特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