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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连续盈利不分配利润,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法院如何认定?

 行者无疆8c3m05 2019-06-23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连续五年

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下

异议股东可以通过行使

股份收购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那么实践中,法院对该情形下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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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计 4419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4 分钟

法信码 A9.F12334 

公司连续盈利而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法信 · 裁判规则

1.在大股东和公司不合作的情况下,虽未实际召开股东会,但已满足“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和“连续五年盈利”的回购条件,可以认定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成就——上海建维工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尊蓝山餐饮有限公司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在大股东和被告公司采取消极不合作方式,对请求回购的小股东权利救济带来困难的情况下,虽未实际召开股东会,但已经满足“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和“连续五年盈利”的回购条件,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股东要求被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条件已经成立。
案号:(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0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4辑(总第82辑)

2.公司不符合连续五年盈利的事实,异议股东无权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周治涛、辛乐荣等诉山东鸿源水产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由于公司的纳税情况表明公司不符合连续五年盈利的情形,缺少回购股权的事实基础,因此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6)鲁民终791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06-23

3.根据股东领取分红款项的事实可以认定公司已向其分配了利润,故不具备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孙允道诉山东信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二是公司符合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条件;三是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已认可从公司领取了款项,并且领款收据上注明款项用途为分红,其主张领取的款项名为“分红”实为“奖金”,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的,不能推翻领款收据的记载,可以认定公司已经向该股东分配了利润。因此,异议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条件不具备。

案号:(2014)鲁商终字第52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4-06-12

4.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股东在获悉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而未分配利润等情形下,不主动寻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而直接提出股权回购之诉的,法院不予支持——李鸿骏诉常州市创联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本案要旨:异议股东股份购买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获悉公司未定期召开股东会会议,却间接转让公司主要财产、连续五年盈利而未向其分配利润等事由后,自身不积极提出异议,且亦不主动寻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用尽法律赋予其的救济权利,而迳行向公司提出股权回购之诉的,应视为其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不具备。

案号:(2017)苏04民终91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05-26

5.股东无证据证明其曾在股东会上对公司不分配利润投反对票的,不符合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赵春利诉营口洪桥磁选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本案要旨:股东没有证据证明曾经在股东会对公司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一事投反对票,而且在其代理公司出庭应诉的案件中,未对公司不分配利润提出任何异议,故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

案号:(2017)辽08民终101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07-06

法信 · 司法观点

1.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但未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下,中小股东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权利救济,不享有股份收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条件之一是存在影响股东重大权益的股东会决议。因“资本多数决”原则,即使股东持有异议,仍无法改变公司决策,故法律赋予其选择退出公司的权利。而没有股东会决议,股东就缺少行使权利的对象。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有两人,大股东连续5年未召开股东会决议,小股东为公司会计,掌握公司5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公司连续5年具备分红条件但不分红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有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没有股东会决议,但只要小股东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公司连续5年具备分红条件但不分红,因公司连续5年未召开股东会的行为较之召开股东会后决议不分配的行为,前者对小股东的利益损害比后者还大,故支持此类情形下小股东具有行使股权收购请求的权利。反对意见认为,具有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及股东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是股东行使股权收购请求的法条基础。虽然大股东连续5年不召开股东会决议,侵害了小股东的利益,但小股东依法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权利救济。

笔者认为,除了股东的退股权,法律还赋予中小股东其他的救济措施,如知情权、分红权、转股权等,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其他的救济措施替代退股权。如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专门就红利分配作出决议;控制股东拒绝召开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行使知情权,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目避免与减少控制股东与管理层通过财务造假规避红利分配和股东退股等风险;如果股东能够找到股权转让的对象,可以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对内或对外转让股权。当然,这些救济措施的力度均没有退股权来得猛烈和彻底,但在《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只能通过这些救济措施维护其利益。

(摘自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张宏伟、何继祥等:《现行法律框架内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行使》,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5期。)

2.对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情形中的“公司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理解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权(或称分红权)是股东权的基本内容,《公司法》第4条将其归人“资产受益”权。股东的利润分配权虽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但在性质上仍属于请求权,其实现须依赖债务人(公司)的履行。公司如果长期连续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使得股东投资的期待利益落空,自应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以求得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本规定中的“连续5年”,应当是指持续的、不间断的5年。

“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为:第一种情形是事实上未分配任何利润;第二种情形是未按照章程约定或者公司法规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如前文案例一中的情形;第三种情形是利润分配一部分符合章程约定或公司法规定。

笔者认为,《公司法》对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规定的宗旨,是为了在出现股东压迫的情况下给予中小股东以退出公司的救济方式,从而平衡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可以按照目的解释的方法做出宽泛解释,即,凡是不符合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均可视为“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反之,尽管采用严格解释的方法并无错误,但其结果必然导致受到压迫的股东无法通过本规则的适用而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公司压迫继续存在,势必导致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更大的损害,无法实现本规则设计的既定目的。

更有甚者,前述案例一中,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后,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将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则修订为“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具体分红由股东会决定”,这种情况下,异议股东在公司的境况更为恶劣,迫使其采用其他比较激烈的手段达到目的,使得原本可以和谐解决的矛盾趋向于不可调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初衷。

(2)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公司分配利润的条件,可分为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公司利润分配的实体条件,即所谓的“无盈不分”。公司利润分配的程序条件,依照《公司法》第35条、167条等规定,基本规则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公司法》第47条第5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方案(《公司法》第38条第6项)—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法》第167条第3款)—利润分配(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本条规定的“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笔者认为,仅以符合公司分配的实体要件,即连续5年盈利即可,而不需要符合程序性的规则。因为一旦公司完成了上述利润分配的程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可以直接转化为实际的给付请求权,股东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强制判令公司支付应当分配的利润。

【注:本观点中提到的“《公司法》第35条、38条、47条、167条”已被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34、37条、46条、166条”。】

(摘自乔宝杰;王兵:《论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之情势》,载《法律适用》2011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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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三、处理股东权益纠纷的相关问题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就公司合并、分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形成决议,并且在决议后股东所持股份难以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连续多年赢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盈余分配条件,而公司不予分配利润的,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持股份额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81具有《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情形,如果公司连续五年未召开股东会对分配利润进行决议的,持有公司不足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66具有《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情形,如果公司连续五年未召开股东会对分配利润进行决议的,持有公司不足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法信第1224期

内容编辑:帮主  责任编辑: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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