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刑事辩护率;经济因素;指定辩护 目录 一、整体辩护率 二、刑事辩护率的类型化差异 三、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影响辩护率的重要因素 四、提升辩护率的路径 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辩护率的高低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权保障水平,也体现着刑事程序的法治化程度。在实务界和学术界,关于刑事辩护率的讨论虽然数量不多,却极富争议。由于官方整理发布的数据较为粗疏,很难据此统计准确的刑事辩护率,所以既往研究往往依凭局部地区的小样本数据展开有关的实证研究。这些研究虽然有助于认识我国刑事辩护率的地区分布,但其普遍性、代表性容易受到质疑。最近,以克服小数据劣势为出发点的大数据辩护率分析开始出现,但歧见纷纭。更为重要的是,细致的辩护率类型化研究几近阙如,从而难以看出整体辩护率背后的具体差异。 有鉴于此,笔者采用数据挖掘、田野调查、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刑事辩护率进行研究。研究样本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和聚法案例网(www.jufaanli.com)上四川省2015-2016年共计54409份刑事一审判决书。本研究按照如下思路展开:首先,基于数据分析整体辩护率;其次,探讨辩护率的类型化差异;最后,通过数据分析,质疑、探讨既往研究关于辩护率及其影响因素的结论,并对具有根本性的经济因素展开研究。 一、整体辩护率 既往研究基本认为,我国的刑事辩护率在20%-30%之间。但正如前文所言,近期有关辩护率的大数据研究又引发了新的争议与讨论,辩护率究竟几何再次成为焦点问题。本文的研究结论支持了王禄生的见解。 本文使用的样本主要来自对相关数据的集中挖掘。笔者认为,通过分析已上网的数据来研判可能存在的数据缺失,可以大致把握辩护率的基本面相。众所周知,上网判决书的数量与当年的法院结案数存在一定的差距。据现有的官方数据计算,四川省在2014、2015、2016年分别有30.6%、52.1%、38.4%的案件裁判文书未上网。既然如此,基于上网案件来研判辩护率是否妥当?对此,有必要先把握未上网案件的基本类型、数量比例及辩护率,才能判断上网案件是否具有代表性、具有多大的代表性,从而才能基于上网案件的辩护率与未上网案件的辩护情况,合理推测包含全部上网和未上网案件在内的整体辩护率。 考察发现,未上网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类是法律规定不能公开或不宜公开的案件。这属于系统性缺失,主要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等案件,可以将之称为“法定不上网”。这类案件到底占全部案件的多大比例,很难精确确定。笔者通过调查访谈发现,这类案件中最多的可能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既往研究和《中国法律年鉴》的数据,未成年犯罪人约占全国当年全部犯罪人数的5%-10%。据此,以未成年人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5%来计算,2015、2016年,未成年人案件占四川省实际未上网案件的比例至少分别为十分之一、七分之一左右。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调解案件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案件,基于访谈、四川省和全国数据研判,这些案件都很少。综上,我们推测“法定不上网”案件在全部案件中的比例可能在5%-10%之间。那么,这类案件的辩护率如何?与上网案件的平均辩护率相比,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调解案件以及涉及恐怖主义、群体性事件或者敏感问题的案件,其辩护率可能不低甚至可能更高,但由于案件数量很少,可不考虑其辩护率高低对整体辩护率的影响。当然,由于未成年人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应强制适用指定辩护,其辩护率为100%,所以会对整体辩护率产生较大影响。 另一类是应当上网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上网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尚未生效的案件,如提起上诉、抗诉的案件,上诉、抗诉期限未满的案件等。这些案件虽然计入当年结案数,但尚未上网,大体上属于随机性缺失。按照2014年全国法院公报的数据,刑事上诉案件约占一审结案的13%。以此为基准,上诉案件可能占四川省未上网案件的四分之一左右。此外,极少数案件如死刑案件目前属于非法定不上网的情形,但数量应该相当少。当然,还可能存在因工作滞后而上网不及时等情况,本研究无法一一穷尽。总体上,四川省非法定不上网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应在25%-45%之间。鉴于非法定不上网案件(排除极少数死刑案件)整体上的随机性,笔者推测其辩护率与上网案件并无本质不同,应大体持平。 基于对一定范围内所有案件的整体把握,可以得出整体辩护率。鉴于上网判决书数据的部分缺失,整体辩护率可细分为基于全部上网案件得出的上网案件辩护率和加入未上网案件辩护率估算值的全局辩护率。经数据收集与清理,四川省2015年刑事一审判决书有效样本为20899份、被告人26992名,其中6901名被告人至少有一名辩护律师;2016年有效样本为29806份、被告人37886名,其中8632名被告人至少有一名辩护律师。有律师辩护的被告人数与上网判决书所涉及的被告人总数之比值,即为上网案件辩护率。2015年全省上网案件辩护率为25.6%,2016年为22.8%。在上网案件的基础上再加权考虑所有未上网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案件,代入公式计算,得出四川省的全局辩护率:2015年为29.3%,2016年为26.7%。相比于既有的很多研究,这属于比较高的辩护率。比较两年的数据还可以发现,2016年上网案件辩护率相比2015年下降2.8个百分点,2016年全局辩护率相比2015年下降2.6个百分点,这不同于王禄生关于刑事辩护率逐年上升的分析。笔者认为,其中一个可能的原因是,2016年辩护数量的增加幅度未达到刑事案件被告人数量的增加幅度。 图1 四川省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一审刑事案件辩护率 不难发现,以四川省内大量案件为样本的整体辩护率分析,在实证层面再次证实了我国刑事辩护率偏低的判断,这与既往的一些实证研究结论大致吻合。 二、刑事辩护率的类型化差异 基于上述数据,我们重点关注辩护率的类型化这一几乎没有得到关注的问题。分析表明,四川省上网案件的刑事辩护率由于辩护性质、法院层级、审理程序、犯罪类型、地区的不同,存在显著差异。 (一)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的辩护率 有研究认为,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之间是普遍情形与特殊情形的关系,委托辩护发挥主导作用,只有在委托辩护条件缺乏的特殊情况下才由国家提供指定辩护。虽然指定辩护曾在数量和质量上饱受诟病,但随着法律援助逐渐成为被告人尤其是重罪案件被告人获得辩护的重要手段,指定辩护的数量和质量已大有改观;某些情况下,其比例与委托辩护相当,有时甚至高于委托辩护。 那么,数据分析所揭示的全局情况如何?笔者的统计表明,委托辩护的比例仍明显高于指定辩护。细化分析显示,2015年获得辩护的6901名被告人中,有91.9%聘请律师进行辩护,仅有8.1%是指定辩护;2016年获得辩护的8632名被告人中,聘请律师辩护的比例为93.2%,仅有6.8%是指定辩护。在这两年内,上网案件中指定辩护律师的数量,只占当年上网案件参与刑事辩护律师总量的6%-7%(表1)。相比2015年,2016年的辩护市场规模有所扩大,但指定辩护的资源总量相对固定,总体上指定辩护覆盖的范围极其有限。即使年度间案件数量和被告人数量出现较大变化,上网案件中指定辩护律师的数量也基本维持在每年五百余人次(表5)。当然,仅凭上网案件的数据,难以精确描述实际状况。但即使将未上网案件纳入考虑,假设其中的未成年人案件、死刑案件全部适用指定辩护(实际上不是),其他未上网案件的指定辩护率与上网案件一致,指定辩护的比例在2015年也不会超过7.3%,在2016年也不会超过6.8%。按照每个指定辩护案件配一名律师估算,2015-2016年每年指定辩护律师的数量为四千余人次,粗略估算最多仅为每年委托辩护律师总人次的三分之一。 显然,由于上网案件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本文在细化分析中提及的指定辩护率并不完全代表全面的指定辩护率,而是排除掉未成年人案件和死刑案件,仅包括依通知(应当型)指定辩护中所涉及的盲聋哑人、精神病人案件和依申请(可以型)指定辩护案件的辩护率。根据我们对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2015年相关数据的了解,盲聋哑人、精神病人案件的指定辩护和依申请指定辩护的数量,约占当年指定辩护总数的15%,其中依申请指定辩护约占指定辩护总数的8%。 表1 四川全省及各市州上网案件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修改时第一次明确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此之前,某些地方只准许有一名辩护人,有些地方又有多名辩护人同时为一人辩护。虽然这一数量限制将被告人获得辩护服务限定在了一定规模,但有条件的被告人可以委托两名律师。本项研究发现“双律师”辩护并不少见,大约每十个有律师辩护的被告人中就有一人是“双律师”辩护。数据还显示,“双律师”辩护存在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的明显差异。虽然有极个别指定辩护案件由两名律师为一名被告人辩护,但绝大多数“双律师”辩护集中在委托辩护案件,“双委托”的被告人数量约为“双指定”的30倍。2015年的委托辩护案件中,有5681名被告人有一名委托律师,658名被告人(占获得辩护服务被告人总数的9.5%)有两名委托律师;而在指定辩护案件中,528名被告人有一名指定律师,仅22名被告人有两名指定律师,12名被告人同时有一名指定律师和一名委托律师。2016年的委托辩护案件中,有7199名被告人有一名委托律师,849名被告人(9.8%)有两名委托律师;而在指定辩护案件中,543名被告人有一名指定律师,31名被告人有两名指定律师,10名被告人同时有一名指定律师和一名委托律师。 (二)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的辩护率 与基层法院相比,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更加严重、社会影响更为重大;其中,中级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案件。受案件管辖范围的影响,两级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存在很大差异。笔者曾在小样本的实证研究中指出,律师辩护已覆盖绝大多数中级法院一审的刑事案件,就中国最为严重的绝大多数犯罪而言,其审判辩护率已达到比较令人满意的程度。还有研究指出,90%的指定辩护集中在故意杀人和抢劫等死刑适用率高的犯罪类型,亦即指定辩护多集中在中级法院层面。本研究以更加坚实的数据支持了中级法院辩护率高的论断,并进一步分析了这种高辩护率的构成情况及成因。 其一,中级法院的辩护率大大高于基层法院,已接近实现普遍辩护。全省范围内中级法院上网案件的辩护率在2015年为89.6%,2016年为91.1%,多地中级法院甚至出现100%的辩护率,而基层法院的辩护率均不超过30%;中级法院的高辩护率还体现为委托辩护率和指定辩护率“双高”(表2)。高辩护率归根结底与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直接相关。数据统计显示,全省中级法院一审刑事被告人2015年有80%、2016年有81.5%,涉及毒品犯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由中级法院管辖的重罪案件被告人,一方面,因裁判结果与个人利益关系重大,更有聘请律师的积极性,从而委托辩护率较高;另一方面,即使自身经济条件不允许聘请律师,也会因为绝大部分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符合“应当型”指定辩护的条件,从而可以获得指定辩护。 其二,委托辩护率与指定辩护率在中级法院层面差异不大,这与两者在全部案件样本中的巨大差异形成反差。根据全省两级法院的平均水平,委托辩护率一般在指定辩护率的10倍以上(表1)。然而,在各地区中级法院内部(表2),尽管委托辩护率相比基层法院已经上升不少,但指定辩护率的上升幅度更大,两者已相差不大,有的地区指定辩护率甚至已经超过委托辩护率。如攀枝花两年的指定辩护率都比委托辩护率高8个百分点左右,眉山2016年的指定辩护率甚至是委托辩护率的2倍。总之,中级法院的高指定辩护率表明,中级法院符合“应当型”指定辩护条件的案件为数众多,且法律援助资源投入多。当然,由于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包括了死刑案件,而这些案件并未上网,并且根据先前的研究,死刑案件多为指定辩护,故实际的中级法院总指定辩护率应该会更高一些。 表2 四川全省及各市州两级法院上网案件辩护率 注:委托辩护率是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数与被告人总数的比值,指定辩护率同理。但由于存在极少量一名被告人同时有指定辩护律师和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本表数据中委托辩护率加指定辩护率的总数不完全等于总辩护率。 其三,中级法院的委托辩护率与指定辩护率呈现强负相关关系,而在基层法院两者基本不相关。中级法院委托辩护率与指定辩护率的相关系数,2015年为-0.829,2016年为-0.889。这意味着,委托辩护率高的地方,指定辩护率相对较低,或者相反。而在基层法院对应的相关系数,2015年为0.325,2016年为-0.035,委托辩护率与指定辩护率没有明显相关性。合理的解释是,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多符合“应当型”指定辩护条件,一旦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指定辩护律师自动补位;而在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则缺少指定辩护自动补位的制度条件。2015年,全省中级法院指定辩护率最高的三类案件是故意杀人(52.9%)、抢劫(46.7%)和毒品犯罪(39.7%);委托辩护率最高的三类案件则是开设赌场(100%)、贪污贿赂(94.4%)和诈骗(81%)。2016年与之相似,指定辩护率最高的三类案件是强奸(100%)、抢劫(78.6%)和故意杀人(54.2%);委托辩护率最高的三类案件仍然是开设赌场(100%)、贪污贿赂(88.2%)和诈骗(86.7%)。可见,面对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中普遍严重的犯罪指控,犯罪的经济收益大的案件,其被告人基本选择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则更多为暴力犯罪案件的贫困被告人提供帮助。 (三)基层法院简易程序案件与普通程序案件的辩护率 表3 四川全省及各市州基层法院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上网案件辩护率 注:为了实现对不同审理程序进行区分的分析要求,本研究在统计表3、表4的数据时,采用了与本文其余各处略有区别的算法,统计出的被告人数量(2015年为27194人,2016年为38281人)略多于前面提及的被告人数量(2015年为26992人,2016年为37886人),这对大数据统计并无实质影响。 理论上,简易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一种简化,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有辩护律师介入案件。然而,既往研究已经注意到普通程序案件的辩护率数倍于简易程序案件,本文的数据也验证了这一结论。其间的差异,或许可以从两者的内在生成机理及发展方向得到解释。 其一,基层法院普通程序案件的辩护率远远高于简易程序案件(表3)。样本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其被告人数量大体相当,但辩护率差异较大。各地区基层法院普通程序案件的辩护率多在30%-40%之间,而简易程序案件的辩护率最多为15%左右,有的地区甚至低于10%。在两类案件的被告人数量大致相当的情况下,普通程序案件高出数倍的辩护率表明,辩护资源明显向重罪案件集中。这一方面是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轻罪案件基本上不可能获得指定辩护资源;另一方面,适用简易程序的轻罪案件被告人聘请律师的积极性不高,或经济能力有限。从宏观上看,普通程序案件较高的辩护率,或许能为当下刑事辩护普通程序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现实层面具有可操作性的支持。不过,仍有个别地区普通程序案件的辩护率可能低于20%,这说明未来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仍需充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其二,在两种程序中,指定辩护均不占主导地位。虽然普通程序案件的指定辩护率高达简易程序案件的5至7倍,某些地区甚至高达30倍,但普通程序案件的指定辩护率对总辩护率贡献有限,全省普通程序案件指定辩护率与总辩护率之比为1∶17。而简易程序案件的指定辩护率极低,不足1%(表3)。这是因为绝大部分简易程序案件不符合应当型指定辩护的条件,加之未成年人案件不上网,简易程序案件的指定辩护只能是基于被告人经济因素的可以型指定辩护,所以比例不高。仅有的一些案件,从绝对值来看主要集中在盗窃(2015年为10人,2016年为33人)、故意伤害(2015年为10人,2016年为8人)、毒品犯罪(两年均为6人)。但由于这几类案件总数较大,零星数量的法律援助对总辩护率的贡献极有为限。 其三,在两种程序中,辩护率较高的案件类型基本一致。将普通程序案件中有辩护律师的案件按犯罪类型划分(表4),辩护率较高(两年均超过50%)的案件是贪污贿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故意杀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虽然简易程序案件的辩护率明显较低,但相对较高(两年均处于30%-50%之间)的案件也是贪污贿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除故意杀人案件外,其他几类案件均属于涉财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庭的经济条件一般要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家庭。 表4 四川全省上网案件不同审理程序中各犯罪类型的辩护率 (四)不同犯罪类型案件的辩护率 既往对刑事辩护率的案件类型化研究,绝大多数集中在死刑案件。这是因为死刑案件所涉法益最重要,被告人对辩护的需求最为迫切,有效辩护能够“加强死刑判决的可靠性和减少对死刑的适用”。然而,关注的案件类型过于单一,使我们很难从中窥见不同案件类型的辩护率全貌。本研究所得数据反映了四川全省上网案件中不同犯罪类型案件的辩护率及其特点,具体如下:(1)辩护率很高(两年均高于70%)的犯罪类型是贪污贿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杀人;(2)辩护率较高(两年均处于50%-70%之间)的犯罪类型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3)辩护率中等(两年均处于30%-50%之间)的犯罪类型是配置有死刑的其他犯罪、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诈骗、组织介绍卖淫;(4)辩护率较低(两年均处于20%-30%之间)的犯罪类型是毒品犯罪、抢劫、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5)辩护率很低(两年均低于20%)的犯罪类型是涉枪犯罪、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盗窃、抢夺、盗伐林木。为何不同犯罪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辩护率,初步的解释如下: 图2 四川全省上网案件不同犯罪类型的辩护率 其一,作为传统上最严重的犯罪,故意杀人罪的辩护率自然最高。统计显示,故意杀人罪的辩护率至少有80%,这远非强奸、抢劫和配置有死刑的其他犯罪案件可比,后者的辩护率最低的仅30%左右(表5)。值得注意的是,故意杀人罪的高辩护率并非只有指定辩护方面的原因,数据显示,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的比例为5∶5(表5)。故意杀人罪的指定辩护率较高,一方面说明故意杀人案件绝大多数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型”指定辩护案件;另一方面也说明不少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经济状况不如经济犯罪的被告人,其购买刑事辩护服务的能力较低。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是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接受刑事审判的。例如,在2016年故意杀人罪辩护率低于80%的德阳、广元、甘孜州、绵阳、南充和宜宾等地区,均有1-2件上网的故意杀人案件没有辩护人。 理论上,故意杀人案件基本符合指定辩护的条件,与国家给付能力的相关性较弱,这也是故意杀人罪的辩护率在实践中能够达到至少80%以上且指定辩护占半壁江山的现实基础。虽然故意杀人罪的辩护率并未达到100%,但没有辩护人的故意杀人案件均是在基层法院审理,这意味着这些案件应属情节较轻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为进一步分析部分故意杀人案件没有辩护人的原因,我们对2016年21个该类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这些案件均为故意杀人未造成死亡结果的犯罪未遂或者中止,平均获刑为6年有期徒刑。例如,宜宾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有三名被告人,主犯获得指定辩护,两名从犯未获得辩护,而这两人最终获刑10年和13年有期徒刑。南充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有四名被告人,其中两人委托辩护而其余两人无辩护,最终无辩护的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刑10年和8年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即使是刑罚后果严重的案件,仍有被告人出于种种原因未聘请律师,这或者是因为经济条件差,或者是因为其真心认罪服法等。不过,故意杀人罪的辩护率未达到100%,也与我国“应当型”指定辩护的条件规定的较为模糊有关。“可能判处死刑”“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作为应当型指定辩护的条件,与“盲、聋、哑人”“未成年人”这些相对明确的标准相比,确实还不够明确。笔者在公安机关调研时也发现,“可能判处死刑”“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在实践中掌握起来较为困难,为了规避责任,一些民警只要碰到故意杀人罪这种恶性案件就会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而其他有死刑设置的罪名,相对来说就不好把握。 其二,贪污贿赂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辩护率也较高。统计发现,贪污贿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其辩护率均高于50%(图2)。此外,贪污贿赂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指定辩护律师数几乎为零(表5),这是因为这两类案件往往不具备指定辩护的条件。质言之,这些案件中的律师均是被告人自行委托。 表5 四川全省上网案件不同犯罪类型的辩护情况 注:*本表数据与根据地区划分的指定辩护、委托辩护数量有一定出入,这一方面是因为地区分类中未包含铁路法院管辖的案件;另一方面是因为某些判决书表达模糊或使用了非正式表达,导致归类失败。 **此处的被告人数量略少于依地区分布统计的对应数值,造成此状况的原因是有极少量案件按照犯罪类型归类失败。 ***此处的辩护率是根据归为某一犯罪类型的案件中辩护律师数量与被告人数量的比值计算出来的。如此一来,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个案件中多名被告人被判不同罪名却被统一归入主要罪名之下的情况。虽然这种情况极少,但仍可能造成一定误差。 其三,辩护率中等的犯罪类型相对多样,既有侵财类犯罪(如诈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如组织介绍卖淫),也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如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虽然称为中等辩护率,但这些案件的辩护率均高于30%,而全部案件的平均辩护率尚不到30%。中等辩护率的犯罪类型案件或多或少都有指定辩护律师介入,其中强奸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配置有死刑的其他犯罪案件的指定辩护律师,甚至能占到该类案件全部律师数量的10%左右。诈骗案件、组织介绍卖淫案件中的指定辩护律师极少,其中诈骗案件的指定辩护律师占该类案件全部律师数量的2%左右,组织介绍卖淫案件在两年中只有1名指定辩护律师。由此可见,在刑事法律援助资源的分配上,可能向暴力型重罪案件较为倾斜;而对于被告人能够从犯罪活动获取收益的案件,则较少分配指定辩护资源。 其四,辩护率较低的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盗抢类犯罪、部分毒品犯罪、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在盗抢类案件中,盗窃案件、抢夺案件的辩护率均不超过20%。抢劫案件的辩护率虽然在30%左右,但其中很多属于指定辩护。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约80%以上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在这些案件中,零包贩毒案件数量大,通常占贩卖毒品案件的一半以上,而毒品犯罪人员有一半以上是无业者,以贩养吸者多。因此,可以推测毒品犯罪案件的大量被告人,尤其是零包贩毒者普遍缺乏聘请律师的经济条件。对于交通肇事犯罪(包括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案件,虽不能断定其被告人无力聘请律师,但由于量刑并不严厉,尤其是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仅为六个月拘役,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多通过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损失从而较多适用缓刑或拘役,所以委托辩护的必要性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辩护率低的犯罪类型中,委托辩护率远远高于指定辩护率,而经济条件不好的重罪案件被告人仍能从指定辩护中获益(表5)。例如,在毒品犯罪和盗窃案件中,虽然指定辩护率与委托辩护率之比大概只有1∶9,但因为案件基数大,这两类案件在绝对量上消耗了较多的指定辩护资源,约占指定辩护量的一半。这与故意杀人案件形成鲜明对比,后者虽然在绝对量上只占指定辩护的约六分之一,但在该类案件中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已经平分秋色。这一差别的产生,可能是受到“应当型”和“可以型”指定辩护作用发挥程度的影响。盗窃罪只有在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时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从而符合“应当型”指定辩护条件。由此可知,盗窃案件的指定辩护多是“可以型”指定辩护。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辩护率低的犯罪类型因为案件基数大,其辩护律师数量远高于其他犯罪类型(表5)。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毒品犯罪、故意伤害等案件是辩护律师案源的主要部分,分别占整个辩护市场的10%、15%和11%左右。尽管盗窃案件的辩护率很低,但由于案件基数大,从而成为辩护律师的重要案源,约占整个辩护市场的12%。例如,由表6可知,2016年成都、巴中、绵阳、资阳等地律师办理的案件中,绝对数量最多的就是盗窃案件。 表6 四川全省上网案件律师办理案件犯罪类型与地区的交叉分析 (五)不同地区的辩护率 既往研究多抽样某一特定地区的案件展开研究,很难深入探讨辩护率的地区差异。而事实上,律师的地区分布并不均衡,这可能导致不同地区的辩护率存在差异,本研究的发现证实了这种推断。 其一,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辩护率存在较大差异。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辩护率大幅低于全省平均数,民族地区和非民族地区的辩护率差距最高能达到两倍,例如2015年攀枝花的辩护率为32.2%,而阿坝州仅有15.9%。民族地区的辩护率畸低,或许反映了地区经济相对不发达、交通状况较差和地区辩护资源不充分对辩护率的综合影响。 其二,非民族地区的辩护率与全省平均值偏差不大。两年数值均高于全省平均值的地区有8个(成都、泸州、广元、遂宁、乐山、南充、广安、达州),其中除成都只是略高于平均值外,大部分地区高出大约3个百分点。两年平均值低于全省平均值的地区有7个(德阳、绵阳、内江、眉山、宜宾、资阳、自贡),除自贡外,其他地区低于平均值的幅度不大。毫无疑问,辩护率的地区差异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认为,辩护率与地区宏观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即经济发达地区的刑事辩护率相对较高。但本研究发现,经济条件较好地区,其辩护率并不一定高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地区之间,也存在辩护率的显著差异。 由表7可知,以各地区人均GDP、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指标的相关系数显示,地区宏观经济发展水平与辩护率不具有完全直接的相关性。对此可能的合理解释是,辩护率的地区差异很可能受到案件类型及其所反映的人口流动因素以及律师数量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以盗窃、抢夺案件作为低辩护率案件的代表,对成都和巴中同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成都的抢夺、盗窃案件被告人占被告人总数的比例远大于巴中,这说明在成都市这两类案件的比例高(图3)。由于这两类案件的辩护率均远低于当地平均值,所以在同一地区,这两类案件占比越高,辩护率可能越低。另外,既往研究已经指出,大中城市或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外来人口犯罪率比较高。成都是省会、大型城市,经济整体上较为发达,人口构成复杂,特别是流动人口多,贫富差距大,容易发生侵财类和零包贩毒类案件。而这类案件很少能够达到“应当型”指定辩护的条件,被告人通常也无力聘请律师,因此辩护率较低。 表7 地区人均GDP、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上网案件辩护率的相关系数 图3 成都、巴中盗窃、抢夺、毒品犯罪等案件占比及辩护率(R为辩护率) 律师在不同地区的数量、地区间的流动也可能影响辩护率。数据分析发现,刑事辩护是一个在市场规律影响下由需求主导的领域。成都、泸州、广元、乐山、南充、广安、达州等地的刑事辩护律师数量,在全省的占比略高于被告人占全省总数的比例(表8)。以成都为例,两年中其被告人占比均略小于对应的辩护律师比例,2015年的两项数据分别为33.0%和35.6%,2016年则分别为27.4%和28.8%。这也从侧面说明成都的被告人贫富分化相对严重,因为选择“双委托”的被告人多,集中的律师数量也相对较多。但成都的整体辩护率只是略高于全省平均值,与其经济表现相差甚远。值得注意的是,相比2015年,在2016年辩护律师有从成都向其他地区扩散的微弱趋势,或者说非省会地区的刑事辩护律师数量在提高。 表8 四川全省及各市州上网案件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数量 注:分类中排除了铁路法院管辖的案件,故各地区百分比求和为99.8%而非100%。 三、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影响辩护率的重要因素 尽管辩护率的差异受到诸多因素影响,但相关分析显示经济因素是最为显著的因素之一。本文从类型化角度对辩护率差异的实证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背后的经济因素,从而表明在刑事辩护中存在所谓“财富效应”。 一方面,经济状况较好的被告人获取刑事辩护服务的能力更强,有些经济实力雄厚的被告人甚至能够委托两名辩护律师。 首先,某些犯罪类型能够反映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从而可以集中反映市场经济因素在辩护资源的分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数据分析也揭示经济型犯罪案件的辩护状况呈现“三高”:总体辩护率高、委托辩护率高、“双委托”比例高。比如,贪污贿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案件的辩护率高达70%以上,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的辩护率也接近50%。这并非一时一地的特例,尽管这些案件的被告人数量在变化,辩护率却始终居高不下。比如,贪污贿赂案件的被告人数量从2015年的185人激增到2016年的968人,其辩护率在70%以上的高位不降反升;辩护律师数量也相应从172人次增长到888人次,相比2015年,2016年新增的律师数量有近四成涌入贪污贿赂案件辩护领域。而且,这些案件的辩护律师几乎全部由被告人自行聘请,指定辩护接近于零。交叉分析还发现,“双委托”辩护在贪污贿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收益较大的案件中表现得最突出(“双委托”的被告人占该类案件委托辩护被告人总数的25%左右)。2015年,四川省上网案件中有辩护律师的6901名被告人,“双委托”的占9.5%;2016年,8632名被告人中,“双委托”的占9.8%。其中,2016年犯贪污贿赂犯罪且有辩护律师的722名被告人中,“双委托”的有167人;同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有辩护律师的155名被告人中,“双委托”的有43人。也就是说,每四名被告人中就有一人是“双委托”辩护。 其次,被告人的职业因素(表9),实质上最终指向被告人个体的经济状况,从而职业也可以作为一项指标来反映经济因素对辩护率的影响。分析发现,上网案件的辩护率与被告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级相一致(图4)。被告人拥有较好职业的案件,整体上辩护率更高。如果被告人原系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图表中简称为“原系”),则每四人中有三人能够获得刑事辩护服务,其中绝大部分属于委托辩护,这是无业人员获得刑事辩护的三倍以上。 表9 四川全省上网案件被告人身份变量下的辩护情况 图4 被告人职业、文化程度变量下的辩护率 另一方面,经济贫困的被告人获得刑事辩护服务的可能性相当低,不要说委托两名律师,就是那些面临较严重犯罪指控的贫困被告人,甚至连一名辩护律师也无法获得。从犯罪类型看,盗抢类案件、毒品犯罪尤其是零包贩毒类案件的被告人,往往身处社会底层、经济贫困,这些案件的辩护率较低。盗窃、抢夺等案件的辩护率不超过20%,盗窃案件甚至只有10%左右。极端情况下,即使是犯了最严重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也可能没有经济能力委托律师,而一旦指定辩护因某种原因缺位,这些被告人就很可能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接受审判。从职业来看,被告人为无业者的案件辩护率低。强奸案的被告人90%以上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或无业者,他们不具备购买法律服务的足够能力。2016年全省强奸案的被告人数量较2015年的28人增长到123人,辩护率却从53.6%下降到35%。毒品犯罪案件中零包贩毒类案件数量大,被告人为无业者的占多数,通常还是以贩养吸,因此基层法院一审的毒品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没有能力聘请律师。被告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级越低,其获得刑事辩护服务的比例也越低(图4),这在相当程度上验证了被告人经济状况对辩护率的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讲,经济因素的主导性反映了刑事辩护资源的分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财富效应”。 概而言之,刑事辩护中的“财富效应”主要是指,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是决定其能否获得委托辩护服务的关键因素。律师多为富裕被告人服务,而没有律师提供辩护服务的被告人将处于不利地位。在日益精密化、专业化的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对于被追诉人的重要意义已无需赘言。“财富效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化约为,被告人的贫富差距可能导致刑事司法出现平等性和公正性方面的问题。 事实上,我国对刑事辩护中经济因素的作用一直持较为警惕的态度。早在1994年,时任司法部部长肖扬就指出:法律援助制度“是要解决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形势下,公民之间由于贫富悬殊而存在的获得法律服务权利不平等的问题”;“没有这一机制的保障,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人们就有可能把社会主义的法院指责为‘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衙门’,这是一个关系到法律和国家本质的政治问题、原则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还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尽管我国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总额,受援的被告人数量也逐年扩大,但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依然有限,辩护率提高缓慢,刑事辩护中经济因素的重要作用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本文的实证分析也证实了这一点。 四、提升辩护率的路径 当下,我国刑事辩护率的整体水平,一方面受律师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委托辩护),另一方面受制于国家的给付能力与意愿(指定辩护)。“财富效应”的存在,使得指定辩护对于辩护率的提升乃至刑事诉讼权利保障整体水平的提高,变得具有决定性影响。长远看,要彻底消除经济因素带来的不平等,必须增强国家对刑事辩护市场的调控。通过国家力量的强势介入,为经济贫困的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从而使国家给付能力真正成为影响辩护率的决定因素。“在现代法治国家,保证被控告人获得专业律师辩护权是国家的人权保障义务。国家不仅不能侵害辩护权,而且应切实保障辩护权,对辩护权负有给付义务。”由国家购买指定辩护服务而付出的费用是国家给付能力的重要体现,能够弥补贫困被告人在刑事辩护服务购买能力上的不足,从而在相当程度上消除“财富效应”的影响。 本文的数据显示,既有的很多努力已在指定辩护领域产生了明显成效,至少国家的投入在极其严重的犯罪案件中削弱了经济因素的影响。首先,“应当型”指定辩护成绩斐然。本文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指定辩护资源保障充分的中级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的指定辩护率约为34%,与委托辩护率的差别已经不大。其中,故意杀人、抢劫两类案件的指定辩护率分别为52.9%和46.7%,是所有犯罪类型中指定辩护率最高的两类。其次,“可以型”指定辩护虽无法与“应当型”指定辩护相提并论,但其在实践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数据显示,基层法院普通程序案件的指定辩护率是简易程序案件的五至七倍。在一些被告人相对更贫困的犯罪类型案件中,例如毒品犯罪案件和盗窃案件,指定辩护率虽未高出平均值,但由于案件基数大,从绝对量上看,指定辩护仍帮助了较多的贫困被告人。再次,指定辩护案件多集中在毒品犯罪、盗窃、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类型,这些案件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高中以下学历的无业者或农民,相比经济状况较好的被告人,经济状况较差的被告人更能从指定辩护制度中获益。综上,我们可以合理预期,当投入指定辩护领域的资源增多,会使更多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从而减少被告人之间因经济状况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 正如前文所指出的那样,目前我国的指定辩护制度存在较大局限,这突出体现在,相对于数量庞大的被告人,国家投入的法律援助资源还较为有限。就本文的数据而言,2015年上网案件中有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只有8.1%由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服务,2016年则只有6.1%,其余超过90%有辩护律师的被告人都是自己聘请律师。若将指定辩护数量置于全年被告人总数中观察,则指定辩护仅能覆盖大约1.5%的被告人;即使加入未成年人案件、死刑案件,总体指定辩护率也不会超过10%。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重罪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符合“应当型”指定辩护的条件,而经济贫困的被告人大多只属于“可以型”指定辩护的范畴,这使得原本立足于解决公民之间因贫富差距而不能平等获得法律服务问题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刑事领域逐步演变为单纯对重罪案件的援助。 因此,如何在现有资源承载能力下增强国家给付力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就成为一个亟待破解的难题。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对于减少甚至消除经济因素对刑事辩护的影响,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自2006年开始探索值班律师制度以来,经过多年试点,如今这一制度已成为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并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中被正式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17年10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2条第3款更是规定:“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这两项制度不以案由、可能判处的刑罚、被告人是否认罪以及被告人经济状况为标准,而是由国家提供无差别、无附加条件的刑事法律援助。显而易见,这两项制度若能顺利推进,应该可以克服以往法律援助制度的局限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刑事辩护中的“财富效应”。 从试点情况看,试点地区的刑事辩护率有较大幅度提升,在北京、浙江等地部分试点地区的辩护率甚至翻了一倍。按照普通程序案件占比三分之一估计,总体刑事辩护率可能将达到50%。但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仍处于试点阶段,其深度和广度均有不足,现有资源承载能力与实施的具体效果尚待观察。即使完全实现普通程序案件的刑事辩护全覆盖,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占案件数量近三分之二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案件刑事辩护中的“财富效应”问题。另外,值班律师制度虽然可以无差别地为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案件提供法律帮助,但其自身存在的诸如值班律师身份定位不明、不享有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的制度性不足,使得值班律师制度对消除刑事辩护中的“财富效应”贡献殊少。 由此看来,深化、完善刑事辩护全覆盖及值班律师制度,可能只是抑制、消除“财富效应”的一种路径,我们还需要另辟蹊径。本文的主张是,重拾以被告人经济困难程度为标准来配置刑事辩护资源的思路,并由此构建相应的制度。回顾过往的改革,事实上只有这一思路真正回应了刑事辩护中的“财富效应”问题。其出发点在于,只要被告人达到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不论其是否认罪认罚,不论案件适用何种审理程序,被告人都应获得援助律师的帮助。虽然以经济困难程度作为获得法律援助的考量标准一直存在于官方话语之中,但具体的实践运行却重重困难,甚至有被边缘化的趋势。一方面,经济困难属于“可以型”指定辩护的条件,由于资源分配者可以自由裁量是否指定,故在资源保障匮乏时,“可以型”指定辩护往往被弃之不用。另一方面,具体的实践也面临操作上的难题。由于被告人的经济困难程度较难认定,很多时候只能作形式上的认定,这导致经济困难标准虚化,从而加重了法律援助的负担,最终导致现有资源无法承受,而这反过来又阻碍了对真正贫困被告人的援助。既然现有的试点改革无法一蹴而就,国家对刑事辩护中“财富效应”的干预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那么,将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作为“应当型”指定辩护的适用标准,在当下就具有紧迫性,也具有可操作性。只要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符合一定标准,无论案件适用何种审理程序,都必须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向其提供法律援助,这就要求将调查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作为一项常规工作。而如何认定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则不应固守被告人自己证明的老办法,可以考虑按照各地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调查工作,或者由司法机关综合考量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予以认定,或者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承诺制度。 *作者: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潋瀚,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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