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全装修住宅设计标准,提高全装修住宅设计水平,规范全装修住宅设计行为,日前《宁波市全装修住宅设计技术细则》编制完成,并将于2019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关链接: 背景 2016年9月,浙江省出台土地新规,规定自当年的10月1日起,全省各市、县中心城区或城市核心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成熟,全装修住宅已逐步成为住宅产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 近年来,全装修住宅作为城市住宅开发和消费的一种新型模式,其绿色环保理念,得到了政府的积极倡导,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适应全装修住宅这种新的开发和消费模式,完善全装修住宅设计要求,提高全装修住宅设计质量,设计出令业主满意而又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室内居住环境,直接关系到业主的需求和切身利益。因此,出台住宅全装修设计的相关技术标准,已然成为设计行业的当务之急。 编制并实施统一的住宅全装修设计标准,将使住宅全装修设计有据可依,并有助于明确住宅全装修设计的要求,减少因住宅全装修设计规范不明确而造成住宅功能不完善所引起的各类纠纷,引领全装修住宅和整个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健康发展。 现状分析 近年来,房屋装修中的种种野蛮行为屡有发生,而野蛮装修行为的危害一般不会立即显现,因此不明情况的业主在装修时对此往往缺乏认识。 房屋装修中主要存在这样一些违规现象:
作用 通过对住宅全装修设计要求的细化和量化,更好地规范住宅全装修设计,保障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满足安全、舒适、环保、经济和美观等要求,进而从源头上将可能发生的设计缺陷扼杀在萌芽状态,为实现“减少社会矛盾、稳定社会局面,满足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这一大目标保驾护航。 具体来说: 1.《细则》第3章第1节,对许多违规的装修乱象,特别是涉及改变原有住宅功能的,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有助于防止房屋装修、私改等乱象。 2.《细则》第3章第4节,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装修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提高房屋的安全性,保证房屋的耐久性。 3.《细则》第4章,对套内空间各功能用房的装饰装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能确保住户使用的舒适、安全等基本需求,有助于提高居住环境,减少装修纠纷。 4.《细则》第6章,对全装修住宅的室内环境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采光、通风、隔声降噪等部分,有助于提高住宅的舒适性。 5.《细则》第7章,规定了建筑设备的一些内容,包括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化,以及管线布设要求,插座位置与数量等,有助于提高设备布置的的合理性,提高使用率,提升使用感。 6.《细则》的附录,对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设计文件深度,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规范设计单位对设计的把控,进而减少不合理的设计。 意义 《细则》的实施将对促进我市住宅全装修行业的规范发展、提升全装修住宅的品质发挥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减少污染,节能降耗,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有利于促进绿色、舒适、健康为使命的住宅全装修价值链的逐步形成,有利于促使房地产行业“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房子”意识的逐步提高,也将有助于推动房地产行业供给侧改革,让房子回归本来价值,对加快建筑业和住宅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设定全装修住宅设计的准入标准,消费者购房有据可依,开发商供房有责可究,达到对住宅室内居住品质提升的共识。 昨天阿建发布了《宁波市全装修住宅设计技术细则》的完整版,下面为您划一下重点。↓↓↓ 详细解读 细则框架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无障碍设施 3.3 防水措施 3.4 结构安全措施 3.5 消防安全措施 3.6 装饰装修材料 3.7 细部构造 4 套内空间 4.1 一般规定 4.2 套内前厅、起居室(厅) 4.3 卧室 4.4 厨房 4.5 餐厅 4.6 卫生间 4.7 套内楼梯、储藏空间 4.8 阳台 4.9 门窗 5 公共空间 6 室内环境 6.1 采光、照明 6.2 自然通风 6.3 隔声、降噪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2 采暖、通风与空调 7.3 电气 7.4 智能化 附录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A.1 一般规定 A.2 建筑(装饰)专业 A.3 给排水专业 A.4 暖通专业 A.5 电气(智能化)专业 本细则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主要条文 1.0.5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坚持“整体设计、整体施工”的一体化原则,积极采用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装配式整体卫生间或厨房等新部品,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促进住宅产业化的发展。 3.1.3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室内各空间的使用功能,不得改变设备平台或阳台(露台)的使用性质,或将其用作扩大室内功能空间。 3.1.5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减少共用部分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增加疏散距离,不得占用或拆改共用部分的门厅、走廊和楼梯间,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3.1.6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建筑设计有关消防、节能、隔声、防水、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不得任意改变主体结构。 3.1.7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封堵、扩大、缩小外墙窗户或增加外墙窗户、洞口;不得拆除室内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且更换的防护设施不得降低安全防护的要求。 3.1.8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共用部分配电箱、弱电设备箱和各类设备管道等设施的位置和规格。 3.1.9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原有楼地面、外墙内面的保温和防水等构造措施。 3.3.3 卫生间(浴室)装饰装修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地面宜比相邻房间楼地面低20mm(有无障碍通行要求的,应低于相邻房间楼地面面层15mm,并以斜坡过渡),或在门口采取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2 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当防水层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可采用20mm厚1:3水泥砂浆做防护层),防水层应沿墙基上翻300mm,并在门口处应水平延展(向外延展的长度不应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的宽度各不应小于200mm); 3 楼地面应设有坡度并坡向地漏,非浴区楼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5%,浴区楼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1.5%且宜设置配有过滤设施的排水槽。 4 墙面应设置防水层,并应覆盖由地面向墙基上翻300mm的防水层; 5 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6 洗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80m,非洗浴区配水点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20m; 7 当采用轻质墙体时,墙面应做通高防水层; 8 管道穿楼板的部位、楼地面与墙面交界处、地漏周边等易渗水部位应采取加强防水构造措施。 3.3.4 厨房装饰装修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防水层应沿墙基上翻300mm; 2 洗涤池处墙面防水层高度宜距装修地面1.40m~1.50m,长度宜超出洗涤池两端各400mm。 3 墙面应设置防潮层; 4 当厨房布置在无用水点房间的下层时,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5 当厨房内设置地漏时,地面应设不小于1%的坡度坡向地漏。 3.4.1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拆改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墙体等建筑结构构件; 2 不应在梁、柱、楼板、墙体等建筑结构构件(含各类PC构件)上凿槽、钻孔、开洞或扩大洞口尺寸,用于安装设备设施和管线的槽、孔、洞等应事先预设或预留; 3 不应凿掉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梁、柱、板、墙体的钢筋保护层; 4 不宜拆除框架结构、框剪结构或剪力墙结构的填充墙,不宜拆除阳台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窗下坎墙; 5 不得在梁、板上增设柱子; 6 不得在楼板上砌筑超过设计标准或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墙体,分割空间应选择轻质隔断或轻质混凝土板,不宜采用砖块等重质材料,并应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校验、确认; 7 不得在房屋顶面上未经许可加层建房、搭棚或设置花坛、水池等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设施。 3.5.4 厨房、卫生间等空间内靠近热源部位应采用不燃、耐高温的材料;灶具与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瓶应有不小于1.0m的安全距离。 3.5.5 全装修住宅室内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饰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饰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3.5.6 全装修住宅室内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6.3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宜大面积采用人造木板及人造木饰面板;不宜大面积采用固定地毯,局部可采用既能防腐蚀、防虫蛀,又能起阻燃作用的环保地毯。 3.6.6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环保、防腐、耐久、不易变形、易清洁和便于施工的材料,其中厨房顶棚材料应具有防潮、防霉等性能; 2 墙面应采用难燃、环保、抗污染、易清洁的材料,与外窗相邻的室内墙面不宜采用深色饰面材料,其中厨房、卫生间的墙面材料应具有防水、防潮、防霉、耐腐蚀、不吸污等性能; 3 楼地面应采用平整、耐磨、难燃、环保、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的材料,其中厨房、卫生间的楼地面材料应具有防水、防滑等性能。 4.1.1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原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不应改变阳台的基本功能。 4.3.3 卧室平面布置应具有私密性,避免视线干扰,床不宜紧靠外窗或正对卫生间门,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装饰遮挡措施。 4.4.3 单排布置设备的地柜前宜留有不小于1.50m的活动距离,双排布置设备的地柜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90m,洗涤池与灶具之间的操作距离不宜小于0.60m。 4.5.3 餐厅应靠近厨房布置;套内无餐厅的,应在起居室(厅)或厨房内设计适当的就餐空间。 4.6.4 卫生间门的位置、尺寸、开启方式应便于设施、设备和家具的布置与使用;无前室的卫生间门不得直接开向厨房、起居室,不宜开向卧室;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卫生间宜采用可内外双向开启的门。 4.6.6 卫生间洗面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面台上的盆面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750mm~850mm; 2 除立柱式洗面台外,装饰装修完成后侧墙面至洗面盆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550mm; 3 嵌置洗面盆的台面进深宜大于洗面盆150mm,宽度宜大于洗面盆300mm,安装洗面盆应设置支(托)架进行固定; 4 卫生间洗面台上部的墙面应设置镜子。 4.6.7 侧墙面至坐便器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250mm,至蹲便器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400mm;坐便器、蹲便器前应留设不小于500mm的活动空间。 4.6.8 浴缸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缸安装后,上边缘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450mm~600mm; 2 浴缸、淋浴间靠墙一侧应设置牢固的抓杆; 3 仅设浴缸(不设淋浴间)的卫生间宜增设带延长软管的手执式淋浴器(花洒)。 4.7.2 套内楼梯的踏面应采用坚固、防滑、平整、耐久、耐磨、不易变形的装修材料,且应采取防滑构造措施。 4.7.6 步入式储藏空间应设置照明设施,并宜具备通风、除湿的条件。 4.8.3 当阳台设置储物柜、装饰柜时,不应遮挡窗和阳台的自然通风、采光,并宜为空调外机等设备的安装、维护预留操作空间。 5.0.2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楼梯间门、前室门、通往屋面门的开启方向、方式,不得减小门的尺寸,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等标识。 5.0.6 全装修住宅的装饰装修不得扩大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面积或增加层高,不得未经许可擅自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不得破坏原建筑基础构件或移除基础构件周边的覆土。 6.1.4 全装修住宅室内照明应合理选择灯具、布置灯光,灯光设计应避免产生眩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节能型灯具; 2 宜避免使用大面积高反射度的装饰装修材料; 3 家具和灯光布置后,宜使光线从阅读、书写者的左侧前方射入,并应避免灯光直射使用者的眼睛。 6.2.2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在自然通风处设置遮挡通风的隔断、家具、装饰物或其他固定设施。 6.3.1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改善住宅室内的声环境,降低室外噪声对室内环境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噪声对住宅室内有较大影响时,朝向噪声源的门窗宜采取隔声构造措施; 2 有振动噪声的部位应采取隔声降噪构造措施; 3 全装修住宅套内房间紧邻电梯井时,装饰装修设计应采取隔声和减振构造措施; 4 厨房、卫生间及封闭阳台处排水管宜采用隔声材料包裹; 5 对声学要求较高的房间,宜对墙面、顶棚、门窗等采取隔声、吸声等构造措施。 6.3.2 轻质隔墙应选用隔声性能好的墙体材料和吸声性能好的饰面材料,并应将隔墙做到楼板的底面,且隔墙与地面、墙面的连接处不应留有缝隙。 7.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给水管暗敷时,应避免破坏建筑结构和其他设备管线,管线安装应横平竖直; 2 水平给水管宜在顶棚内暗敷,当水平给水管在楼地面垫层内设置时,应避免穿越挡水条; 3 当塑料给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防撞击的构造措施; 4 塑料给水管不应与水加热器直接连接,应设置长度不小于400mm的金属管过渡; 5 当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小于400mm、距燃气热水器小于200mm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隔热、散热的构造措施; 6 明设的室内给水管道或吊顶内给水管道,应采取设置保温层等防结露措施。 7.1.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独立式低层住宅外,不得改变原有排水系统的横干管、立管以及通气管路; 2 厨房排水管和卫生间排污管应分别独立设置,阳台排水不得接入雨水管道; 3 用水器具的设置应以排水通畅、易于维修为原则,厨房洗涤池宜靠近排水立管设置,卫生间坐便器应靠近排水立管设置; 4 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卧室、排气道、风道和壁柜,不应在厨房操作台上部敷设; 5 不应封闭暗装排污管、废水管的检修孔和顶棚位置的冷热水阀门的检修孔; 6 同层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填充层内渗漏的防水构造措施,埋设于填充层中的管道不得采用橡胶圈密封接口,降板层内宜采取排除填充层积水的技术措施; 7 当塑料排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防撞击的构造措施; 8 塑料排水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净距不得小于400mm; 9 厨房洗涤池、洗脸盆下原排水管道无存水弯时,应在洁具排水口下部设置存水弯(存水弯不得重复设置),存水弯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位置应选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7.1.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热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热源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等可再生能源; 2 太阳能热水罐、空气源热泵主机等设备应设置在专用设备平台上,且宜靠近热水用水点,热水系统控制器应安装在室内便于操作处; 3 太阳能集热系统管线不宜暗埋,并宜在满足检修、维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遮蔽措施; 4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易造成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5 循环热水系统洗脸盆、淋浴龙头不循环的热水支管长度超过8m,或距离无循环热水系统热水器的热水管长度超过8m时,宜在洁具附近设置小型电加热器,或预留水、电安装条件; 6 室内热水管道除暗埋外,应采取管道保温措施。 7.2.4 空调室内机的位置设置应合理,不宜直接吹向人体。空调区的送、回风方式和风口选型及安装位置应满足使室内温度均匀分布的要求,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灯槽等对空调区送、回风口的影响;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宜有组织排入户外集中凝水立管,且室内敷设时不应出现倒坡情形。 7.2.5 密闭性好的厨房,除设有排油烟设备外,还宜有供房间换气的排风扇或其他有效的通风措施。 7.2.7 设有新风系统的住宅,新风系统设计送风量和排风量宜平衡,并宜对厨房、卫生间局部排风系统进行就地自然补风或机械补风。分户式新风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新风口和排风口布置在同一高度时,宜在不同方向设置,在相同方向设置时,风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米; 2 新风口和排风口不在同一高度时,新风口宜布置在排风口的下方,新风口和排风口边缘垂直方向的距离不宜小于1.0米。 7.2.8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有外窗的卫生间外墙宜预留排风短管等设置机械排风的条件。 7.3.1 当装饰装修后住宅室内用电负荷大于原建筑电气的设计负荷时,应事先得到当地供电部门的增容许可和原设计单位的复核确认。 7.3.4 装饰装修设计不宜改变原设计的用户配电箱位置,当需改变时,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共用部分的电梯井壁、套内卫生间和分户隔墙上;配电箱底部至楼地面装修面层的高度不应低于1.60m。 7.3.5 壁挂式分体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宜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应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所有插座均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 7.3.6 全装修住宅室内电源插座位置、数量应结合室内墙面装饰装修设计及家具布置状况确定,并应符合表7.3.6的规定;卫生间的插座高度不应低于表7.3.6中规定的高度,其他房间插座安装高度宜按表7.3.6的规定执行,可根据用电设备、家具的高度作适当调整;插座数量不应低于表7.3.6中规定的数量。 表7.3.6 室内电源插座基本配置标准
注:1.当采用中央空调系统时,可不设空调插座; 2.分体空调壁挂机室内机插座安装高度为2.20m,柜式室内机插座安装高度为0.30m; 3.卫生间排气扇直接接入照明回路或采用带排气功能浴霸时,可不设排气扇专用插座; 4.厨房电源插座距水槽边缘的水平距离宜大于600mm; 5.可能被溅水的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防溅水型插座; 6.室内坐便器附件宜设电子坐便器电源插座,厨房洗涤池下方宜设备用电源插座; 7.每个可分居住空间门口宜设置电源插座。 7.3.8 室内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含护套线)不应直接敷设在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 2 敷设在公共空间顶棚内的线路及套内空间顶棚内的消防线路,应采用穿金属导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的布线方式; 3 敷设在套内空间顶棚内的非消防线路,可采用穿金属导管、B1级塑料导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的布线方式; 4 潮湿部位的配电线路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mm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作防腐、防潮处理; 5 卫生间电气线路应在顶棚内敷设,并宜设置在给水、排水管道的上方,不应敷设在卫生间0、1区内,且不宜敷设在2区内; 6 当电气线路与采暖热水管在同一位置时,宜敷在热水管的下面,并应避免与热水管平行敷设,且与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 7.3.9 卫生间防止电击危险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联结部位应包括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内的金属给水排水管、金属浴盆、金属洗脸盆、金属采暖管、金属散热器、卫生间电源插座的PE线以及建筑物钢筋网,装饰装修不得拆除或覆盖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 2 0、1、2防护区内,不得通过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且不得在该区域装设接线盒或设置电源插座(含照明开关)及线路附件; 3 照明开关、电源插座距淋浴间门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600mm。 7.4.5 全装修住宅室内有线电视插座、电话插座、信息网络插座的位置、数量应结合墙面装饰装修设计及家具布置状况确定,并应符合表7.4.5的规定,插座安装高度宜按表7.4.5的规定执行,可根据用电设备、家具的高度作适当调整。 表7.4.5 套内弱电插座基本配置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