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提醒,6月30日是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截止日期,你们企业的残保金申报缴纳了吗?无锡、南京、徐州等地已发相关通知,一起来看看! 残保金是个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一章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所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收取的专用资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都应该安排一定的残疾人在自己单位就业。 具体要安排多少残疾人就业? 一般按照单位职工比例计算,这个比例各省都不一样。比如江苏省的规定是: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年31号令)第四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是否可以不交? 那显然是不行的!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年3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逾期不缴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如何申报?只需三步走! 第一步:登陆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在“我的待办”里点残保金申报表。 第二步:打开报表,缴费人只需按要求填写正确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系统即可生成应缴费额。 第三步:确认申报表中全部数据无误后,按“保存”缴款就OK啦! 超级实用的填表说明! 1.申报表中序号4 (须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若是2018年以前登记的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即为2018年度实际全年工资总额;若是在2018年中间成立的单位,需纳税人将实际工资总额换算成全年工资总额(例子如下)。 【案例】某企业2018年6月份开业,2018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80人,工资总额210万,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假设该地区500人以内的分档征收比例是60%)。 【解析】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申报缴纳保障金。特别需要说明的,要将实际工资总额换算成全年工资总额,再带入计算公式计算。全年工资总额=(210/6)×12=420万,职工年平均工资5.25万。在电子税务局填写时,“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一栏应填写420万。 应缴残保金 =80×1.5%×52500×6/12×60%=18900 2.申报表中序号5 (须填写)-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3.申报表中序号6 (全省统一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江苏省确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 4.申报表中序号7 (数据由残联提供)-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该数据为残联部门传递至税务系统的安置残疾人年审数据,若对该数据存在疑问,请与当地残联联系。 5.申报表中序号8 (系统自动计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6.申报表中序号8 旁(系统自动分档)-征收比例 申报表中自动显示,纳税人可自行关注。 7.申报表中序号9-12 (系统自动计算)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8年度新登记注册用人单位年保障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2-登记注册月份)÷12 为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合理减轻缴费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各地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系统生成的“本期应纳费额”已自动乘以对应的征收比例。 提醒:如果是2018年12月登记成立的企业,那2018年度该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月,不缴纳残保金,正常情况下不产生2018年度残保金申报,个别情况如果产生了可零申报。 8.免征缓征标准 当申报数据满足登记注册类型为企业且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减免性质”一栏系统自动填写“其他”。 (1)免征范围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本年度继续执行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系统自动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减免或者缓缴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最后提醒 1、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2、用人单位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各地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来源:无锡税务、江苏税务、徐州残疾人联合会官网,由【擎天全税通】综合整理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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