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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的巨灾保险,关键时刻能救命!

 大保评测 2019-06-27

我国是世界上受到灾害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几乎面临除火山爆发外所有的自然巨灾风险,灾害发生的频率相当高,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一直处于灾害的风险之下。

如何应对灾难带来的损失是一个难题,毕竟很多时候政府的救助和捐赠在巨灾面前是远远不够的。

事实上,用保险转移风险的意识在应对灾难风险时同样适用,巨灾保险正是转移灾难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

巨灾保险是什么?在我国的实际情况如何?对我们有什么作用?

今天我们就来和大家聊聊这个相对陌生的保险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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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是什么?

巨灾保险制度,即巨大灾害保险制度。因发生地震、台风(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或重大人为灾难,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给予分散风险的制度安排。

巨灾保险是巨灾风险管理中的重要经济手段。

巨大灾害的显著特点是发生的频率很低,但一旦发生,其影响范围和损失程度一般超出人们的预期,由此累计造成的损失往往超过了承受主体的实际承受能力。

此时,能否让保险承担一部分灾害造成的损失,对承受主体和政府而言就是很重要的补偿了。

02

国际上的巨灾保险模式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巨灾风险概率存在较大的差别,各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和体系也存在很大的不同。

通常来说,经济水平较高、巨灾发生频率较高的国家,巨灾风险管理水平较高,例如: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国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比较完善。

总体而言,国际上有三种较为成熟的巨灾保险模式,分别是商业化运作、政府主导、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合模式。

在赔付占比上,在国际上巨灾保险的赔付占比十分高,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40%,远远超出我们国家还不到1%的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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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巨灾保险发展情况

我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紧密配合、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

与国际相比,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起步较晚且尚未建立起来,目前仍然处于试点阶段。

2008年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保险只赔付了20多亿元,占比仅为0.2%,远低于发达国家大多超过30%的比例。

如果我们当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按照国际上的水平,保险业就能够支付赔款1270亿元左右,可以大大减轻政府和财政的负担。

因此汶川大地震引发了国内社会对国内巨灾保险缺位的关注和思考。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保险业方面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

2014年5月,深圳市成为我国第一个开始巨灾保险试点的城市。此后宁波、云南、四川、广东、湖南、河北、黑龙江等地相继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其中,深圳、宁波实施的是多灾种巨灾保险试点,保障范围基本相似。深圳为地震、台风、海啸、暴雨、泥石流、滑坡等15种灾害,巨灾产品的形态均为损失补偿型保险产品。投保人均为政府,保障对象含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深圳出差、旅游、务工等人员,实现了全覆盖。

自2014年5月深圳率先开展巨灾保险试点的5年间,国内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发展,目前国内巨灾保险已经涌现出相对成熟的多种模式。

近年来,我国灾后损失补偿的理念也从原来的完全依靠政府救助,正逐步转变为运用保险这一市场化手段来较好解决灾害损失补偿问题。

以在巨灾保险试点中一马当先的深圳为例:

深圳市2016年巨灾保险不仅扩大了保障范围,还新增加了住房损失补偿等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如因基本责任列明的自然灾害引发承保区域内的住房全部或部分倒塌,或出现危及正常使用的房屋建筑或构建物结构安全隐患的也可以获赔。

每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万元,每次总限额为2亿元。

2019年4月11日,受冷暖气流交汇影响,广东省深圳市出现冰雹、大风、雷暴和强降雨等强对流天气。极端短时强降水导致深圳全市多个区域突发洪水,造成部分区域受灾,福田区和罗湖区河道多名施工人员被冲走,造成11人死亡。

由于此事故是突发暴雨所致,已触发深圳巨灾保险赔付阙值,深圳市巨灾保险予以赔付。

深圳巨灾救助保险承保公司和经纪公司以人保财险为牵头单位,联合组成理赔服务小组,及时参与到事故救援和理赔服务中去。

按照深圳巨灾保险条款,因暴雨等巨灾情况导致人员死亡事件,每人赔付限额25万元,亲属安置每人赔付限额2万元。

作为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在我国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是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的。

尽管我国至今仍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巨灾保险体系,并存在着许多问题。

比如,巨灾保险发展依然比较缓慢;法律制度方面尚不健全台风、干旱、洪水等单个灾害的保险险种推广难度大;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在灾害救助方面过分依赖政府,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巨灾保险的发展

但是我们也已经看到,经过五年的不断探索实践,国内巨灾保险试点取得了不小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试点经验,探索出了相对成熟的经营模式。

我们可以持有信心,巨灾保险制度在不远的将来可以在我国得到真正的推广建立,使我们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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