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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谁来买单?——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裁判规则 | 律师视角

 蜀地渔人 2019-06-28

前言

高空坠物事件屡见不鲜,近期发生的两起高空坠物事故伤及了无辜的儿童,再次引发热议。大家在遗憾与惋惜的同时,也不乏对自己人身安全的担心,毕竟生活在高楼林立环境中的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飞来横祸”的受害者。高空“坠物”在法律上的性质为抛掷物(故意抛下)、坠落物(非人为故意而掉落)。该类事故发生后由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如何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本文作者

一、民事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敏生与北京龙腾轩餐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李敏生主张损坏车辆的玻璃系自405号房屋掉落,提交了北京圣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红都购物中心保卫部出具的证明,龙腾轩公司虽辩称车辆损坏并非405号房屋窗户玻璃掉落导致,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上述证据,故法院认定李敏生车辆损失系因龙腾轩公司租赁房屋玻璃掉落造成。龙腾轩公司作为房屋使用人,应当对李敏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7)京0108民初5108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李儒花与费某1、洪长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被告费某1在楼房上玩耍水泥砖块时致水泥砖块从高空落下砸伤原告李儒花,是导致发生本案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因费某1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无财产和经济收入,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费某2承担。 

案号:(2018)鄂0222民初122号 

审理法院:阳新县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抛掷物或者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钟丽珍与潘伟明、黄群英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派出所对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系于2016年3月23日在梧州市富民一路35号被楼上掉下的木质砧板砸伤头部,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梧州市富民一路35号的涉讼住户应就自己不是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即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案号:(2016)桂0403民初731号 

审理法院: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4、高空坠物的直接侵权责任方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李玉珍与彭少坚、惠州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被告在花园天台种植蔬菜,南瓜高空坠落导致原告受伤,被告的种植行为与原告受伤具有直接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基于与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负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和安全保障的义务。花园天台属全体业主共有,按理不应种植作物,本案被告长期在天台种植作物(包括南瓜),物业公司有责任进行制止,虽然物业公司张贴了告示和通知要求业主清理种植的作物,但经查天台种植蔬菜的情况存在已久,物业公司应当预见到在天台种植蔬菜尤其是南瓜这种较重的物体一旦脱落可能造成的后果,却没有及早制止这种危险的行为,故物业公司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6)粤1303民初4117号 

审理法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5、高空坠物致损,物业公司并非必然的赔偿主体——朱永霞与张常青、沧州市金冠钢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被告张常青、沧州市金冠钢管有限公司虽提交沧州市金冠钢管有限公司的工作日志、沧州市永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丽水花庭小区现状的照片等证据拟证明被告张常青长期不在沧州,被告沧州市金冠钢管有限公司在事发前更换了房屋内窗户且小区内门窗老化是普遍现象,但是被告张常青作为丽水花庭7号楼4单元902室房屋所有权人,被告沧州市金冠钢管有限公司作为该房屋的使用人,均有维护和管理该房屋、确保房屋安全使用的义务,因此被告张常青、沧州市金冠钢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故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荣盛物业沧州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荣盛物业沧州分公司系丽水花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其主要是为小区内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区域、共用设施等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7号楼4单元902室房屋的窗户玻璃属于房屋专有部分,应当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管理、维修,因此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荣盛物业沧州分公司不存在过错,对于原告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8)冀0902民初1279号

审理法院: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6、房屋装修过程中高空坠物致使他人受伤,产权人对施工方的施工能力及施工资质未尽核实义务的,施工方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产权人存在过失,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对高空坠物不能预见,无需承担责任——于某与毛某、魏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施工方在房屋装修施工过程中,未做好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装修材料高空坠落致使他人受伤,施工方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产权人将装修工程交于施工方,但对施工人员有无相应施工能力及相应资质未尽核实责任,存在过失,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在小区开放的公共场所内玩耍,对高空坠物并不能预见,其监护人亦无监护不到位责任,自身无需承担责任。

案号:(2017)陕01民终635号 

审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7、雇员在为雇主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另一施工方高空坠物导致受伤的,雇员可以选择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直接要求致损的具体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王明华、四川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保成侵权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伤者是在为雇主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另一施工方高空坠物导致受伤。对于损害后果,受害人既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向雇主以外的第三人即具体导致损害结果的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中,受害人选择向雇主主张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具体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施工单位追偿。

案号(2019)川19民终170号

审理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8、暴雨、10级阵风致窗户玻璃破损后坠落进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构成不可抗力免责条件——XX与陈坤、曹莲莲侵权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被告陈坤、曹莲莲辩称,2018年7月27日的暴风雨(暴雨红色预警,局部有100毫米以上降水,伴有雷电,阵风8-10级)系不可抗力,致其窗户玻璃破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陈坤、曹莲莲不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XX的车辆并非由暴雨、阵风直接致损,而是被陈坤、曹莲莲住房坠落的窗户玻璃致损;“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天降暴雨、阵风,作为一种天气现象固然不可避免,但以现有科技发展水平,暴雨、8-10级阵风是可以预见的,其危害后果也并非不可避免,因此不构成不可抗力免责条件,故陈坤、曹莲莲提出的XX车辆损失系不可抗力所致、房屋所有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答辩主张,不能成立。

案号:(2018)鄂0591民初867号 

审理法院: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陈琳与被告谢宏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2015年3月9日14点左右,塔山花苑小区4号楼2单元402室业主陈琳将车号为新A13059的私家车停放在1号楼2单元门前,下午18点零6分15秒,该楼栋2单元502室业主在6楼屋顶自行搭建的彩钢板房上的积雪突然坠落,将新A13059的前挡风玻璃、天窗玻璃、右前门上框砸坏。被告提供了小区的照片,照片显示物业公司在墙壁上张贴了小心高空坠物的标示。彩板房上的积雪坠落将原告车辆砸损,被告作为彩板房的所有人应当对彩板房上的积雪砸损车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小区张贴有相应的警示标示,小区内虽然没有固定的停车位,但在积雪消融的季节,原告在停车时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选择停车位时应当对周边环境有所了解,应将车辆停放在较为安全的位置,故原告对车辆受损也负有过错。综上,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及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对车辆受损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80%的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

案号:(2015)水民一初字第453号 

审理法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受害人的过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刑事责任

1、被告人应当预见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可能产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却仍然实施高空抛物的危险行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郑德和过失致人死亡案

本案要旨被告人受雇为建房做杂工,负责清扫垃圾,经常从楼上往楼房后面平地上丢弃砖块、木板等杂物。2016年8月4日,被害人来到自建房后面下方捡拾水泥袋,正在九楼楼顶清理杂物的郑德和在旁人提醒楼下有人的情形下,仍将杂物往下倾倒,致使杂物击中被害人左顶部致使被害人倒在地上。被告人应当预见自己高空抛弃杂物的行为可能导致楼下空地间的行人死亡,却仍然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致使杂物击中被害人左顶部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号(2016)赣0703刑初397号

审理法院:南康市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被告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陈中好过失致人重伤案

本案要旨2016年3月16日,周某叫被告人陈中好共同清运杂物,在清理一木柜时周某负责将木柜拆卸成木板、陈中好负责把木板搬运到楼下。期间,为贪图方便,陈中好直接将拆好的木板从三楼该室内阳台往地下仍,在扔下第四块木板时砸中路经此处的被害人伍某,导致伍某受伤。陈中好见状立即拨打110报警。经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鉴定,伍某的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其右腿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陈中好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案号:(2017)浙0205刑初113号 

审理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在人员及车辆密集的小区里,以高空抛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本案要旨被告人张某某为发泄情绪,在其居住的成都高新区大源北二街48号5栋5单元504号的家中阳台及四楼与五楼之间的楼梯处,多次朝楼下抛掷花盆、玻璃罐、灭火器等物品。本案中被告人高空抛物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其一为场所,案发地系人员及车辆密集的小区。其二为次数,被告人一而再、再而三地高空抛物。其三为物体的种类、体积及重量,从灭火器等物体砸凹汽车的照片便可见端倪。这三个方面所呈现状态的集合,使得公共场所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面临现实危险,且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足量性,亦非一般的违法或侵权行为能够评价,故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号:(2015)高新刑初字第169号 

审理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总结和建议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责任人不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一次随意在窗边摆放物品的行为,或者一次侥幸的抛物行为,均可能危害到他人的财产安全乃至人身安全,对责任人而言可能面临高额索赔乃至身陷囹圄。

对物业公司等对场地负有管理义务的主体而言,如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可能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但侵权责任的存在并不必然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管理者要对共用部位、公共区域、共用设施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定期检查墙面、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对私自占用公共空间的个人进行劝告和及时制止,对楼顶等高度危险区域采取上锁或其他限制措施以免儿童攀爬,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或设备及时维修,在修缮前视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采取搭建防护围栏、树立警示牌等临时性措施。

对装修、安装空调等设备的发包方而言,要谨慎对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能力及相应资质进行核查,购买责任保险,以防发生高空坠物事故,或在发生事故后获得保险理赔以减少损失。

对小区住户、办公楼使用人而言,不高空抛物,不在晾被子时用砖头等重物压住,不在防盗网底面堆置杂物及花盘,恶劣天气前加固门窗以及移开可能坠落的物件,定期检查窗户及阳台有无损坏或松动的玻璃、螺丝、焊接物件,尽量避免儿童在窗户附近、阳台上独自玩耍等举措是非常必要的。

“勿以恶小而为之”,对人负责,也是对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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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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