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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会有什么处罚?

 名医祖传秘方 2019-06-28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也会出现夫妻一方转移财产的行为,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另一方肯定是会遭受损失的。那如果夫妻一方而已转移财产,会不会受到惩罚呢?律师对话第263期邀请到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智律师为大家分析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王智律师的对话内容。


律师对话263期:王智律师解答——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会有什么处罚?

一、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有哪些?

王智律师答: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常见情形主要有隐匿、非法转移、变卖、毁损、夫或妻一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等。

银行存款隐匿转移

在离婚诉讼时,一方把工资卡、银行储蓄卡的资金都取出,另存于他处,法庭审理时只提交了存款极少的银行卡向法院质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本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转移存款问题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较大。但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离婚问题、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查询,可以很好地保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能够提供对方的开户行和账号,将使查询变得简单有效。

不动产隐匿转移

1、隐匿不动产。个别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当夫妻感情不和时,就应当敏感地对待对方的行为,收集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以查询夫妻共同房产。

2、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

建议: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二,婚前购房出资要将自己名字写入产权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3、其他家庭动产。一方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二、一方恶意转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办?

王智律师答: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综上,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管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抑或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生,都将加重双方的矛盾和积怨,不利于定纷止争,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司法实践,都应当重视对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规避。

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会有什么处罚?

王智律师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的行为严重影响或侵害另一方的共同财产利益,经受害方申请,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四、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归谁?

王智律师答:我们通常所说的夫妻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主要指两种情况:一、隐藏财产(如银行存款取现存放在对方不知道的地方);二、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他人在形式上取得了所赠财产的所有权或已将所赠财产消费。对于这两种情形,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应对方法是不同的,法律依据也不同。

(一)隐匿财产

1、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夫妻一方是否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了多少财产等,原则上应当由主张存在该事实者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于这种举证责任的理解不能太机械、狭隘。这不是本文的重点,在此不展开。

2、诉讼请求

被隐匿的财产还在隐匿财产者掌控下,所有权并未转移为其他人所有,权利受侵害的一方应当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要求全额分配或者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被隐匿的财产)。

(二)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权利受侵害一方应当通过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依据如下:

1、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夫妻一方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人违反了公序良俗(如男方婚内出轨,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则法院可以直接引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并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2、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要求主观上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意思联络与勾结,客观上的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赠与人明知财产为夫妻共有,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明显是有恶意的;受赠人在明知或应知财物为赠与人与其配偶共有的前提下,且赠与人赠与财产给其未征得赠与人配偶的同意,接受赠与的一方也有损害赠与人配偶利益的恶意。且赠与人与受赠人相互勾结串通,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这就说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恶意串通。赠与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客观上损害了赠与人的配偶的利益。因此,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其配偶同意的情形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合同一般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赠与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就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返还原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依据或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权处分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因此,不宜以赠与人无处分权为由认定赠与合同无效。

五、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匿财产,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吗?有没有时间限制?

王智律师答: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匿财产,可以要求重新分割。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共有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则再次分割共有财产。时效2年,从发现之次日起算,而不是应当发现之次日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1、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无效一般认为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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