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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不可任性!贵州出台“新政”给红头文件立规矩!

 全球购图书 2019-06-29

6月27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省政府公布了《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责任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这次《规定》的印发实施,走在了全国各省前列。

行政规范性文件,又被称为“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事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重新制定《规定》,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共8章53条,与原规定相比,着重修改了五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提出了防止滥发文件新要求,严格了制发程序,强化了事前审核和事后监管,健全了责任机制。

《规定》提出,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依法明确哪些单位和组织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的单位和组织不得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规定》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必须要经过合法性审核,印发后全部要进行备案审查,对已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或者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清理。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照搬照抄。

此外,《规定》严格了制发程序,在征求意见、审核把关、集体审议、公开发布的制定程序基础上增加了评估论证环节,评估论证结论将作为起草文件的重要依据。

《规定》强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同时,要建立建议审查制度。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据省司法厅副厅长、厅新闻发言人胡勇介绍,重新制定《规定》,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提出新要求的制度性举措。《规定》的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提升全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编辑:陈露

审核:罗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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