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第65指导案例的发布,关于业主共有权纠纷的问题再次成为人们的焦点。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明确告诉大家:专项维修资金的追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即个别业主拒交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判决出来后,特别是成为最高法指导案例后,很多业主尤其是业委会委员欢呼雀跃,庆贺专项维修资金的纠纷终于有了权威说法。
法海认为,除专项维修资金的诉讼时效抗辩以外,本案值得关注的问题还有三个:1、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2、诉讼时效对业主法定义务的适用问题;3、大小业主之间的权利平衡问题。
基本案情
2004年3月,环亚公司取得上海某大厦底层、二层房屋的产权,但一直未支付的专项维修资金。2010年9月,该大厦业主大会决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要求环亚公司就其所有的大厦底层、二层的房屋向原告缴纳专项维修资金。被告环亚公司辩称,其于2004年获得房地产权证,至本案诉讼有6年之久,原告从未主张过维修资金,该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诉请。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法院(2011)虹民三(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环亚公司应向业主大会缴纳久乐大厦底层、二层房屋的维修资金。经环亚公上诉,上海二中院作出(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大看点
一、业主大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在最高法那里已经不是问题,但在一些地方法院还是问题
最高法对该案的价值定位在专项维修资金的诉讼时效抗辩问题。最高法肯定发现了业主大会在本案中做原告,并且不认为有什么不妥,但却没有把这个当作指导价值提出来。这说明,最高法认为业主大会当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需再做指导。
从法律对业主大会的定位看,业主大会是一个法律认可的实体组织,当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司法实践对此却常常畏首畏尾地不敢承认。江苏高院的一个判决就认为:业主大会仅仅是作为全体业主集体决策共有及共管事项的议事会议,本身并不具有实体性,根本不具有成为法律主体资格的余地。直接否定了业主大会是一个组织,认为它仅是一次次会议(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参加房中法术2016.4.6日发布的“起诉撤销业主大会决定应以谁为被告”一文)。法海在无锡代理过的一个案件:某业主要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新区法院认为业主大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做被告。该业主被迫列业委会为被告,法院还是以选举事宜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上诉至无锡中院,数月后被告知在向高院请示,至今无结果。这种做法比江苏高院还要退步。
我真心希望没明白过来的法院认真研究这个指导案例,学习下上海法院的创新与勇气。明明是法律规定了的东西,为什么还要一再请示呢?
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因业主身份而产生的法定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物业费等法定义务呢?
最高法对该案的价值定位就在专项维修资金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这也是社会对该案最关注的地方。该案判决认为,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并非源于特别的交易或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房屋所有人的业主身份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具有公益性。判决试图通过公益性论述来说明专项维修资金的特殊性,不适用诉讼时效。其实,该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关键不在于其公益性,而在于其人身性,它是因业主身份而产生的法定义务(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其实,从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看,我们更能理解这一结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请求权则不适用。要用诉讼时效抗辩,首先要确定对方的请求权是关于财产权而非人身的请求权,其次确定该请求权是债权而非物权或知识产权的请求权。比如,请求支付赡养费的赡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确认物权的确权纠纷也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回到该指导案例,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非环亚公司对业主大会的债务,而是因其业主身份产生的法定义务,本质上是人身性义务。业主大会主张的不是债权请求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形态下,这类法定义务不止一个,交纳物业费等也是法定义务。这类法定义务是否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呢?这是个值得法院和律师研究的问题。
三、业主大会可以起诉业主,这为专有面积较小的业主(以下简称小业主)制衡专有面积较大的业主(以下简称大业主)提供了可能
在一些小区,特别是商场、写字楼等大厦,常常存在专有面积大小不一的情况。一个大业主的专有面积可能是好几个小业主专有面积之和,这就导致大小业主之间的权利不平衡。特别是开发商保留产权并成为最大业主的情况下,小业主的权利很难维护。一般情况下,业主维权有两个面向,一个面向开发商,一个面向物业公司。在开发商成为最大业主的情况下,业主维权面临很大阻力,而业委会往往容易被大业主控制。
在确认业主大会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众多小业主即可联合起来,通过业主大会行使权利。在诉讼存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小业主对大业主是个有力的约束。这样,社区就在平衡中出现和谐。
当然,业主大会如何启动诉讼以及谁来代表业主大会进行诉讼,仍是未完全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