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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技术审查研究

 文俊企鹅 2019-06-30

保函的文本审查亦称“技术审查”。本文以实物操作中常见保函文本为依据,结合技术审查工作规范,探寻保函技术审查核心要点,梳理技审意见条款之逻辑顺序,总结归纳技审意见文字表达,力求提供一套详尽普适的技审意见出具指南,以供保函审查及信贷审查人员参考。

 一、保函技审涉及范围与主要内容

1.保函主债务指向、基础交易援引是否准确;

2.担保币种和金额规定是否清楚,是否能够确定最大风险敞口,是否合理设置了担保金额变动条款;

3.保函生效条件设置是否合理,生效时间是否确定;

4.保函失效条款设置是否合理,失效时间、失效地点是否确定;

5.索赔条件是否具体且单据化;索赔期限、索偿方式、传递方式和送达地点约定是否明确;

6.适用规则或准据法约定是否明确;争议解决条款设置是否合理;

7.文本如包含转让和款项让渡条款,是否明确约定了转让范围和转让对象。

8.转开保函/备用信用证时,反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责任是否完全覆盖转开保函/备用信用证的责任范围。

9.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二、技审意见常见条款归纳

由于保函实务中保函文本具有较强的个性化特征,技审意见的起草与表述受业务人员审核标准与语言习惯的主观影响较大,因此,对技审意见难以形成完全统一而规范的表述。下文归纳了常见各类保函条款存在的问题及对应该问题所采用的技术审查意见表述,供保函审查人员参考使用。

(一)各类保函主要条款常用技审意见表述

1.针对担保责任相关条款提出的技审意见

 (1)存在主债务指向不明或保函担保责任不清晰的条款

技审意见:需明确援引被担保的主债务/需明确对应的担保责任。

 (2)混淆“见索即付”担保责任还是附属性担保责任的条款

技审意见:

a.从……的措辞看应为从属性担保,需注意业务风险。

b.……担保人无法判断,影响保函独立性,且会随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存在风险,需删除。

 (3)提交合同中未见对保函担保责任的规定与要求

技审意见:

合同中未要求开立保函/备证,需确认开立本笔保函/备证的必要性并知晓文本中的担保金额、效期等等要素设置是否合理及正确均无法审核。

 (4)基础合同中显示的交易方为多方或联合体,担保责任不唯一的情况

技审意见:

a.供应商/投标方为多方联合体,彼此承担连带责任,任一方违约都将导致保函被索赔,请注意风险。

b.保函合并担保多个合同(订单、批次等)下的履约责任和义务,不能控制某份合同(订单、批次等)下的违约只在其对应的担保金额内索赔,存在受益人串索和多索可能性,建议在担保金额中明确各合同(订单、批次等)对应的担保金额并在索赔声明中要求表明申请人在哪(些)个合同(订单、批次等)中违约,避免恶意索赔。

c.保函的被担保人还包括另外多家非申请人的企业,请知晓担保第三方履约的风险。

d.合同/协议要求由某方代表所有的CONTRACTORS出具保函,非我行拟开保函申请人,请确认受益人是否接受。

2.针对担保金额条款的技审意见

 (1)保函文本中担保金额不明确、合同中未清楚约定的情况

技审意见:

请确认担保金额设置是否正确,是否满足要求。

 (2)保函的开立货币与保函中规定的赔付币种不一致时

技审意见:

请注意,保函担保币种与赔付币种不一致,需明确汇率换算标准以规避汇率风险。

 (3)担保金额中需包含相关利息或包含相关费用(如管理费、代理费、手续费、承担费、杂费、诉讼费等),或我方同意赔付由于申请人不当或过度履行其合同义务而给你方所造成的,或为此而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所引起的一切损失、损害、费用和开支的条款的情况

技审意见:

a.请明确约定利率及计息区间,避免利息金额敞口。

b.请在文本中规定最大担保金额,避免出现敞口。

 (4)保函文本中的“金额保全条款”出现时

技审意见:

a.约定赔付不得有任何扣减,请注意。

b.金额保全条款,可能导致实际赔付金额超过担保金额,请落实敞口部分的风险承担。

 (5)需设置担保金额递减条款及减额条款设置表述不明确的情况

技审意见:

约定备证只随担保人的赔付而减额,请添加也可随申请人自行归还部分而减额,及时解除已履约部分的担保责任。(借款备用信用证)

3.针对保函担保有效期的条款

 (1)生效条款以事件发生作为生效条件,又未约定证明单据

技审意见:

a.请将生效条件单据化,建议在文本中明确规定由哪方提交何种单据即标志该事件的发生。

b.预付款保函在相关预付款(XXX美元)全额汇到申请人在担保行某账号时生效。

c.请确认订单项下前期是否已开立其他保函,如有,请添加设置生效条件控制为其他保函失效后本保函才生效,避免重复担保。

d.反担保函中,生效条件建议设置为反担保在收到担保行来报告知主保函已生效时生效。

 (2)失效条款设置为失效事件或非单据化表述的情况

技审意见:

a.失效事件非单据化,请设置为保函在担保人收到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关单据后失效。(证明保函失效的单据尽量不要由受益人出具或签发,防止保函注销时完全受制于受益人。)

b.失效条件未单据化,易使担保陷入基础交易纠纷,请将其单据化,并设置最迟失效日期。

c.失效条件均为非单据化条件且排除了失效日期,导致保函实际无法失效;建议将该投标保函失效条款按总行格式在中标和不中标两种情况下均分别填列单据化的失效事件和具体的失效日期,并以先发生者为准。

d.失效条件为非单据化条件,担保行无法判断是否满足,保函实际无法据此失效。

4.针对索赔条款的技审意见

(1)文本中索偿条款过于简单或未对索赔通知的具体内容及其他单据化条件作出明确约定

技审意见:

a.索赔条款规定只需提交DEMAND 即付款,建议添加受益人索赔时需提交索赔声明,声明申请人违约以及违约的具体方面/建议添加要求受益人表明申请人在基础合同项下违约且未归还预付款及未归还的具体数额,避免恶意索赔。

b.建议添加设置索赔时提交其它支持性单据的要求,避免恶意索赔。

(2)索偿条款设置不合理的情形

技审意见:

a.请知晓本条表明只要受益人被要求达成某事(如支付损失、律师费或其他费用)则可在保函/备证项下索赔,请注意风险。

b.担保行无抗辩权且申请人是否违约由受益人单方面判定即可,遇欺诈、涉敏等情况易起纠纷,对我行不利,建议删除相关表述。

c.建议在保函文本中明确索赔提交方式和提交地址,并添加‘任何索赔必须在保函失效前提交至担保行’。

5.适用规则与争议解决条款的技审意见

(1)无适用国际惯例与法律

技审意见:

保函未约定适用的国际惯例和法律,请注意相关操作风险,建议添加适用国际惯例。

(2)适用国际惯例,但未约定适用法律

技审意见:

保函未约定适用法律,依据国际惯例,将适用担保行地法律开立,请注意相关法律风险。

(3)即适用国际惯例,又约定适用非担保行所在地法律

技审意见:

保函将适用XX国家法律,请注意法律风险。

(4)仅约定适用某国法律

技审意见:

保函适用某国法律,请注意法律风险;保函未约定适用规则,请注意操作风险,建议明确索赔交单方式、交单地址、审单期限、单据语言等,避免日后纠纷,建议添加适用URDG758。

(5)约定某法院专属管辖或约定仲裁机构

技审意见:

某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保函项下的所有争议都需提交给XX仲裁机构,请注意相关法律风险。

(二)其他条款技审意见表述

6.关于自动展期条款的技审意见

(1)保函自动根据受益人要求展期

技审意见:

保函展期主动权掌握在受益人手中,担保人无法控制,建议加入展期需征得担保人同意或满足保函中列明的单据化条款等限制性条件。

(2)不展期即付款条款

技审意见:

保函约定如若不展期则需付款,请注意。

(3)不作为则自动展期条款

技审意见:

该条款约定保函/备证到期即自动展期xx时限,且未限制展期次数,(除非在到期前至少XX天书面通知受益人不再展期),效期敞口且易因疏忽而导致备证被迫展期;约定若保函/备证未能展期,则受益人只要表明其责任没有灭失即可直接索赔而无论申请人有无违约,请知晓并与申请人落实风险。

7.保函转让和款项让渡条款的技审意见

技审意见:

    a.可转让保函,请注意潜在风险并添加任何转让均需经过我行的事先同意。该保函仅在转让人向我行明确声明受让人已获得了其在基础交易项下权利义务的前提下才可转让。

b.约定保函可由受益人转让给任何第三方,风险极大,需改为保函不得转让或未经担保人事先同意,保函不得转让。

8.关于正本归还及自动失效条款的技审意见

技审意见:

建议按总行格式添加到期后无论正本是否退回保函均自动失效条款。

9.关于保函援引基础合同条款的技审意见

技审意见:

a.请确认保函援引基础交易中的内容表述是否准确。

b.备证援引基础交易不明确,未援引申请人和受益人间签订的任何协议,只提及考虑到受益人同意开立保函故担保人开出备证,请准确援引基础交易。

c.未提供备证援引的基础交易项下协议,仅根据已提交资料和备证文本进行审核;另,请确认文头受益人名称后援引的基础交易各要素信息是否正确无误,以及备证的金额、效期是否合理及满足要求。

d.合同卖方签署人非保函文本中声称的卖方及申请人,也非合同本身声称的卖方,请确认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及我行客户的参与身份,并在保函中准确援引,如是担保第三方履约,请注意担保第三方履约的风险。

(三)提示类技审意见

    10.请注意,现申请人要求保函以中英文双语出具,建议保函文本中明确若中英文版本存在翻译差异最终以哪个版本为准,并与客户落实相关翻译风险的承担。 

三、常见技审意见表述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逻辑性问题

常见技审意见表述按照出具目的,大致可划分为建议修改类、确认类和提示类。在技审时,如果逻辑不清,将三类意见混淆,会给客户造成误解。

1.要求修改类

第一类为常识性错误或保函中有银行原则上无法接受的条款等,可以明确要求收单点联系客户修改。

(1)常识有误,如保函文本中关于受益人地址描述中TAIWAN后“R.O.C.”

(2)拼写错误,如“ 保函第X段某句中BINDING ON US FOR AL PURPOSES请改成BINDING ON US FOR ALL PURPOSES。

(3)担保标的不明。如“第一段,建议添加投标文件编号以明确担保标的。

(4)担保主体错误。如“ 第三段:担保行名称XUZHOU BRANCH应为JIANGSU PROVINCIAL BRANCH,请更正,并相应更正文末落款处名称,担保行名称后请准确添加地址信息。

 (5)其他。

2.确认类

这一类技审意见适用与所需信息缺失或矛盾,不能直接给出修改意见的情况。

   (1)资料不全。如“2. 订单3.5.1要求按样本格式出具预付款保函,未见提交该样本格式,请确认拟开保函文本是否满足要求。”

   (2)背景资料真实性有待核实。如“联合体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均未经签署,请确认其真实有效性。”

   (3)背景信息矛盾。如“受益人名称与订单显示不一致且订单各处显示名称也不一致(例如,文本THYSSENKRUP末尾少一个P、(FRANCE)后有无S.A.S),请确认并正确列明受益人名称。”

   (4)其他。

3.提示类

此类意见非我行要求修改,而是要求收单点提示客户。如客户不愿接受此类风险,再主动提出修改。

   (1)合同特殊要求。如“提示:请注意订单XX款XX段关于保函寄送的要求如何落实。”

   (2)适用他国法律有风险。如“主保函将自动受贝宁共和国法律管辖,请注意相关法律风险。”

   (3)其他。

    技审业务人员应根据出具意见的目的及希望达到的反馈效果,正确使用措辞,建议实操中,将“请确认”“请修改”“请注意”均放在每条技审意见句末,以避免真实意图的混淆。

   (二)语言表述类问题

    1.语气

     技审意见书应以陈述句为主,不应使用问句、感叹句等。如“第X段:标1条WRITTEN DEMANDCAUSES?何意?”可以改为“第X段:请与客户确认WRITTENDEMAND CAUSES的含义。”

    2.准确性

   (1)遣词用句严谨,不产生歧义。

   (2)用词客观持中,不使用形容词,避免淡化或夸张。

   (3)语言简练精确,无赘语病句。

   (4)语句规范,不适用俚语方言或攻击性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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