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海无涯苦作舟 / 201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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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之所以到现在部分税务及财务人员在土增税处理时还有模糊认识,甚至在土增税计算时提出冲减成本的概念,其根源就在于22号文把自己装扮成36号文的配套文件,没有强调会计与税收的差异性。
昨天的文章想表达的意思是:财会【2016】22号文,在文件的正文以及附件中明确表示,《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是以财税【2016】36号文为依据以及为了促进【2016】36号文的贯彻落实而制发的,从而导致在实务中对“增值税销售额”理解的不一致(税务人员把其作为执法依据),进而导致对财税【2016】43号文“不含增值税收入”的理解也不一致,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都成了问题。今天就梳理一下三个税种的相似概念(均为一般纳税人销售新项目,假设都用10%的新税率)。昨天的例子:某房企2018年8月销售新项目取得价税合计款项22000万元,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00万元。 一、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销售额的权威文件毫无疑问是财税【2016】36号文,因此,就昨天的例子来说,销售额=(22000-11000)/1.1=10000。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一直非常淡定,没有出台专门的文件,但2017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延续了2014版的填报说明,重申了税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会计处理这一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收入应该按照财会【2016】22号文件确定的收入,也就是22000/1.1=20000,同时,因扣减土地款而少缴的增值税也要按22号文的规定冲减成本。 三、土地增值税收入。这是最让人头疼的,在36号文公布后,财政部总局又下发了财税【2016】43号文,明确“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但不含增值税究竟是减2000还是减1000,仍然有争议,随后,总局又下发了2016年70号公告,明确“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但销项税额是按36号文计算,还是按22号文计算,依然有不同的声音。笔者认为,三个税种中,除了企业所得税有明确的依据可以适用22号文,另两个税种,无论22号文如何表达对36号文的爱慕之心,均不能作为税务的执法依据。因此,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定,应该是 22000-1000 = 21000。而成本应该是按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核算,不扣减。 而之所以到现在部分税务及财务人员在土增税处理时还有模糊认识,甚至在土增税计算时提出冲减成本的概念,其根源就在于22号文把自己装扮成36号文的配套文件,没有强调会计与税收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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