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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归桥,路归路——土地划转要不要交土地增值税?

 雨送黄昏xzj 2018-02-14



 

归桥,路归路

——土地划转要不要交土地增值税?

 

有句古话说的好,桥归桥,路归路,意思就是两个互不相干的事,就没必要混在一起,而是要像桥和路一样,区分开来。

 

而对于土地划转要不要交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其实本质上也是个桥归桥,路归路的问题。

 

首先,这个土地划转,是企业所得税和契税里的名词,和土地增值税,那是没半毛关系,也就是说,对于土地增值税来说,管你土地在企业所得税和契税上是规定是划转也好,还是不划转也好,和咱,那都是没关系。

 

对于土地增值税来说,如果你符合财税〔20155号文件中,土地投资入股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那就不征,要是不符合,那就征。

 

那么,什么是土地投资入股呢?说白了,就是一个公司把土地投到另个公司去,取得了另个公司的股权。

 

比如大世公司把1000万的土地投资到小世公司,这时候,对于大世公司来说,会计上那就得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减少土地。而对于小世公司来说,那就得按接受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这样一来,符合土地投资入股条件,自然可以免征土增税了,而与划转不划转,那是完全没关系。

 

那么,土地企业所得税、契税上划转了,在财税上究竟符不符合投资入股呢?

 

我们再看看财税〔2014109号关于资产划转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对于第一种情况,很明显的,母公司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接受投资,这明显就属于投资入股,既然这种划转属于投资入股,自然在土增税上不需要征税了(如果其他条件满足)。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因为压根没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而投资入股,肯定得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才是,所以第二种情况,肯定不属于投资入股,自然不符合免征土增税的条件,所以自然不免土增税了。

 

事实上,我们再换个角度想一下,国家出台财税〔2014109号和财税〔201537号,明确规定资产划转,不确认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和契税,本身就是为了促进企业资产重组,降低税负,给企业以税收优惠。

 

如果划转的情况下,又符合投资入股,结果下面执行的时候,明明企业可以免土地增值税,而不给免,这样增加企业资产重组税负,这很明显就与中央的政策背道而驰。

 

说的好听点,那是不懂政策,说的难听点,那就是和中央对着干,滥用职权了,搞大些说,就是要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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