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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之外的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应调整定罪量刑标准

 何观舒律师 2019-07-02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调整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但是对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未作出调整。
要知道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在相同的背景下设立的,其定罪量刑的标准也以当时的经济环境下确定的,因此,在调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同时,也应考虑调整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那么,应如何进行调整呢?根据《1996年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的数额(五千元以上),而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都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与票面额为定罪量刑标准,如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为什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数额标准(一万元以上)与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数额标准(十万以上)有这么大的差距呢?要清楚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打击骗取国家增值税款的行为,而票面额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大约一万四千元(增值税额=10万元/1.17*0.17),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只相差四千元。如果据此来计算,应将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票面额标准调整为五十万元(税额约为五万七千元)以上(增值税额=50万元/1.13*0.13)。

当然,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制定发布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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