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法律、法规摘抄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20号]第一条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技术秘密应当具有非公知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其非公知性体现为其处于并非公众想知道就能知道和获悉的状态;实用性集中体现为被竞争对手获悉后会损害权利人的竞争利益;保密性体现为权利人为之采取了相应的、适当的保密措施。 文源:四惠知产 作者:马德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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