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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具体复审案例探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判断标准

 wzawxt 2019-07-02
由具体复审案例探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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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专利制度的本质在于“公开”换取“保护”,因此说明书的充分公开是获得专利授权的首要条件,亦是专利权人获得保护的合法性基础。在审查实践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经常是审查员首先要进行判断的,只有在给出肯定性结论后,才能进行诸如实用性、不支持等实质问题和其他形式问题的审查。

      专利法法第26 条第3 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审查指南 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2.1.3 节中指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1]。

      本文通过对一件复审案例的分析,讨论了光电领域说明书充分不公开的审查尺度,总结了几点推荐的做法和个人的体会,以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面对该类问题时提供一些参考。


案例分析

 第60407 号复审决定

      第 60407 号复审决定涉及如下案例:申请号 200580039602.7,发明名称“具有由分段的光传感器上的图像映射产生的光学反馈的LED 光源”,本申请涉及一种光源,特别是涉及一种具有由分段的光传感器上的图像映射产生光学反馈的 LED 光源。独立权利要求1 如下:

      “1.一种光源,其包括发射至少一种颜色光的 LED 阵列,以及用于控制该光源的光输出的控制系统,其中该控制系统包括检测该光源的光输出的检测单元和利用来自该检测单元的信息控制所述阵列的各个LED 的输出的控制单元,所示检测单元包括:一光敏元件阵列;以及一成像单元,其设置在所述光敏元件阵列前面以便其将所述LED 阵列的图像映射到所述光敏元件阵列上;其中将所述光敏元件阵列分为多个子区域,其每个子区域检测从所述LED 中单独一个输出的光;以及一处理单元,其连接到所述光敏元件阵列用于产生于所述子区域相对应的信号。“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必通过时间脉冲来实现 LED 阵列图像到光敏检测元件阵列上的一对一的映射,而如何实现这种单一 LED 图像到单一检测子区域上的映射,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具体完整的实施手段,即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实现这种一对一映射的 LED 阵列与光敏检测元件阵列的特定设置方式、各反射表面及光学界面的特定结构以及成像单元的特定结构,因此针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必通过时间脉冲来实现LED阵列图像到光敏检测元件阵列上的映射”,说明书中所给出的技术手段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含糊不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也无法实现本申请所述的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其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以达到能够实现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 26 条第 3 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图 1-4 并不是仅仅示出了从单个 LED 到单个检测子区域的映射的各种光路,事实上,图 1-4 也示出了实现所述光路以便实现映射的结构(以图 1 为例,它图示了诸如准直器 111、反射器 113、主体 121 和成像单元 123 等结构);本申请中的这些光学元件(准直器和成像单元等等)可以是本领域中常规的准直器和成像单元,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教导并结合附图完全能够实施本申请。

       由审查员和复审请求人争议的焦点来看,要判断本案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就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判断本领域中常规的准直器和成像单元组合在一起是否能够实现这种单一 LED 图像到单一检测子区域上的映射。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根据本领域已知的常规的准直器和成像单元的常规成像技术原理能够实现这种单一 LED 图像到单一检测子区域上的映射,则说明书公开充分,反之,则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就此案而言,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为了说明 LED 阵列的图像如何通过各种光学元件一对一映射到所述光敏元件阵列上给出了说明书附图 1-4 所示的几个实施例。然而,尽管在说明书附图 1-4 中绘制了这种 LED 阵列到光敏元件阵列的映射光路图,但是说明书附图 1-4 中绘制的这种光路图仅仅是整个光源中的部分光路的映射示意图,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能够实现这种一对一映射的各种光学元件(准直器、反射器、透镜或小孔等)的具体结构和各种光学参数以及相互位置之间的特定关系,且说明书中也没有给出如何控制不同 LED的不同出光方向、以及如何将不同出光方向的光聚集至对应不同检测子区域的技术手段,这些都属于实现本发明所述技术问题的关键必要步骤,而本申请的说明书并未对其做出清楚完整的描述,因此,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是如何实现这种 LED 阵列到光敏元件阵列的一对一的映射的,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案例分析与启示:首先,在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时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分析,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之后,不需要再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公开充分,反之,则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其次,各个技术特征单独来看分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其组合后不必然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和能够从说明书中唯一得到的技术方案。在该复审案件中,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由于透镜成像原理、镜面成像原理和小孔成像原理都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内容,同时,准直器也是本领域惯用的光学元件,因此,说明书是公开充分的。但是,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时,不是单独的看某个元器件是否是本领域惯用的,也不是单独的看某些原理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而是应该

看其组合在一起后作为整个技术方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是否能够实现。在该复审案件中,虽然,透镜成像原理、镜面成像原理和小孔成像原理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内容,同时,准直器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但是根据上述公知的内容和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毫无疑义地得到该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总结
         

     审查员如果质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没有达到清楚、完整、充分公开的要求,应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分析,因此,审查员应当使自己的技术水平尽量靠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进行质疑时应当有合理的理由以及充分的说理。如果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分析说明,某一技术手段可以很容易地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确定,从而实现本发明,而审查员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分析,如果认为申请人的理由能够接受,则应当予以认可,如果认为申请人的理由与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技术方案存在相矛盾的地方,则应该提出合理的质疑。

     由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充分公开”是申请能够获得专利权的基础条件,是实审的驳回条款也是授权后的无效条款,因此,对于“充分公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审和复审过程中都应该在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基础上给予一个比较客观的理解和准确的评价,使审查员、申请人和社会公众对“充分公开”具有比较统一的标准。

作者:周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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