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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是否必须公示采购方式

 渐华 2019-07-03



为保证不动产交易登记安全,降低因登记资料造假行为给登记机构和交易双方当事人带来的权益伤害,维护正常的不动产权交易登记秩序,经上级政府同意,M市S区不动产权交易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权交易登记核查工作进行试点,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各类公证文书、本户人员情况表和身份证明等十三类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75万元,未达到所在省份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该项目属于体制机制改革试点范畴,国内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的供应商。2018年10月,S区不动产权交易登记机构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从事不动产权交易登记信息的核查工作,拟委托供应商为该市不动产权交易改革课题研究的参与单位该市某房地产展销公司。

2018年10月26日,S区不动产权交易登记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与该房地产展销公司进行了协商谈判,就成交价格、工作规范、考核标准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达成一致,并作了协商情况记录,拟于15日后正式签订采购合同。

2018年11月9日,M市S区财政局发文,称S区不动产权交易登记机构采购活动违法,责令其立即终止采购活动,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就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后,报财政部门审批采购方式。S区不动产权交易登记机构不服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向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异议,称财政部门该处理决定违法,要求财政部门取消上述处理决定。

张志军

分析与探讨

1.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适用情形可分为“真实单一”和“假性单一”两种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确定的六种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研究这三种情形的特点,可以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区分为“真实单一”和“假性单一”两类情形:“真实单一”是指第一种法定适用情形,在该情形下,市场上只有唯一供应商可以提供合适的采购标的;“假性单一”是指第二种和第三种法定适用情形,在该情形下,市场上可以提供采购标的的供应商不止一家,只是因受制于一些客观条件限制,更适合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真实单一”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才须公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由上述规定可知,相关法律仅对属于“真实单一”情形,且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才要求就采购方式进行公示;而对于属于“假性单一”情形的采购项目而言,法律并未要求采购人必须公示采购方式。



3.“真实单一”情形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经财政部门批准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各地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示适用情形的误解和争议时有发生。本案发生前,山西省财政厅也受理过类似争议,并就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须经财政部门批准以及是否需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采购方式等问题,专门向财政部发函请示。2015年5月,财政部办公厅发文《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就此问题复函山西省财政厅。该复函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依据上述,本例采购人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组织单一来源采购的做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研究结论

1.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适用情形可分为“真实单一”和“假性单一”两种。

2,对于“假性单一”采购项目,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须进行采购方式公示;对于“真实单一”采购项目,仅限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才须依法公示采购方式。

3.认为“凡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均须公示采购方式”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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