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此条,费用有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而医院对更换周期有专业知识,在诉讼中法院会依据医院的证明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和更换周期。
到了1995年,这一局面发生了变化。为了加强对假肢行业的管理,规范假肢行业的市场行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民福函(1995)248号《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前,先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按照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的特殊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三、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技性的社会团体等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假肢、矫形器装配部门,其登记、审核条件亦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四、本通知下达前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当选派专人参加并要通过民政部假肢矫形器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执业资格考试,并应在1997年底前依照本通知要求补办审查手续。对逾期不补办审查手续或经审查不具备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根据民福函(1995)248号文,只有通过民政部门审查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技性的社会团体等才有资格从事假肢、矫形器装配业务。也就是说,从1995年10月17日起,法院只应当采信通过民政部门资格审查的医院出具的对假肢、矫形器费用和更换周期的证明;对未通过民政部门资格审查的医院出具的对假肢、矫形器费用和更换周期的证明,因该医院超过了法定的经营范围,不应采信其证明。对假肢、矫形器以外的残疾辅助器具(如轮椅)的费用和更换周期,法院能否采信未通过民政部门资格审查的医院出具的证明,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参照对假肢、矫形器装配的规定,不采信;一种认为,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是合法经营,就应采信其证明的效力。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法律依据有:(一)第一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如该法第15条规定: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该法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该法第20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国家上述法律规定五一不显示了国家和政府对残疾人康复权益的高度重视,而支持残疾人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正是帮助残疾人实现其康复权利的一部分。
(二)第二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适用性文件。如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对受害人提起的安装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相关的费用计算标准只是笼统地规定为“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并且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赔偿年限及合理费用标准和特殊要求应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执行。
(三)第三类,各地省级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法律适用性文件。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局联合制定并以川高法(2001)第320号文件出台的《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
此类规定,虽然较好的解决了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程序和标准的统一性问题,但因为是省级文件,文件的级别和效力都较低,仅仅在一省范围内适用,适用范围也较小,不能反映残疾人安装假肢等辅助器械的程序、费用及标准全貌。
(四)第四类,各地省级(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社会劳动和保障部门针对工伤事故所制定的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办法和费用标准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等,在这些文件的附件中,同时都包括有残疾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
该类文行政文件中都明确规定,文件是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级工伤保险办法等制定的,仅适用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对于交通、其他伤害等非工伤事故的处理不可能涉及。显然,其适用范围也是非常有限的。
(五)第五类,地、市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有关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办法和费用标准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山东省《莱芜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等,在这些文件的附件中,同时包括有残疾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
很明显,此类由地市级政府机关所出台文件的法律效力级别更低,适用范围更小,但是对在其行政管辖区域内、符合安装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来说却意义非凡。
以上是笔者调查所了解到的目前国内几类关于残疾人在工伤事故或侵权案件中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笔者认为,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大致能反映出我国目前对安装残疾辅助器具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
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表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发[2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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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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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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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价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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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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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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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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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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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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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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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足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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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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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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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产材料制作的假肢接受腔、机械关节、聚氨酯或橡胶假脚、国产材料外装饰套及内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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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肢相应部位截肢,经评估适合装配假肢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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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或弥补肢体缺失部分的功能,使截肢者在身体平衡和外观上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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踝离断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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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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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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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腿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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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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膝离断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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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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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腿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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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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髋离断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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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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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手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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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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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橡胶定制装饰性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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腕离断简易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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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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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组件及装饰性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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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臂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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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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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臂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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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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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部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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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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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臂肌电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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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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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组件及装饰性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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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侧上肢截肢者,其中与装配假肢对应部位经测试有实用肌电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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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装配假肢,使双侧上肢截肢者获得手的抓、握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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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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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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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形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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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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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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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材料定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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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麻、偏瘫、截瘫残疾人或外伤导致的下肢功能障碍者(包括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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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高及改善足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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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矫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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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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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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踝足矫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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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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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相应部位的功能状态(如支撑、保护、限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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膝踝足矫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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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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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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膝矫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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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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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矫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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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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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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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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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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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材料通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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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损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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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颈部功能状态,防止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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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辅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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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推轮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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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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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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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护理型轮椅,铝合金材质,由护理者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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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估需配置轮椅但自身不具备驱动轮椅能力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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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自主行走能力的残疾人依靠他人实现移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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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轮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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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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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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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扶手,钢质车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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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借助轮椅代步的残疾人
|
代步工具及增进残疾人日常生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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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轮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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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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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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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扶手,活动脚踏板,另外可根据残疾人具体情况增加头枕、身体固定带、腿托等配件。并具备附属功能,如可调为全躺位或半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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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置转移需求、长时间借助轮椅活动的截瘫、偏瘫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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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四轮轮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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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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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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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电子控制装置操作轮椅运动方向和速度,转向灵活,具有身体固定安全带和防倾斜装置;扶手及脚踏板可拆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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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截瘫残疾人,单侧上肢功能正常,只能依靠电动驱动轮椅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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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运动受限的残疾人实现自主移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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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摇三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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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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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操控形式并设有倒档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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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肢残疾,但上肢健全具有相应体力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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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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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辅具类
|
防褥疮座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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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2
|
充气垫、记忆海绵垫或凝胶垫
|
长时间乘坐轮椅、自行移位困难的残疾人
|
降低褥疮多发部位的受压程度,改善局部供血供氧状况,防止褥疮发生
|
|
助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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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3
|
铝合金材质,高度可调,包括框式助行器、两轮助行器、四轮助行器
|
下肢残疾,肌力及平衡能力较差,需借助其进行站立和行走训练、以及辅助生活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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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行走困难的残疾人实现部分行走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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腋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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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
|
木质、钢质或铝合金材质,高度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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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肢残疾但上肢功能健全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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肘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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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
|
钢质或铝合金材质,高度可调
|
下肢伤残需借助工具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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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乘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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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2
|
高强度塑料或钢板制成,表面光滑,摩擦力小
|
截瘫等乘坐轮椅者移位的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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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长期卧床的重度残疾人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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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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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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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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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摇三折式,带床垫
|
重度肢体功能障碍无法独立翻身及自行坐起
|
方便看护人员对重度残疾人进行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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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护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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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5
|
包括水平扶手和防护栏
|
截瘫、偏瘫残疾人
|
防止使用者从床上跌落,辅助翻身及做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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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用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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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5
|
高度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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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瘫、偏瘫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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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卧床残疾人进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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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靠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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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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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折叠,角度可调
|
截瘫、偏瘫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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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卧床者坐位支撑,便于阅读、进餐等日常生活
|
|
防褥疮床垫
|
2500
|
2
|
充气垫、记忆海绵垫
|
长时间卧床、自行移位困难的残疾人
|
降低褥疮多发部位的受压程度,改善局部供血供氧状况,防止褥疮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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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便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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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3
|
可折叠,框架式,有靠背,钢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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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肢体功能障碍导致的入厕困难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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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残疾人解决入厕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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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流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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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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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引流管、集尿袋和外阀门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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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瘫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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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截瘫残疾人尿失禁后收集尿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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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 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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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类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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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食类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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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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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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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刀、叉、 勺、筷、杯盘、防滑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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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肢体残疾而导致日常生活(包括进食、穿衣等)能力下降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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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残疾人自主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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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着类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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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穿衣、穿鞋、穿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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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残疾人穿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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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漱类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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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牙刷、梳子、刷子等
|
帮助残疾人解决洗漱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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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类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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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门把手、烹调用具、开瓶罐器、特制开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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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残疾人解决居家生活中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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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无障碍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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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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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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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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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需求加宽门、剔除门槛、安装折叠门等;安装坡道(固定坡道或便携式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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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残疾人需求,需要进行改造的家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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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残疾人在家庭生活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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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手
|
500
|
专用洗手池扶手、座便器扶手、淋浴扶手、浴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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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改造
|
4000
|
改善项目包括:水龙头、座便器、防滑措施、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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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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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文写字板和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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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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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28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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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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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用书写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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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书机
|
800
|
3
|
具备收音、电子书阅读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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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低视力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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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残疾人学习、接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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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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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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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材质,包括可折叠式和直杖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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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
|
帮助盲人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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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学放大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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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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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光学助视器、树脂或玻璃制品、含多种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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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视力残疾人近用(如阅读)
|
改善残疾人的视力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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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式助视器
|
200
|
2
|
|
单筒望远镜
|
100
|
2
|
8倍以内,焦距可调
|
低视力残疾人远用(如看远处公交车牌,红绿灯等)
|
|
盲用手表
|
1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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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电子手表(语音报时)或者机械手表(触摸式)
|
视力残疾人
|
帮助视力残疾人计时
|
|
听力 残疾
|
闪光门铃
|
200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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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闪光装置的门铃
|
听力残疾人
|
提示听力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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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听器
|
1500
|
4
|
包括盒式助听器、耳背式助听器等
|
改善残疾人的听力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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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动闹钟
|
150
|
2
|
具备震动功能的报时装置
|
提示听力残疾人
|
|
环路放大器
|
7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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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路放大器是根据电磁原理设计的一种放大器,它将电信号转换成磁场能量,供具有电磁接收功能的接收器使用(如助听器的“T”档或“MT”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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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语音教学及助听器配戴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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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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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用电脑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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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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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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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电脑辅助器具的残疾人要求已具备个人电脑基本配备(如电脑主机、显示器、键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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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以上视力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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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残疾人使用电脑
|
|
键盘保护框
|
500
|
六岁以上肢体残疾人
|
|
特殊鼠标
|
1250
|
|
手部辅助支架
|
500
|
|
沟通板
|
2500
|
采用嵌入式技术,可以将日常的沟通模式转化为语音、图形符号、文字等组合成扩大性输入/输出
|
智障和自闭症儿童等语言沟通障碍人群
|
帮助语言障碍者进行沟通
|
|
儿童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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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姿椅
|
15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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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调整功能,有放置双手的操作平台、限位装置
|
不能自行保持坐姿的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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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残疾儿童保持坐姿
|
|
坐姿保持装置
|
12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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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或模塑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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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轮椅
|
15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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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轮椅基本配置外,还包括各种固定装置及限位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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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脑瘫等原因需长时间借助轮椅进行生活、活动的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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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肢体残疾儿童的活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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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站立架
|
12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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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站立康复训练用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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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自行站立的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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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残疾儿童自行站立
|
|
儿童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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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助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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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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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扶拉进式助行器,钢质或铝合金材质,高度可调,带止退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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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步行困难的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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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残疾儿童独立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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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助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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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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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式助听器、大功率或特大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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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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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残疾儿童听力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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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调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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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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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调频发射和接收装置,与助听器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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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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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儿童学习和生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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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参考价格为指导性定价;
2、使用年限为产品的正常使用年限(假肢一栏中,假脚正常使用年限1年);
3、双侧上臂截肢者,一般在一侧装配肌电假肢,另一侧安装美容假肢;
4、本目录“儿童残疾”一栏所列辅助器具为残疾儿童专用产品,如无特殊说明,其它产品适用对象中包括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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