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此次调整幅度之大,前所未有,令人震撼,我们快来一睹为快吧。 按照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文号为法发[2019]14号,我们作出如下分析: 1、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包含本数),由中级法院管辖。 在此之前规定的标准,与本次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次调整为准。那么之前规定的,如一类地区“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二类地区“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三类地区、四类地区的管辖诉讼标的额,全部废止。 本次调整的一大特色是,不再按地区区域进行划分,一律规定为: 由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包含本数),由高级法院管辖。 3、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高级法院管辖。 4、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统一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区分。 此次调整之后,几乎99%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会下沉至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由高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将会锐减,高院将专注于二审,而最高院将直接与第一审民事案件绝缘,未来我们可能看不见最高院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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