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功能的食品要有试验、作用、安全、技术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式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式; (四)功效成分有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他标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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