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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级学会组织建设制度

 渐华 2019-07-07
省级学会组织建设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省社科联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下简称学会)组织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学会自身建设,推进学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民政厅《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条例和《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是指在全省范围内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科研管理及实际工作部门管理者和爱好者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愿望,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学会严格遵循国家及省关于社团管理各项法规及条例进行组织建设,并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  省社科联是学会的组织联络、指导管理和协调服务机构。学会申请加入省社科联后,即为省社科联团体会员;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领导,接受省社科联管理指导,接受省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与挂靠单位监督管理。
  省社科联社团管理部为学会组织建设具体工作管理部门。社团管理部按经济学科、政法社会学学科、文化教育学科、文史哲学科对学会分类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会应有明确的章程,主要应有以下内容:
  (一)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活动领域、住所;
  (二)执行机构等组织管理程序与制度;
  (三)负责人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
  (四)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要有代表性,除学会业务范围内的代表人员外,还要有相关业务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等领域的代表人员。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负责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条  学会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担任。
  第十一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时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学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本学会工作。
  第十三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与省社科联、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联系,汇总、传达并督促落实相关部门开展业务工作的意见;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等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学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团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学会的代表机构,是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学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十六条  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申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上述程序应在六个月完成,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学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学会的分支机构可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所在学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所在学会所有。
  第十九条  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必须冠以学会名称;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第二十条  学会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或注销,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变更或注销申请。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会应按其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民主协商讨论会议议题。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详尽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重要会议应以纪要形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省社科联报告,并存为学会永久性档案。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会要注重加强会员队伍建设,做好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维护会员权益。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对新发展的个人会员,应及时办理会员证。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有: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学会活动、获得学会服务;
  (三)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有: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学会的各项活动,为学会活动提供各项帮助;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学会的各项荣誉和利益。
  第二十九条   学会要规范会员入会、退会程序。不执行学会决定,不参加学会活动,不按时交纳会费者,学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于个人行为给学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学会荣誉者,学会按规定程序对其作劝退或除名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学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时,必须进行一次会员登记,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社科联备案。学会每年应对会员情况进行核准,做到登记信息完整准确。
  第五章    换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会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换届工作必须按学会章程规定时限进行。不得以理事会代替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学会原则上设会长(理事长)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1-3人,一般不超过5人;秘书长1人。其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的一般不超过3人。
  第三十三条  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在学会兼任领导职务。学术性、专业性学会的会长(理事长)一般由学术水平高的专业人员担任。省级领导可兼任省级及省级以下学会的名誉职务,市厅级领导可兼任顾问或常务理事,也可兼任名誉职务,原则上不兼任学会的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或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学会的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职务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参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社团兼职审批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会换届需在年初向业务主管单位请示报告。学会在换届(含成立、调整领导人)选举会议召开一个月前,填写《省级学会换届(成立)选举报批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前应同时向省社科联报送学会换届工作请示及相关材料,包括工作报告、社团章程、拟任学会领导班子(副秘书长以上)成员名单、会议规模、时间及地点、会议议程等。省社科联在收到学会换届请示一个星期内予以批复,学会在接到省社科联批复后方可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三十七条  学会召开换届选举会议,应邀请业务主管单位与省社科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领导参加会议,对换届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三十八条  学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六个月以上进行换届选举时,提前换届的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延期换届的需呈报《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报批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社科联核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以上的,当年度年检为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学会换届选举会议结束后,有关换届选举会议的材料及时报送省社科联备案存档。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为保障学会工作良好运行,学会可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学会财务印章式样与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会必须严格遵守章程规定,获取资产与经费,各项收入应如数入账,并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专款专用。不属于本学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学会的银行账户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会资产与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事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获得批准。必须严格履行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的协定,合法使用;使用情况应向主管单位、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以及理事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会收取会费标准,应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与省财政部门备案。学会每年年度财务预算须报经理事会同意和向理事会报告使用情况,并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四条  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五条  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的学会,应实行归口管理、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原则,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与出纳分开,依法设置资产账簿和经费收支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学会法定代表人对学会的财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委托挂靠单位管理的帐目应单列,做到帐实相符。
  第四十六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及用于公务活动的支出,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完成清算工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财务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四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由学会负责人向大会作财务管理事项报告。学会财务应接受会员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会,将依其情节轻重,依法受到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登记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一)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三)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章  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学会必须按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的年度检查(以下称年检)。
  第五十一条  学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原件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二条  学会年检的主要内容及需报送的材料:
  (一)学会年检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2、照章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
  3、负责人变化情况;
  4、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5、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二)学会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1、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本年度档案;
  2、《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
  4、中介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书;
  5、分支机构情况登记表;
  6、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社会组织党员统计表;
  7、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学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业务主管单位年检初审结束后,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上签署年检初审结论。
  第五十四条  学会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章行为;
  (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经费收入、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分支机构审批备案手续;
  (五)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
  (六)认真配合和完成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省社科联布置、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
  (二)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省社科联报告;
  (三)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
  (四)未按规定收取和缴纳会费;
  (五)违反财务规定;
  (六)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七)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
  (八)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和分支机构审批手续;
  (九)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
  (十)违反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年检不合格的学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会同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予以公告。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学会,省社科联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注销。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学会的良好发展,学会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学会档案的管理工作要由专人管理,秘书长对档案建立负有直接责任。在学会换届和人员变动时要做好档案的交接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会档案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与检查,每年度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一份完整档案。学会档案由业务主管单位存档,档案卷宗应标明学会名称与事项分类。
  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学会,年检时不能提供学会档案的,不予通过年检初审。
  第五十九条  学会立档范围:
  (一)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纪要、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照片等);
  (二)上级部门发来的与学会业务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通知、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三)学会印发的通报、通知、规定等文件;
  (四)学会的请示与上级部门的批复;
  (五)学会专项活动以及重大事项的总结与报告;
  (六)学会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来往文书;
  (七)学会的工作计划、统计材料及简报;
  (八)学会各类任免材料以及关于理事和会员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九)学会成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等的文件材料;
  (十)学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学会活动的报道、照片;
  (十一)学会的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
  (十二)学会的出版物;
  (十三)学会交流的各种资料。
  第六十条  档案建立要求:
  (一)档案材料要整洁,不能残缺不全;
  (二)按要求和分类存档(如短期、长期、永久),不能杂乱无章;
  (三)严格执行立卷归档及登记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会成员有权查看档案资料。查阅时,须经秘书长或档案管理负责人的许可后方可查阅;任何查阅人员,必须保证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涂改,或以其他非正当形式使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十二条  学会应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围绕重大主题和专题性工作开展评奖评优活动,对违反学会规定、有损学会荣誉的行为严肃批评,帮助整改,严重者给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会应积极参加国家、省有关部门以及省社科联组织开展的各类评优表彰活动,按照要求积极参加相关活动,推介优秀人才、优秀成果,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增强学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第六十四条  省社科联每年设立学会重大组织建设活动资助资金,年底根据学会上报情况择优予以奖励。
  第六十五条  学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社科联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予以警告、限期整顿,直至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不遵守《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规定;
  (三)连续两年没有正常开展活动;
  (四)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
  (五)逾期两年不换届;
  (六)连续两年无故缺席省社科联组织的工作会议等重要活动,并未有报告学会重要事项。
  第十章  其他
  第六十六条  拟申请成立并经省社科联同意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学会组织建设工作,除本制度规定条款外,其申请登记程序及手续参照《省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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