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用房就是物业公司的用房吗? 在如今的居民小区规划建设中,都要求有物业管理用房,一般是总面积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最小不低于50平方米。按《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但是,现实中,“属于全体业主”其实根本就是一句空话。在小区业主没有成立自己的“政权”——业主委员会之前,虽然法理上由建设单位所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但“全体业主”是没有具体的责任人或者职责人去履行这一要求的,随之,物业管理用房实际上就逐渐演变成了“物业服务公司的用房”,又演变成了“物业服务公司的房”,进而又出现了物业公司对物管用房有支配权、使用权,甚至有的物业公司对用房上升到了处置权。 最近,笔者受当地住建部门邀请,参加对一些居民小区的调研,在到一个小区时,因该小区属于新建小区,去年11月才交房。进入到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办公室时,物管用房倒也宽敞,并且还有一部分是还未使用。 在交谈中,物管主任在介绍中随口说到,宽的那些地方,等以后小区的业委会成立后,分一点给他们,让他们支两张桌子,跟我们一起办公。 从其无意当中的话语中,就可以明显感受到,物业服务公司在内心里已经理所当然地认为,物用管理用房就是物业公司的用房,甚至变成了物业公司的房,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有施舍般地给他们一点支两张办公桌的地方。也就是说,很多物业服务公司,在对于小区公共用房的概念上,已经想当然的认为,这些房子的使用权、分配权、支配权甚至处置权,都是物业服务公司了,对这些公共用房,显然他们已经以主人自居了。 事实上,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物业公司在小区内的用房,用多少,在哪里用,是应该由业委会进行调整和分配的,物业公司在小区内的用房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其它可以调整的部分,是可以提供给小区居民作为其它功能使用的。也就是说,按现今的“物业公司”的概念,物业服务公司的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仅仅是整个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部分,小区里包括业委会组织的业主参与的对小区治理等,同样是小区物业管理的一部分,而且这部分的内容还非常的多,包括对小区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小区业主的议事、商讨,业主其它方的活动等等,都属于小区物业管理的范畴。只不过,由于“物业管理条例”的误导,就把很多人引导到了“物业=物业服务公司”这条歪道上了。但是,很多小区业主,由于在观念上、意识个、行为上都没有达到一个“主”的认知,甚至很多业委会都会自觉不自觉地认为,业委会的办公室是物业服务公司分配给自己使用是理所应当地。这些概念、观念都是非常错误的。 由此再次看出,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设道路还很长很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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