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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农民史说(44)

 东方欲晓10 2019-07-07

一、由农民而变为佃农

 

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从政府受田后,成为自耕农,向国家缴纳赋税。随着剥削的加重,土地兼并的加剧,逐渐失去土地,被迫租种地主土地,从而兼有了半佃农的身份。为了保住残存的小块土地,他们在租地时往往能够比佃农接受更苛刻的条件,忍受更高的剥削率,在经济上发生困难时,也比佃农更甘于承担高利贷的盘剥,在生活和生产中依靠降低生活水平和增加劳动强度来进行绝望的挣扎。但,这样不但不能维持住他们半自耕农的地位,避免最后失去全部土地的命运,反而加快了他们走向破产,变为佃农的步伐。

依附于地主作佃农,破产农民的首先选择,也他们免于成为流民、为匪徒、为贱民的唯一选择。《盐铁论》说:“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督责,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色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录民数创于恶吏,故相仿效,去尤甚而就少愈多。”(《盐铁论·未通篇》)正由于官家“刻急细民”,畏惮“大家”,使农民必然走向破产,使豪强大家得以兼并更多的土地,拥有更多的佃客。豪强宁成役使佃民达数千家之多就最好的例证。

北宋前期佃户已占到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一至百分之四十以上。南宋时,庄田租佃制更为发达。陆九渊说:“一邑中独无富民大家处,所谓农民非佃客庄即佃农庄,其为下户自有田者亦无几”;方回道:“望吴侬之野,茅屋炊烟,无穷无极,皆佃户也。”(《续古今考》)叶适也指出:“小民无田者,假田于富人,得田而无以为耕,借凭于富人,岁时有急,求于富人,其甚者,佣奴婢,归于富人。”(《冰心先生别集》卷2)南宋时官田的租比私田重,如湖南北路、江西、福建、两浙等地,凡租种营田的佃户,都因为不堪政府苛重的租税,大批地流亡。宋朝的法律对佃农歧视的,如刑部处理佃户与田主间的刑事案件的原则:“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宋史》第十五册)可见,佃农的地位不仅在经济上更在政治上低于自耕农。

宋朝佃户生活之苦痛如苏洵所叙:“田非耕者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资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相连,募名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挥于其间。而役属之民,夏之为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已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以田主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而无告。”(《嘉佑集·田制》)

自由农民沦落为佃农的原因,从元朝的情况看,可以有以下几种:

投靠——农民因为担负不起繁重的苛捐杂税和高利贷盘剥,带田投靠权势富家,充当佃户,以求荫庇。如河南农民将田土献于诸王驸马,求为佃民。溧阳农民以土田献于朱(清)张(暄)二家,隶为佃籍。

招募——地主招募无田少地的农民,租给田地,收取地租。

赐予——皇帝把农民当做物品赐人,如至元二年(1265年),游显受封襄阳新民二百家,世为佃户

元朝佃农的负担最沉重的,地位最低下的。首先,因为外族统治的原因,元朝的佃农往往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封建地主的佃户,另一方面又封建领主的农奴。因此,一方面元朝的佃农要向地主缴纳地租,其法有二:一分租制,地主与佃农按比例分配产品,无论年岁丰歉,地租率一般占收获物的五成以上。另一种定额租制,由地主规定课租。如《延佑四明志》卷十四《学校考》载:“……书院水田一百亩二角九步,收早黄谷二百六十七石一斗五升,每亩课租二石六斗。慈湖书院赡学田土一百一十二亩一角五十三步,租谷一百四十九石二斗五升二合。每亩课租一石三斗多。”可见租米从一石三斗到二石六斗不等,全由田主定夺。另一方面,元朝的佃农又要向领土缴纳赋税。“其法,每户科丝二十二两四钱,二户计该丝二斤一十二两八钱,其二斤即系纳官,正丝内正丝、色丝各半外,将每户剩余六两四钱,攒至五户满二斤数目,付本投下支用,谓之二五户丝。以十分论之,纳官者七分,投下得其三焉。”(王恽《秋涧文集》卷八十)

其次,元朝时,佃户的私租异常苛重,到了无法忍受的程度。为此,政府曾屡次下诏要地主们减租。如: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诏:“田主所取佃客租课,以十分为率,减免二分”。二十年诏:“租税十分中减免二分,所减米粮,仰地主却于佃户处除豁,无得收取”。至正十四年(公元1354年)诏:“民间租太重,以十分为率,普减二分,永为定例”。足见私租苛重之情形不仅有愈演愈烈之势,虽有政府之三令五申,权豪地主对于佃户的课租却丝毫不减。

其三,地主、佃户间等级森严。这从《闲中今古录》卷二的一段记载可看出:“方国珍,台之内岩人,……黄岩风俗,贵贱等分甚严,佃户见‘田主亦亦人耳,何恭如此’!父曰:‘我养汝等田,田主之田也,何可不恭’?”因为佃户赖以生存的田土完全掌握在地主手里,所以佃户完全看地主的脸色行使事,不仅不得有任何忤逆的表现,更要忍受许多额外的勒索和欺压。除了缴纳高额的地租外,还要承担地主家的杂泛差役。地里收成一少,就被地主“划佃”,收成稍多,地主就要加租。更有甚者,佃户的婚姻也没有自由。江南佃户的子女供地主役使,而江北佃户的男女婚姻,地主则横加于涉或额外索取钱财。“佃客男女婚姻,主户常行拦当,需求钞贯布帛礼数,方许成亲。其贫寒之人,力有不及。以致男妇怒旷失时,淫奔伤俗。”(《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禁主户典卖佃户老小》) 

其四、元代地主豪强往往包租土地再转佃给佃农耕种。因此,实际的佃农一般只能租种到极小块的土地,并且除了正租以外,还要受到二地主“花利租”的剥削。

其五、元代佃客没有人身自由,田主可以把他们当作私有物一样来出典或出卖,或“将些小荒远田地夹带佃户典卖,称‘随田佃客’,或明目张胆,将佃客计其口数,立契典卖。并且元朝法律对佃户的生命并不给予保障。“诸地主殴死佃户者”仅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以至“主户生杀佃户,视若草芥”。

所以元朝的佃农往往处于极其困难的境地,常常不堪重负,多有逃亡。其情形如《元典章》卷十九《户部·种佃》所载:“江南佃民,多无己产,皆于富家佃种田土,分收子粒,以充岁计。若值青黄未接之时,或遇水旱灾伤之际,多于田主之家借债贷粮,接缺食用,候至收成,验数归还。有田主之家……或于立约之时,使行添答数目,以利作本。才至秋成,所收子粒,除田主分受外,佃户合得粮米,尽数偿还本利,更有不敷。抵当人口,准折物件,以致佃户逃移,土田荒废。”

明代佃户或称佃客、庄客、庄户、庄人、租户、住佃、火佃、佃仆或世佃。明初,由于土地兼并还不十分严重,自耕农的数量还比较多。但不久,情况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官绅地主之家在大量占夺土地的基础上,役使佃户往往达数十百人。正统时兵科给禀中刘斌说:“盖困窘之民,田多者不过十余亩,少者或六七亩,或二三亩,或无田佃于人。”徐三重也说:“自阡陌既开,田无常制。多者吞并至千万,无者不得置帷。于始有奴婢佃户,而贵贱有余不足大悬残矣。”明朝中期以后,其势愈演愈烈,如苏州一带:“有田者十一,为人佃作者十九”,“乡间富户,田连阡陌,合一二里,饥饿之民,皆其佃户”。常州府的江阴县:“下农无寸土一椽之业,全仰给于上农。”“农之家什九,农无田者什有七”。江西建昌府的新城县:“农之家什丸,农无田者什七。耕人之田而输其谷曰佃”。在四川:“绅衿棍蠹,莫不万亩千楹”,而“乡农佣贩,惟有佃田租屋,且啼饥以号寒”。大臣徐阶在松江、嘉兴、湖州一带,占田十千四百多顷,佃户不下万人。承天府钟样县的富民李钦,有家僚千人,还有庄佃千人。明末情况更达到极为严重的地步。农民大量失去土地,沦为佃农,如山西平阳府洪洞县农民刘承纶,因租税所迫,把他清涧渠的三亩水田卖给刘氏宗祠,然后又立租约,佃种了这些地。就这样一转手间,刘承纶从独立的自耕农民,沦落为佃户。一些农民甚至世代为佃,如江西瑞州府高安县地主张家有刘、傅、罗、李四姓佃户,世代为张家的佃户,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在残酷的压迫剥削下劳动生活!这时期,佃农所受的剥削更加苛重。明末江南地区一亩之收,多者不过三石,少者一石,而私租却重至一石二三斗,松江多至一石六斗,苏州多至一石八斗,个别的达两石。除正租外,还有脚米、斛面以至鸡牛酒肉等等附加的租额和和大斗大秤的剥削,还有从地主那里转嫁来的差役、赋役和高利贷的盘剥。残酷的剥削逼得佃农连起码的生活也都难以维持(参见韩大成《明代官绅地主控制下的佃户》)。

明朝佃农的悲惨处境从以下两处史料可以得到印证:万历时期曾巡抚河南的吕坤在其《实政录》卷二记载了明朝私田佃户的境况:“梁宋之间,百亩之田,不亲力作,必有佣田。佣田者,主家之手足焉。夜警资其救护,兴修资其助力,杂忙赖其使令。若不存恤,何以安生?近见佃户缺食,便向主家称贷,轻则加三,重则加五。谷花始收,当场扣取,勤动一年,依然冻馁。”可见,明朝佃户在地租之外,也要毫无代价地经常替田主们去作义工。

陶宗仪《辍耕录》卷二三的《检田吏》为我们叙述了松江地方一个官田佃户的悲惨境遇:佃户李福五租得官田三十亩,卖掉仅有的衣物,换来几件简单的农具,实指望经过辛勤的劳动,可以获得一个较好的收成,除缴纳十担官租外,借以偿还私债。又谁知久旱不雨,稻田成了“沙涂”。李福五到官府去告灾,县官不仅不减其租税,反而把颗粒无收的“沙涂”批作熟田,最终迫使佃户李福五嫁卖儿女以赔官粮。

在明朝,由于官田输租比职田、私田轻,许多权势豪强从中包佃,称为“总佃者”,农民要种官田,得从“总佃者”转租。而地主豪强为保证地租收入,除将以前破产的农民继续充当自己的佃户外,还往往以佃户的子孙来继续充当佃户。特别那些被招亲、住着地主的庄屋,借用地主的贷款、耕畜或亲人死后埋葬在地主土地上的佃户如此。

佃农的人身束缚在明朝也很严重。明朝的地方官府有的甚至明文规定佃户要归地主管束。特别那些既种地主的土地,又借地主的银钱粮米,并住地主房屋的佃户,他们所受的管束和奴役也就特别严重,与奴仆几乎没有多少区别。某些地区的佃农要替地主保家护院,在地主驱使下无条件地服各种杂役,而且未经地主批准,不得自由行动。许多豪绅地主横暴乡里,荼毒佃民,甚为猖镢,他们“私设公堂”、“吊拷租户”、“驾贴捕民”、“格杀庄佃”。

明朝的佃农甚至沦为僧侣们剥削的对象。如光绪《凤阳县志》卷十四载:至正四年(公元1344年),淮河流域一带遭受严重的旱灾、蝗灾和瘟疫。朱元璋出家的皇觉寺因为收不到租,和尚们成天轮班到佃家催粮、恫吓,极”评罩苁隆

佃农们的悲惨处境在清朝得到了延续,仅以乾隆年间事为例加以说明。戴兆佳《天台治略》载:直隶宝兴县有个佃户因交不起租而全家自杀。他泣诉说:“数年荒馑,负租累累无以偿,而旦暮追索甚急,易所蓄牲畜偿之,不足;尽用吾室中衣钗器用之物,犹不足。势迫计穷,故置毒粥中,欲以一死脱难也。”

雅尔图《心政录》载:河南省的苦佃户被迫出卖子女以付地租的:“豫省民生,贫富不齐。富者类多鄙吝刻薄,贫者则别无营生,大约佃种他人田地者居多。此辈终岁勤动,所得粮除完交地主租息之外,余存无儿,仅堪糊口,最为贫苦。……且户惟恐地主夺田另佃,往往鸡豚布帛,无不搜索准折,甚至有卖男卖女以偿租者。此等风气,大概皆然。”

从明清两朝的情况看,除苛重的租税外,佃农往往还要承担许多额外的勒索,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赔价银:地主在出租土地时,规定佃户必须先交一定量的赔价钱作为“抵押”,然后再按规定交纳地租。这对贫苦佃户来说,一项十分严重的负担。要筹措这笔钱,不得不求助于高利贷,所受的剥削就势必加重。

2、批田银:地主往往借口向官府交纳的税粮太重,向佃农索要一笔附加地租。佃户一下子交不出,地主就按高利贷的办法来处理。魏礼描述江西宁都的情况时说:“或不能即办批田银,田主许之宽假,计银若千,岁入息三分,统俟冬收交纳,谓白水”。

3、预收。按惯例地租一般在秋收后交纳,但,有的地主在出租土地时往往先索地租,有的甚至一次先收几年的地租。如《太平县志》载:“诸乡屯田,军多不自种,率租于民,租直则先入之。或先七年,或十年,限年未满,又复索租。”这对佃户而言,更巨大的灾难。

4、冬牲:地主除剥削地租外,还额外向佃户勒取鸡、鸭、菜蔬、柴草等物,称之“冬牲”。如嘉靖时《沙县志》载:“乡旧雍例:佃人之田者为佃户,岁还租外,有米、鸭之馈,名曰‘冬牲’。”

5、干圆好谷:征收实物地租的地主大都规定:佃户交租时必须“干圆好谷”。如苏州的吴江县:“每岁仲冬,租户以干圆好谷纳还田主”。皖南地区明代的租佃契约中都明确规定:要交“硬租干净大谷”“净籼租”,要“车净交还”,“谷湿不收”。这不仅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也为地主随时制造借口胁迫佃户提供了机会。李渔《资治新书》载:有个名中洪继贤的佃户在交租时,地主何某借口租谷芒多不净,“不惟庵之门外,且勒以置酒赎罪”。

6、大斗大称:在收租时,出则用小斗小秤,入则用小斗大秤。明末文人吴应箕曾说:“每亩征取二石。而收之者用租秤,租秤者,每石二百二十斤也,出粜则用发秤,发秤每石九十斤也”。地主每收租一石(一百二十斤),就额外多收一百斤;而出卖或出借时就每石少给三十斤。一出一入,从中净得一百三十斤!

7、过期加息:佃户交不起租,地主就按过期的时间额外收取利息。明朝万历、崇祯年间的徽州洪氏宗族祀田租谷簿所载租佃契约:“立还租约佃毕一富、毕一元等,原承佃洪氏六大房田一备,土名黄岗、洪家段、新塘、下官路上计田丘,计早租三十七秤。今众议不论时年旱熟,价目贵贱,每年额定每秤价银七分七厘算,其银递年冬至日照数交还。务接六房田主,眼同兑明,包封收贮大匣。如过期,每月每两加利三分算,不得私付当年头首,如有私付,众不认帐,仍罚银五钱入匣。……”佃户们因交租过期,要受“每两每月三分”的高利贷剥削。

8、换佃增租:地主为了增加租额,以更换佃户进行戚胁,强行增租。而少地无地的佃户,为穷困所迫,不得不忍气吞声。其情形如明末杨嗣昌所说:“好芦地动值百千万金,即光滩水影,人人争欲得之。豪家不惜资财,小民不惜身命。斗讼杀伤,往往而有。甚至主人更一佃户佃户登时预纳数倍租钱,死不肯弃业而去,此江南第一等重科”。

9、不许退耕:因负担过重,佃户不堪忍受,要求“退耕”时,地主们又拒而不允,甚至动刑逼迫。如崇祯时,福建德化县的地主收租,往往额外诛求,并奸淫妇女。农民不堪摧残,“愿退不耕”,地主却“具呈粮馆”,“囚禁佃农”。

10、承担杂役:佃户被迫为地主打更守夜、修造房屋、看守山场、护守坟墓,甚至当兵打仗。并且佃户不只本人要为地主服役,有时连妻子儿女也要无偿地为地主所驱使。吕坤所谓:“城市火夫,闾阎乡夫,则差外之差也。民间苦累,莫甚于斯。上司经过地方,每催乡未百数人,执荷枪刀,跪道迎送,妨废农务,骚扰民间。” “梁、宋间,百亩之田,不亲力作,必有佣佃。佣佃者,主察之手足也。夜警资其救护,兴修赖其策力,杂忙赖其使命”。这些额外负担和骚扰大多落在了佃户身上。

11、随意惩罚:佃户们还要受地主的各种虐待。如明朝山东地区的佃户“低头下气,叫人爹娘,忍耻包羞,受人打骂,不敢劲气高声,动说解还原籍”。地主催租时,如果招待不周,佃户往往要挨打受骂,甚至活活打死。《诸司廉明奇判公案》载:畿南大名府资福寺的僧侣地主海昙往乡下取苗租,因佃户潘存正“供馔不丰”,海昙遂大打出手,将潘存正痛打呕血而死。明后期松江地主谢秉谔对欠租佃户“破其阴囊,剔其肾”。

在这层层盘剥之下,留给佃农的出路就只有两条了:或背井离乡成为流民;或失去仅有的一点自由沦为奴隶和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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