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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骨与田皮,以及文字游戏

 新用户12603780 2022-09-25 发布于广西

通常认为,中国历史上存在一条“土地兼并-农民起义的周期律:王朝越到末期,土地越集中到部分土地主手里,农民越没活路,于是揭竿而起。但考之史料,至少自北宋以来,这个周期律并不存在——自北宋到民国,中国农村地权变化的大趋势,不是越来越集中,而是越来越分散;大土地主数量不是越来越多,而是越来越少。
一、
之所以将讨论限定在“至少自北宋以来”,有两个原因。一是北宋之前留下的资料少。二是北宋之前,朝廷经常搞“均田制”改革,即便存在所谓的的周期率,也会被这种强制性改革打断。北宋“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之后各朝也大体如此。
按纸上建构出来的某种“常理”,土地既然可以自由买卖,兼并理当愈演愈烈。事实则是相反。北宋时,地方政府登记在册的占地400亩以上的一等主户为数尚且不少,到明、清两代的黄册和编审册里,这类规模的地主却已很难看到。以河北获鹿县为例。据该县编审册统计,占地百亩以上的大地主占农户总数的比例,康熙四十五年只有1.19%,雍正四年只有1.54%。考虑到这些大地主大多几代未曾分家,其人均占地数与平常农户间的差距只会更小。正如台湾学者赵冈所说:对明、清农村从事实证研究的学者都同意,到了明、清,大地主已经消失,田产是分散在自耕农及中小业主的手中。”
当然了,这并不是说宋元明清时代没有大土地主。只不过,那些拥有千亩万亩乃至更多耕地的大土地主,往往不是靠经营兼并起家,而是依靠政治权力坐大。如蒙古贵族的跑马圈地,如朱明王朝大规模给皇族分封土地,如民国时代某些军阀依赖枪杆子与烟杆子大规模占有土地。解决这类现象,需要的是政治革新,具体而言是对政治权力架构的革新。这是另一个问题,附带一提,不再具体展开。
进入民国后,土地越来越分散的趋势还在继续。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铁”)是日本为侵略中国而设立的特殊企业,其重要业务之一,是对中国国情做细致的实证调查。1935年,满铁调查了华北453个村落的土地分配状况,记录了每个村庄最大地主拥有的田亩数。其中,占田千亩以上的地主只有两户,2/3村庄的最大地主占田不超过200亩。同期,南方土地的分散状况更严重,安徽、浙江的土地册档显示,各地最大业主占田都在百亩以下。1939-1940年代满铁还调查了江苏南部411村,结果显示,这些村庄里,地主户173户,佃户却只有159户,平均每户地主只出租4.92亩地。换言之,民国时期,中国农村的大土地主已非常之少。一个10口之家的“大地主占田200亩,和一个3口之家的自耕农占田20亩,区别其实不大。把前者划归大地主,把后者划归自耕农,只是文字游戏。
二、
上述事实会引发两个疑问。
第一个:为什么放任土地自由买卖之后,土地兼并不是愈演愈烈,而是越来越缓?大土地主不是愈来愈多,而是越来越少?土地主平均占地规模不是愈来愈大,而是越来越小?
答案必然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人口增长。自1072年到1950年,人口从1亿左右激增到超过5.5亿,人均耕地也从5.45亩降到了1.74亩。一方面,地少人多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越来越普遍,农民对土地越来越珍惜,除非万不得已,轻易不出卖田产。清代同治年间编纂的《黄县志》里记载:山东黄县地寡人众,惜地如金……虽有豪强,无由兼并,指的就是这种情况。另一方面,农户储蓄剩余财富的速度,因人均耕地的减少而变慢,土地价格则因人均耕地的减少而上涨。这一降一涨,使农户越来越难以扩充田产。在清代晚期,往往需要经过几十年或几代人,一个中产之家才有可能买进几十亩地。人口增长正是导致“兼并”越来越难、土地主规模越来越小的主因。
另外,假设某中产之家用20年的时间顺利使耕地占有量翻倍,这个家庭也很难循着这一财富积累模式变身为大土地主,因为家庭马上还会面临着诸子分家的问题。该中产之家若只生一个儿子,其户均田产自然翻倍;若生了两个儿子,其户均田产便会维持不变;若生了三个儿子,其户均田产就要减少了。明、清以来中国人口激增,平均每户人家的育子数量远不止两名,诸子均分家产的传统不断拆分中产之家,使之无法成为大土地主。
三、
第二个疑问是:既然晚清民国时期的农村土地分配不存在兼并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反有平均化的趋势,为什么民国政、学两界的有识之士,当年又都在大谈农村的衰败与破产?农村没有严重的兼并,为何会普遍衰败?这些人所见到的农村普遍贫穷,是怎么回事?
其实,将农民的普遍贫穷归因为土地兼并,进而以“打土豪分田地”为药方,仿佛只要“均贫富”即可挽救农民的普遍贫穷,本是一种认知误区——财富均分与普遍贫穷并不截然对立,反而往往共存;而且,普遍贫穷往往还会促进财富均分。当人均耕地面积与人均耕种所得降到很低的程度,而农民又很难在其他行业寻到出路、只能继续呆在土地上时,土地分配不会两极分化,只会越来越平均。薛暮桥对民国农村的普遍贫困相当了解。1932年,他以无锡礼社镇为考察对象,写了一篇《江南农村衰落的一个索引》,其考察结论是:中等地主之能收支相抵不致沦入债丛者,亦已寥若晨星。……留居乡间之中小地主,日渐没落,其自身反受高利贷之压迫。今年农民、新华两银行之抵押贷款,几全以地主为其对象,且所借款项,无一投资农业,多用于还债、押会及各种消费事项。”连“中小地主”都普遍破了产,可见当时农村衰败的境况;更可见这种衰败与所谓的“兼并”没有多少关系。
当时的学者如胡适、张元济等人,实已经分析总结了民国农村衰败的三大原因:(1)工商业极不发达,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只能被困在土地上;(2)受欧美工业化商品输入的冲击,中国农村粗疏的主、副业产品无力抵抗;(3)政局动乱,剥削太苛,搜刮太苦,负担太重。这三点原因,导致民国农村呈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全面衰败景象。
在这种全面衰败状态下,以强制性的土地革命来重新分配乡村财富,固然可以在短期内获得挣扎在贫困线上的农民的拥护,但长期来看,是解决不了农村普遍贫困这个问题的。因为问题的根源并不在分配环节。以1930年代前半期的江西、福建两省为例,正如黄道炫在《张力与限界:中央苏区的革命(1933-1934)》中的研究所揭示的那样:“占人口一半左右的农村贫困阶层,其人均占有土地不足一亩,……而如果人人均分土地,当时闽、赣农村人均普遍能达到两亩左右”。从一亩到两亩,不能说当年的土地革命对底层农民没有吸引力;但仅从一亩变成两亩,也绝不能说土地革命足以解决农村的普遍贫困。

四、
进一步深入土地主与佃农的互动,还会发现:因种种特殊契约关系的存在,土地主与佃农的界限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土地主并不能始终保持对佃农的经济优势,有些时候,土地主甚至更愿意变成佃农。“永佃制”的存在,颇有助于理解这个问题。
所谓“永佃制”,顾名思义,指的是佃户享有永久租佃耕种土地主田地的权力。具体说来,其实是将传统土地产权分割为两个部分:土地主持有田地的所有权,一般称为“田骨”;佃户持有田地的使用权,一般称为“田皮”。“田骨”与“田皮”,在不同地域有不同的说法,如田底与田面、大苗与小苗等。这是土地主与佃户在长期的契约关系中自发磨合产生的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土地主与佃户一般皆享有独立处分其产权的权力,佃户可自由买卖、赠予、典押其名下的“田皮”,土地主也可以自由买卖、赠予、典押其名下的“田骨”。
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调查过各省“永佃制”所占比重。结果显示,在1930年代,江苏、浙江、安徽、察哈尔、绥远等省份的“永佃制”比重已相当之高。具体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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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1937年
南京中央农业实验所曾花费很大气力去调查当时各省的租佃率,并于1937年公布了调查结果。可惜的是,他们没有将永佃制因素排除在外,那些田皮的所有者一并被算成了佃户。赵冈对该数据进行了修正,将永佃户单独抽取出来,得到这样一份民国时期各种经营方式农户比重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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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各种经营方式农户比重(单位:%)。资料来源:赵冈《永佃权研究》。
自表中不难看出,单独而论,没有一个省份的“普通佃户”比例超过50%;集中而论,全国普通佃户远少于业主和自耕农
该数据是否准确,可参考梁漱溟的个人调查——梁氏说:我所曾从事乡村工作之河南山东两省地方,大地主虽亦恒有,但从全局大势论之,未见集中垄断之象。特别是我留居甚久之邹平,无地之人极少。我们在邹平全县所进行之整理地籍工作,民国廿六年上半年将竣事,而抗战遽作,今手中无可凭之统计报告。但确实可说一句:全县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有土地,不过有些人的地很少罢了。这情形正与河北定县——另一乡村工作区——情形完全相似。”梁氏认为山东、河北“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有土地”。而表中数据显示,两省“普通佃户”比例不过9%。二者的调查的结论大体一致。
五、
“田骨与和“田皮”分割之后,土地主名义上还是土地主,佃户名义上还是佃户,但实际上相当于二者平分了地权,皆是土地的实际占有者。所谓的“租佃”已只是一种单纯的土地经营方式。不了解这一点,往往会错判土地兼并的严重程度。
举个典型的例子。顾炎武在《日知录》里记载:“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这句话被许多“土地兼并论者”解释成江苏吴中地区90%的土地集中在10%的土地主之手,这显然是非常高的土地兼并率,按纸上构筑的“逻辑”,当地百姓应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但实际情况是,吴中地区“永佃制”发达,当地绝大多数佃农是永佃农。他们名义上是佃户,实则拥有其名下租佃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其生存境况未必逊于土地主——时人笔记里便常有记载:拥有田骨的土地主破产后,去哀求拥有田皮的佃户将土地使用权还给自己,往往因契约的缘故不能成功。
一块土地被分割为“田骨”与“田皮”两项独立产权后,各自的价值该如何计算?官方承认这种民间自发的产权分割,但从未给出过价值分割的具体官方标准,“田骨”与“田皮”的价值,实际上是由市场来决定的。
通常而言,在自由市场上,“田皮”要比“田骨”更加抢手
原因很简单。首先,田皮的交易手续简单,不像田骨交易需要走许多政府程序(政府以“田骨”的拥有者为课税对象),只需双方签署有效契约即可。其次,佃户可以把田皮再次转手给二佃户,自己做二地主,土地主也可以转手田骨”,但新的“田骨”持有者能否从“田皮”持有者那里收到地租,往往取决于田皮的持有者是否配合。换句话说,相比田骨的持有者,田皮的持有者的收益更有保障。如道光《宁都直隶州志》记载,江西宁都某佃户租种了50亩地,岁可获谷二百石,以五十石为骨租,以七十石为皮租,佃户自得八十石”。这当中,给大地主的骨租不如给“二地主”的皮租,便显示田皮的市场属性更佳。
正因为田皮的市场属性更佳,晚清民国时期,很多地主情愿卖掉田骨,转而买入田皮,成为永佃制下的新佃户。而且,在那些永佃制盛行的地区,本村人不愿成为田骨拥有者,也成了一种社会风气。譬如:1940年嘉定县薛家埭的549亩土地中,有479亩土地的田骨产权卖给了外乡人;苏州郊区和太仓县土改时的调查发现,木渎乡的田骨产权全部卖给了商人陈陆顺和蔡治德,白洋乡的田骨产权全部卖给了虎丘的小商人,太仓县璜泾区和利民乡的田骨产权全卖给了太仓、沙溪等地的商人。
这些外地商人之所以愿意购入田骨,是因为乱世之中营商环境恶劣,田骨相对而言是一种比较有保障的投资,虽然收益不高,但土地毕竟不会跑掉。本村人之所以不愿成为田骨的拥有者,是因为他们了解田骨地租的收益不如田皮地租,也了解收取田骨地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正因如此,田骨产权在外地商人中的交易频率很高;当商人们意识到自己要耗费很大气力才能找到土地实际耕种人以确保地租收益时,便会倾向于将田骨卖给其他人接盘,而这些接盘者一般不会是了解情况的本地村民。久而久之,在这些永佃制盛行的地区,田骨的持有者便大多是外地商人。
此时,如仍继续将田皮拥有者定性为佃户,将田骨拥有者定性为土地主,就只是纯粹的文字游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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