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合法查询被告人身份信息的几种方式

 兴趣战胜一切 2019-07-08

司法实践中,律师总是会面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当事人并不知晓的情形。而此时根据当事人所了解的有限信息,律师也不能根据该信息向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故而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前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被告人身份信息。

并且当事人可以知道的往往是被告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它信息可以提供,包括被告当事人最重要的身份证号码及住址。当然在当事人已经知晓被告当事人电话号码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电信部门实名制的要求,代理律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向电信部门调取该被告人电话号码所对应的当事人身份信息。但是此种方式在效率上并不高,同时也会造成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

故而我们认为在人民法院大量文书和信息公开化的今天,就需要代理律师以其它更巧妙的方式查询到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例如有诸多身份信息是可以在人民法院所公开的网站及文书上进行查询的,此时就需要代理律师对该文书及网站进行一定的检索并进行信息重组,从而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被告当事人身份信息。

毕竟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其它单位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进行重组组合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也不会对被告人的隐私产生损害。故而本文注重介绍自身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四种信息检索和重组方式,以便调取被告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一、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网站

我们认为在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高发与民事执行案件执行完成率不高的背景之下,大量的被告人实质上都会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并且如若需要查询身份信息的被告当事人已经涉诉较多的话,其实不妨可以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网站。

在失信被执行人网站上,失信被执行人往往以“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形式对外公示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从而达到人民法院的惩戒效果。当然该身份证号码也会故意缺失被告人的出生月日,也即中间的四个数字。此种出生月日信息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判决文书或者当事人提供的其它信息进行补强,还原出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即使最终该被公示的身份证号码无法还原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我们经过实践发现在已经初步提交的姓名加上特定的身份证号码面前,公安机关也可以最终筛选锁定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甚至我们认为还可以通过被告当事人的QQ、邮箱等社交媒介得到被告人的出生月日信息,从而还原出被告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

所以我们认为首先可以通过失信被执行人网站进行检索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查看是否存在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从而再向公安机关查询该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二、查询生效的裁判文书网文书信息

一般情况下,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在上网公布之前都会删去部分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从而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现有诸多人民法院在已经上传的裁判文书上都会遗留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例如我们随机检索裁判文书网上,发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民终6130号【陈旋、杨忠楠合同纠纷】中原被告的出生年月日及住所地都未删除。此时我们就可以对该信息进行整合使用,如住杭州市西湖区,则身份证号码前几位为330106,加上出生年月日(例如1978年12月1日),则该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我们可以组合成为33010619781201XXXX。

此时再补充裁判文书网上该被告人的大致住址,便可以以“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的方式向公安机关调取该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并且我们认为第一种失信被执行人网站上的信息实质上可以与第二种裁判文书网上的信息配合使用。因为上文已经谈到在失信被执行人网站上被公示的身份证号码缺失的是被告人的出生月份和日期,而裁判文书网上往往留存的信息便是被告人的出生月份和日期,此时就可以完整拼合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以便向公安机关调取该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三、通过全国工商信息平台查询该被告人是否有作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的信息记录,而后调取工商内档信息

不同地区的工商内档调取信息并不一致,我们仅以杭州地区的工商内档调取情况为例,杭州地区律师可以在没有法院调查令或者立案通知书的情况下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某一公司或者其它经营主体的内档信息。通过该内档信息往往便可以发现被告人当初在该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经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

同时我们认为某一被告人如若同时在多个公司任职的,此时就可以通过关联关系查询到自身调取该内档信息最方便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取。

而我们认为在查询工商信息时需要配合使用的工具为“百度地图”+“大众点评”+“美团外卖”。因为诸多被告人的电话号码实质上均会在这些专门的店面或者公司地址中被网络公开。此时就可以先用被告人的电话号码或者工作单位先查询是否存在自身开设以及经营的店面或者公司,而后再合法地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该工商企业的工商内档材料。

四、浏览器的关键词检索后对信息进行重新拼接

我们认为互联网上的新闻报道与其它已经被公开的信息一样有着重要的挖掘价值。并且此种检索后再拼接的方式某种程度上也是最直接有效的。

例如在我们经办的一起案件中,我们并没有该被告人的任何身份信息,当然除了移动手机号码与姓名。此时我们认为可以对该被告人在互联网上已经公开的信息进行一定的检索然后再拼接使用。例如在某新闻报道中某被告人曾经被报道为“XXX小区几幢几号房屋的业主”,此时我们认为该住址信息便是查询该被告人身份信息的关键信息所在。

故而我们认为代理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所提供有限的身份信息,再通过互联网检索后补充重要的被告人身份信息,以便可以向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五、全文总结

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律师调取被告人身份信息而言,势必受到合法程序规则的限制。而在当事人仅知晓有效信息的情况之下,不可能调取任何的信息都要求立案庭法官开具专门的协查函或者调查令,此举首先浪费司法资源,其次效率也低下。故而我们还是建议如若是已经被人民法院或者互联网公开的信息材料,不妨可以通过信息的拼接组合从而能够调取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毕竟已经公开的信息的再拼接从获取信息的源头上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在使用的目的上也是为了调取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为法律所允许,故而此种方式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且此种通过信息查询的方式,往往效率较高,也更为便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