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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交付前维修过,未告知算不算欺诈

 牧野的书屋 2019-07-08

买方认为卖方的行为系属销售欺诈,于是将卖方告到法院。

一审中,法院认定卖方构成销售欺诈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撤消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并增加数额为相当于购车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合同撤消后买方向卖方返还涉案车辆及相关手续,卖方向买方支付相关费用。

然而,事件并没有结束,卖方认为更换涉案车辆变速箱控制模块的行为符合汽车生产厂家新车PDI(PreDeliveryInspection,即交车前检查程序)作业程序,经过新车PDI作业程序后交付的车辆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新车”。

另外,卖方的工作人员已经将PDI作业单据随车辆资料移交给买方,买方一审中亦自认收到了相关PDI单据。随车资料多达上百页,客户收到后没有审阅是其自主选择。如果客户审阅资料后提出要求经营者释明,经营者没有释明或者拒绝释明的,可以认定经营者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如果客户收到资料后没有提出要求经营者释明,亦不能以没有看到资料为由主张经营者侵犯其知情权乃至欺诈的主张。

据此,卖方对涉案车辆进行新车PDI作业程序主观善意,且对所有客户均是同等模式、标准作业,不存在诱使买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目的,故不构成欺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买方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中,法院认为在PDI程序进行过程中,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该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成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予以规范。因检查发现的问题可能严重,也可能是小问题,不加区分地要求一概退回到汽车生产厂家进行处理是明显不合理的,故对于从事车辆销售的4S店而言,按照行业惯例和汽车生产厂家的要求来操作是合理的。

4S店可以在PDI程序中完成其力所能及的对小故障的简单校正,包括部分配件的更换。故认定卖方的操作是符合路虎汽车生产厂家要求的。

该案中的PDI操作过程会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的,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告知,卖方未明确告知买方该信息,损害了买方的知情权。但卖方不具有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其行为不构成欺诈。

原审法院混淆了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和构成欺诈的区别,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实体处理不当。撤消了原一审判决,改判为由卖方侵犯买方知情权的内容以及对买方消费心理受损的补偿等因素,赔偿买方350000万元,如买方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另行向卖方主张权利。驳回了买方的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不同比例承担。

案件至此告一段落,可以说经历了180度大反转,由于最终未认定卖方构成销售欺诈行为,只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也就是说,在车辆交付钱,4S店对车辆进行检测、维修、更换零部件等行为是不影响其作为“新车”销售的,至少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解释说此类行为会影响卖车。

往往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会特别注意车辆的状态,是否有过大修、大事故等情况。而在购买新车前,往往容易忽视这些问题。其实,除了厂家生产中的残品率以外,车辆自下线之后,要经历仓储、运输、搬运、待售等多个状态,每个过程中都有可能对车辆造成损坏,而在交付到车主手上之前,“售前检查”是每家都要进行的一道程序,而在这道程序中进行的维修、更换工作,消费者通常是不知情的。

所以,无论是购买二手车,还是在4S店购买新车,都要详细询问卖方车辆在售前有无维修、更换零部件等行为,并将卖方所交付的所有手续仔细阅读并妥善保存。建议买车时和销售人员一起把车检查一遍,不要盲目地在PDI检验表上签字。签字就意味着用户认同了车辆售出时的状况。之后车辆出现相关问题,索赔的话会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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