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权威发布丨居民区生活垃圾投放、驳运、收运相关法律规定

 飞狐天下书馆 2019-07-08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19年第11号),进一步做好本市物业管理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绿容君给你们划重点了!

责任主体
1

业主、使用人责任

业主、使用人作为垃圾的产生者,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


2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实施自行管理(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实行自行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1

设置容器:按照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制定的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2

分类驳运: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

3

宣传指导: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发现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于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3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职责

1

宣传告知

2

分类收运

主要任务
1

规范垃圾分类投放行为

业主、使用人应当自觉树立低碳生活理念,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准确履行下列分类投放行为:

PART

01

做好废品回收或是将再生资源类垃圾投放至可回收物分类容器中。

PART

02

将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分类容器中。

PART

03

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定时定点投放要求,将干、湿垃圾就近投放至分类收集容器中。

2

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购置和更新、收集容器设置方式、生活垃圾驳运设备及服务、生活垃圾分类辅助管理员薪酬等相关事项。

3

推进垃圾分类箱房改造

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收集箱房不符合本市生活垃圾收集箱房配套设置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首次改造有困难的,由街镇牵头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

规范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应当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的具体位置和数量可以按照居民生活垃圾投放需求适度调整,以适应保洁作业驳运的时间和频率,防止干、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满溢问题。


5

规范分类垃圾短驳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使用标识明显的人力车、电动车等适当机具,将居民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短驳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禁止混装混运。

6

规范分类垃圾收运行为

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分类作业规范及时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对居住区的已分类垃圾实施分类收运。环卫作业企业应当对垃圾分类的质量进行检查、记录,并分类运输到相应的垃圾处理场(厂)。

7

加强垃圾分类宣传引导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根据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的要求,利用小区公示栏、电子屏、黑板报等载体,并发动居住区内志愿者、楼组长等群众,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提高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的通知》全文

素材来源:市绿化市容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