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社会保险,想必大家都很清楚,一般就是五险。养老保险,退休后能按月拿到养老金;医疗保险,去医院看病可以报销相关医疗费;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意外能得到赔偿;生育保险,生孩子也能报销。但是失业保险呢?本文就来聊一聊。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而突然中断生活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相应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简单讲,就是如果劳动者失业了,在找到新工作前是可以领取一定的保障金,以确保自己在这段时间能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1. 失业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个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也就是说,失业不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而是因为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裁员,或者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被迫辞职的各种情形。总之,不能是劳动者单方主动辞职的,劳动者是被动的离开原来的用人单位。大概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而终止的; (2)劳动者因过错被辞退、或因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辞退的; (3)因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被辞退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等)使劳动者被动辞职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怎样领取失业保险金? 这个涉及到具体的领取操作步骤了,具体要求各地不一致(再次强调,一定要注意各地的差异),大概包括: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免冠照片和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失业保险的相关手续需要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办理有效。超过了办理时限,在这次失业期间就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一般是按月发放的(有的地区也可一次性领取)。如果劳动者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又重新工作或者创业了,可以到相关部门,一次性领取出剩余部分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仍然可以领到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可以重复领取。 四、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和标准? 失业保险金能领多少与缴纳社保的时间长短有关系,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并且失业保险金的水平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而变化。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什么时候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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