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外保内贷,又一个雷区?

 文俊企鹅 2019-07-11

作者: 陈国松 赵万编辑: 王莉

外保内贷即使有境外担保,境内银行也仍承担着较高的业务风险。境内银行应尽职调查交易背景,切实防范外保内贷业务的履约风险和信用风险。

近年来,内保外贷、转口贸易等业务逐步成为银行和企业竞相追逐的热门产品。从近两年的外汇处罚案例来看,内保外贷等外汇业务逐步成为被监管处罚的重灾区,这使得当前各家银行介入内保外贷业务都比较审慎。今年以来,随着国内流动性的大幅改善,国内融资成本一路走低,而以美元为代表的境外融资成本整体上升明显,境内外利差空间逐渐开始显现,这使得境外担保境内融资的外保内贷业务需求开始进入银行和企业的视野,跨境担保业务类型开始方向逆转。

业务概述

外保内贷业务属于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范畴之一,其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通过境外银行向境内有同业额度的银行开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境内公司向境内银行贷款;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NRA、OSA等离岸账户,账户内资金全额存单质押,担保境内银行贷款;三是境外实力较强的跨国公司向境内关联公司出具公司间担保,担保境内银行贷款。这些外保内贷业务形式都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业务情形,对于有真实合理外保内贷需求的企业而言,只要通过银行的尽职审核就可以办理。但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在境外境内利差空间明显的情况下,也有一些动机不纯的市场主体,借道外保内贷业务的合法通道进行跨境套利或者非法转移资金入境。

市场主体借道外保内贷业务非法跨境转移资金或者套利的主要动机有两种:一是利用境外银行或者境外关联公司担保,使得境内主体获得低成本贷款资金,贷款资金经过集团资金池归集或者渠道流转后,最终流向高收益理财或者投资项目,赚取利差收益;二是构造内保外贷交易背景,业务存续期间制造跨境担保履约,将境外非法资金以履约赔偿形式入境,以达到将非法资金洗白的目的。

对于银行来说,这些出于非真实交易意图的外保内贷业务都具有潜在的业务风险:如果出于套利目的,势必会引起信贷资金的空转;如果是虚构交易背景故意制造违约,达到资金履约入境的目的,则可能沦为非法资金跨境洗钱的通道。由此看来,跨境担保业务看似是一种低风险有保障的高收益业务,实则是一种高危业务品种。一方面其对银行的业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能力要求。对于没有实力把握境内外法律、合规风险的银行来说,盲目介入此类业务则可能因无法跨境索赔造成资金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跨境担保业务比普通外汇业务具有更高的外汇合规风险。在跨境担保履约方面,任何履约行为都将成为监管机构获得业务合规风险线索的来源之一。如果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因尽职审查缺位,可能导致境内银行跨境担保履约率爆表,并将招致外汇监管部门的重点核查,不但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处罚,还会损害自身的市场声誉。

相关案例背景

M公司是一家国内从事粮油批发的大型贸易公司。其2017年的财报显示,企业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2.1亿元人民币。M公司业务需求如下:拟通过汇丰银行伦敦分行向境内X银行开立一笔金额为4.2亿元人民币的保函,担保M公司在X银行4亿元的人民币贷款(贷款利率基准上浮20%),用于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冻肉货款,货物销售收入将全部回款X银行。从业务表面真实性和合理性来看,不仅有境外银行保函担保,贷款用途真实合理,而且锁定销售回款作为还款来源,对于X银行来说,这似乎是一笔低风险高收益的好业务。

本笔业务具体交易结构如下:境外保函由Y公司在汇丰银行伦敦分行理财全额质押开立,担保X银行贷款,境内最终受益人为M公司。M公司所得贷款用于向Y公司境内关联公司S公司支付冻肉货款,M公司与Y公司、S公司均无股权关系,Y公司和S公司实控人为母子关系。S公司再将所得货款全额在A银行质押用于开立进口信用证,信用证受益人为Y公司的境外母公司P公司,信用证再由P公司通过境外银行向巴西著名冻品供应商JBS公司背对背转开,用于冻肉进口。

案例分析

仔细分析,本笔业务交易,结构过于复杂且疑点重重:一是S公司和Y公司是关联公司,为什么保函不直接担保S公司向境外采购而是用于向非关联公司担保;二是Y公司在境外拥有大量资金,完全可以直接通过外债方式将资金借给S公司使用,或自行先采购货物,再赊销给M公司,为什么采用这种流程复杂且需要付出大量融资成本的方式;三是M公司是货物销售主体,获得贷款后可以直接向境外开立进口信用证,为什么需要绕道他行开立;四是本笔业务融资金额刚好为M公司净资产的2倍,似乎经过人为精心设计。此外,关于M公司的财务报表的收入与所提供的应税收入和银行流水也严重不符。

为打消X银行的顾虑,M公司牵头S公司与X银行进行了现场业务洽谈。S公司表示,自身是一家长期从事国际大宗商品贸易的公司,在海外有大量的矿产和油气资产,但近两年受国际大宗商品不景气的影响开始转做冻肉产品,通过自身海外渠道获得了巴西著名冻品供应商JBS公司的合作。由于国内没有健全的销售网络,通过长期考察,发现M公司是广东市场上一家颇具规模的副食品销售公司,因此拟与M公司合作,货物销售收益由两家公司分成;另一方面,由于自身净资产较小,不符合外保内贷业务准入条件,因此选择M公司作为融资主体。

关于为什么愿意为无股权关系的公司融资担保而不能赊销给M公司,S公司表示,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没有赊账惯例,并且货物为冷冻易耗品,赊销增加了货物的流转环节,容易造成货物腐败变质;关于为什么不能直接由M公司在X银行开证进口,S公司表示,巴西JBS公司议价能力较强,只认可世界排名前25名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而X银行正好世界排名26名。X银行表示,信用证开立后可以由国内大型银行转开,S公司表示境外不接受国内转开这种方式。关于进口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什么不直接是JBS公司,而是需要由P公司在境外转开给JBS公司,S公司表示,境外采购合同由P公司与JBS公司签订,为保证贸易背景的一致性,需要由P公司向JBS公司开立背对背信用证。M公司则补充解释称,财务报表收入与所提供的应税收入和银行流水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下游餐饮企业和批发市场多以现金方式交易,因此此部分收入未经过发票确认。M公司表示,所采购的冻鸡爪等产品在广东市场上属于热销产品,这笔业务利润很高且周转回款很快,后续的所有业务机会将给予X银行,以此来进一步打消X银行的顾虑。

从M公司和S公司的陈述看,相关问题的解释似乎毫无破绽,但如此复杂的交易背景有悖常理。此外,关联交易特征也比较突出,出于职业敏感,X银行放缓了整笔业务的授信审批,但S公司不断通过支行营销人员向授信审批人员催促施压,这也促使X银行加快了调查进程,以弄清楚该笔业务的真实交易意图。

尽职审查

对于跨境担保业务而言,境内银行普遍面临着有效审核手段不足的困惑。由于业务还处于授信前期审查阶段,汇丰银行并未向X银行开出保函,这使得X银行难以向汇丰银行函证。X银行能做的就是让M公司进一步补充业务背景资料,包括采购合同、境外反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理财质押证明等资料,以对交易背景作进一步核实。从补充的背景资料来看,境外反担保人Y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营业收入只有5600万美元,净利润仅有365万美元,但却出具了在汇丰银行一张2亿美元的现金支票和理财证明。从该企业财务状况刊,并不能支撑这么大的反担保金额,境外反担保资金来源存疑。

再仔细分析现金支票票面要素,支票开立时间为2017年11月11日(星期六),但汇丰银行周末能否办理公司业务值得怀疑。Y公司出具的理财证明显示,用于购买理财的现金支票是由汇丰银行伦敦分行开立,但X银行却在票面发现Singapore Branch,地址也为Singapore的字样。此外,整张支票金额数字加粗放大,异常突出显示,没有任何水印痕迹。据此,X银行判断支票虚假的概率极高。为防止误判,X银行最终通过报文向汇丰银行伦敦分行核实支票真伪。汇丰银行表示,确实有部分分支机构周末办理公司业务,但现在很少会用现金支票购买理财,如此大金额的现金支票需要集团很高层级的管理层签发,这在周末来说可能性较低;另一方面,从票面要素来看,汇丰银行认定本笔业务交易背景是虚假的。

此外,本笔业务还存在诸多疑点,境外不是由Y公司理财质押开立保函,而是由理财发行方欧洲PFT公司开立,从合理性角度来看这不符合常理。S公司仍坚称支票是由汇丰伦敦银行委托新加坡分行开立,再通过伦敦分行购买理财,而新加坡分行支票开立时间和伦敦分行理财购买的时间却是同一天,且不论新加坡分行周末不办理公司业务,即使办理业务,银行本票也不可能当天穿梭两个城市,因为银行本票的效力是需要见票才支付的。此外,M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也涉嫌虚假。综合评估这笔业务,不论境外以何种方式开出保函,对于X银行来说,这笔外保内贷业务都难以摆脱虚构背景之嫌。出于对履约风险等因素的考虑,X银行最终拒绝了这笔业务。

展业启示

对于境内银行来说,跨境担保业务所涉及的境内外法律、会计准则、行业惯例以及反洗钱等问题,均对银行的业务处理能力和专业判断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银行展业难度不断加大。和内保外贷业务相似,外保内贷业务的难点在于境内外信息不队称,交易主体的真实意图很难被真实知晓,境内银行将不得不直面外汇政策合规风险以及保函欺诈下的信用风险。因此,在业务办理时,不能因为有境外银行担保背书而放松对业务合规风险的警惕。

根据《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受益人提示的单据中有明显不真实或者伪造,或索赔要求和单据所述并非独立保函所规定的付款理由,或从担保的类型和目的可断定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无任何根据,则担保人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拒绝向受益人付款。保函欺诈作为国际惯例公认的付款例外抗辩权的情形,以下三类欺诈形式尤其值得关注:单据欺诈、单据无效、实质性欺诈。回归本案交易背景,这笔明显存在背景瑕疵的外保内贷业务,对于境内银行来说,纵然持有境外银行的保函,也或将面临因欺诈而无法索赔的信用风险。

另一方面,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会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方可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保内贷业务如发生跨境担保履约,境内银行将很难摆脱未尽职审查的合规责任,同时根据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的解答,境内企业由于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应直接占用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2倍净资产),不再额外给予其他额度;超出外债额度的,按照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处理。如果境内债务人报表虚假,这笔外保内贷业务也或因外债额度不足问题,发生违规举借外债的政策风险。

随着境内外利差开始倒挂,外保内贷业务套利空间开始逐渐显现。这或将成为近期银行的业务热点,同时也不排除境外非法资金通过履约入境,规避境内外反洗钱审查的可能。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境内银行应按照内保外贷业务的审核原则,同样要对境内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等进行严格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不得因境外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担保而降低业务审查标准,切实防范资金跨境异常流动的风险。

作者单位: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