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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该如何利用好“试用期录用条件”?

 njmaxin 2019-07-11

案例

甲公司欲招聘一销售经理并明确了招聘条件,前来面试的应聘者小王完全符合招聘条件,同时自称本人在该行业中所积蓄的人脉能协助公司迅速打开销路,并保证在试用期内完成一定数额的销量。
      于是甲公司聘请小王为销售经理,双方约定了合同期限、适用期期限、底薪与提成,但是并未约定录用条件。试用期快到期,小王完成的销量离承诺的数额相差甚远,还报销了数万元的招待费用。公司领导对小王深感失望,后又得知小王是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前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遂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让小王走人。
       小王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庭审中,面对仲裁员询问小王的录用条件是什么?有何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甲公司的人事经理无法回答,仲委会最终裁决甲公司败诉,并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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