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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案例评析 | 建设工程价款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问题

 lawyer9ac8cs7b 2019-07-11

《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职工债权作为第一顺序进行清偿。正如破产企业对于职工债权的特殊保护一样,建筑行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其工程价款作为农民工的血汗钱,在清偿过程中也具有其特殊性。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他们的血汗钱得不到保障,生存将必然受到威胁,各种上访、讨债等恶性事件极有可能随时发生。保障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方能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通过一则别除权纠纷的案例,结合别除权的概念和法律规定,来分析建设工程价款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问题。


一、案例引入


徐州市方正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5号】


原审法院认为:天宇公司对于方正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无异议,予以确认。2006年8月,天宇公司将钢结构厂房工程发包给方正公司承建,2007年4月27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法定优先权,且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本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虽约定了竣工时间,但涉案工程因天宇化工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至今未竣工,应当认定为在建工程,不受优先权行使期限的限制,且方正公司在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时也已明确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权。因此,方正公司要求确认其工程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天宇公司关于方正公司在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至破产受理前已超过六个月,方正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方正公司要求确认其工程款在破产财产中对其所施工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了工程竣工时间,但涉案工程因天宇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现没有证据证明在工程停工后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履行;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实际解除,本案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即本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2011年8月26日,法院裁定受理对天宇公司的破产申请,2011年10月26日方正公司即向天宇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此后的工程造价鉴定和方正公司提起的别除权确认之诉,系破产管理人对债权数额的审查和别除权人对债权性质异议的救济程序,属于破产程序中对债权的核查与确认。可见,方正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是2011年10月26日。……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第282项案由“别除权纠纷”的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作为法律的特别规定,是行使别除权所依据的基础性权利。


(一)别除权的适用


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不依照破产程序而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并非《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民法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以破产人特定财产设定担保物权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破产债务人为自身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另一种是破产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的表述,无论是否为破产债权人,只要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人,均可就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别除权的破产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或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相应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接受清偿。


行使别除权所依据的基础性权利为担保物权,即《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此外的其他法律关系,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的行使应以管理人为相对人,双方因担保物权的实现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别除权纠纷。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特性


1、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来源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建设工程价款的受偿范围并非是发包人的全部财产,而仅限于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2、工程价款受偿的优先等级


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该工程上有抵押权的债权和其他债权,但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优先受偿的范围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优先权的主张时效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未完全受偿部分


破产程序中,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6、优先受偿需申报


虽然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在破产程序中仍然需要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48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56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0条:享有本法第109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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