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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收账款的财税处理上莫犯“盲人摸象”般的错误

 秦淮明月河畔升 2019-07-12

我们对“盲人摸象”的故事都耳熟能详,讲的是四个盲人分别摸到大象的牙齿、耳朵、腿、尾巴,都说自己摸到的才是大象真正的样子,一直争吵不休。而实际上呢?他们一个也没说对。“盲人摸象”的寓意告诉我们,看待事物不能只看到事物的一部分,而应从全局出发,了解事物的全部,而不至于犯“以偏概全”的错误。

 我们作为财会人,在对待应收账款及及其坏账准备核算上有时也会犯如同“盲人摸象”的错误。只是知道其中的某个环节,却没有全面地从会计核算、所得税处理、应收账款管控方面综合地考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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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坏账准备提取只是针对“应收账款”。我们讲坏账准备的提取时,一般都是针对应收账款而言,但不要忘了,涉及到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都有可能都收不回来的风险,都可以计提减值减值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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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只是按照余额百分比法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余额百分比法是计提坏账准备的主要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其他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也很多,有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及个别认定法等。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管理要求,来予以选择。但选择的方法要注意保持一致性,不要动不动就“移情别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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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所有类型企业发生的坏账都冲销坏账准备。《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下需要用备抵法进行坏账损失的核算。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时,不通过信用减值准备科目核算。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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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坏账的核销,只需要会计上自行处理“一冲了之”即可。当应收账款真正收不回来,要对坏账损失予以核销时,其实不是财会部门一家说了算的,而是要有充足的证据。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 第 25号)第二十二条作了列举: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除了要有这些证据外,企业还要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流程去走核准流程,该审批到总经理还是董事会,都要照章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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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对发生坏账损失需要向税局提供的资料仍然按“老黄历”来提供一大堆资料。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17年度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因此,现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无须向以前一样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只要自行留存备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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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对发生的坏账在会计上处理完成即可,税务上无需处理。在实务中不仅要会计上的业务处理,还要从所得税申报的角度来考虑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所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是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资产减值准备金”栏做纳税调增处理;对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该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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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对应收账款及坏账的管控仅仅终止于会计和税务处理。从会计及税务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这才是第一步,而不是休止符。还要站在管理的角度来看问题,还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为什么会产生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债权?为什么会出现坏账?怎样来减少应收账款及其它债权的金额、减少坏账的发生?如果只是记记账如实来反映业务,这显然不是管理者所感兴趣的,管理者所关心的是要财会人员能从企业的大局出发,把眼界放宽些,多在信用管控系统的完善、催收技巧的提升、内控管理的加强等方面下功夫,多了解企业业务,多些业财融合,这样才能显现出财会人员参与管理的重要意义。真可谓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来源:刘作华说财税,作者:刘作华。本文经作者授权转载,曾刊发于2019.05.31 “中国会计报.CFO 专栏',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本文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对版权有异议,请后台联系,议定合作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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