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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工伤停工留薪期的12个法律问题 | 劳动法行天下

 梦浅书远 2019-07-13

作者:方子舟(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停工留薪期是指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期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实践中涉及的问题太多,本文列举了十一个,大部分观点主要适用于江苏区域。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怎么确定?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工资的计算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例如高温费)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二、停工留薪期期限怎么确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需要说明的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也就是说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只对伤残结果进行重新鉴定,不再对停工留薪期进行就鉴定,重新出具的鉴定结论一般也不记载停工留薪期期限。

三、工伤职工在非定点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是否一概否认?

不可否认实践中确实存在工伤职工在出院以后回家休养,并且利用在老家医院的关系开休假证明的问题,对此个人认为可以结合企业现有的规章制度、工伤职工伤情以及恢复情况、到定点医疗机构开休假证明是否存在距离太远、行动不方便等情况来综合考虑是否认可该休假证明。

四、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根据条文理解,只要工伤职工定残以后就停发原待遇,但这一观点在《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并未延用。如果认可了该观点,那么如果企业在不考虑工伤职工病情恢复的情况下,在拿到工伤认定书以后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为劳动者做伤残鉴定,显然会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

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记载的“康复半年”是否等同于病假条?

目前在江苏区域采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记载的“康复半年”等同于病假条这一观点。

案号:(2017)苏0105民初1616号:鉴于原告提供的通知书未直接反映出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对原告停工留薪期的意见,故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前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科进行了调查,该部门答复:祁素梅是曾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工伤部门一般不直接写出来,第一份通知书载明”康复半年后鉴定”其实说明原告仍需继续治疗,理所当然仍处于停工留薪期,第二份通知书明确了致残等级,则停工留薪期相应地计算至该份通知书出具之日。结合原告的受伤日期,原告主张停工留薪期18个月(已扣除交通事故一案中6个月的误工期),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探讨这一问题的意义主要有两点:

(一)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苏劳人仲委[2017]1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笫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是保障工伤职工日常生活不受影响的重要措施,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包括工伤职工所有的工资报酬。工伤职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精神。

需要解释说明的是如果工伤职工是属于不应退出工作岗位(一至四级伤残),也不应由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五至六级伤残),仍具有原劳动岗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的话(七至十级伤残),在其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实际提供劳动,企业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其至伤残鉴定前的工资,该部分工资不应认定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报酬。

(二)时效如何适用?

江苏区域裁判口径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使用特殊时效。这一点在苏劳人仲委[2017]1号文也有说明,不做赘述。

案号:(2017)苏0115民初6113号:黄永福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性质属于劳动报酬,黄永福与得勤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故得勤公司就黄永福停工留薪期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七、无病假条以及无任何收入证明材料,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期限和基数?

这类情况多发生在建筑行业工伤职工或者部分企业先告诉工伤职工说不需要休假证明,诉讼时又以此拒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对于期限问题一方面大部分仲裁员都有一个自主裁量的空间,不会因为工伤职工没有提供休假证明就不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另一方面仲裁员也可参考(GA/T1193-2014)加以确定。

对于基数问题可以参考行业标准。

八、单位多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应当返还?

这个问题虽然不常见,但也时有发生。个人认为,因法律规定的停工留薪待遇的标准为下限,并未禁止企业按超过此限支付员工相应待遇,且该待遇己实际兑现,故此不支持企业要求返还。

另外对于停工留薪期后,公司向工伤职工多支付的工资一般与工伤案件所涉的范围也无关,法院不应干涉。

九、公司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怎么办?

案号:(2013)苏中民终字第1805号:鉴于上诉人公司对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规定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一审法院按被上诉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3613.45元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要求按公司规定标准不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十、第三人侵权已获误工费,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双得?

苏劳人仲委[2017]1号(十四)未参保职工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能否重复享受?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工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工伤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工伤医疗费用指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即使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案号:(2014)鼓民初字第5673号:因苏学梅的伤情已被认定为工伤,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雅美味火锅店应向苏学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雅美味火锅店虽辩称苏学梅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获得了误工费,但因苏学梅是否获得了误工费,均不应减轻雅美味火锅店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故本院对雅美味火锅店辩称的其无须向苏学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意见,不予采纳。

十一、企业支付的生活费、营养费等是否可以冲抵停工留薪期工资?

这类情况比较常见,多见于企业在工伤职工事发后支付类似于营养费、生活费等费用,但工伤待遇中并无此项目,所以企业如果以之前支付的项目要求冲抵多为不支持。

十二、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期的,超过12个月的休假证明是否算病假工资?

在此情况下应认定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期的,超过12个月的休假证明算公司职工请病假,发放病假工资。

案号:(2018)苏05民终3138号: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认为,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停工留薪期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一审法院认定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被上诉人应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8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无不当。2016年4月9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上诉人处于病休状态,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述期间病假工资,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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