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应该交给教师的, 是惩戒权|教师|学生|戒尺

 木香草堂 2019-07-13

寒假马上结束了,经过一个假期的休整,孩子们又将回到学校,老师们又要走上三尺讲台,去面对那些可爱的孩子,我想,也有一些教师,开始头痛起来——因为,他们又将面对一些所谓的“熊孩子”了!

应该交给教师的, 是惩戒权

于是,开始有人呼吁,把戒尺还给老师!但我以为不妥,该还给教师的,不是戒尺,因为戒尺,其实质是一种体罚,我以为,应该还给教师是惩戒权。

首先,体罚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戒尺是旧时私塾先生对学生施行体罚所用的木板,体罚,已经被多个法律包括《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师德规范)所严厉禁止,如《未成年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也许有人会认为,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把教育置于了万劫不复之地,但我以为,法律都是在一定的背景之下颁布的,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具有其作用,也就是说,在提法大行其道的时候,这部法律,有其存在的历史意义和价值。

其次,体罚是一种不人道的行为。一般而言,体罚是以造成学生身体或心理的痛苦已达到认识错误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体罚是由教师个人发起的,这个度,极不容易把握,特别是在教师盛怒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这种例子举不胜举。如去年在全国引起广泛影响的某幼儿园体罚学生现象,给教师以及学校还有幼儿,造成了无法估量的影响。也时有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脑震荡、肢体残疾的案例见诸报端,还有对学生心理造成的伤害,更无法估量。

应该交给教师的, 是惩戒权

最后,体罚是教育无能的表现。教育的手段和方法策略很多,体罚是一种最不值得提倡的教育方式,也是最差的方式。一般来说,体罚往往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发生:一是说而不服——你连学生不能说服,难道能说自己水平高?二是情绪激动——作为教师,管理自己的情绪应当是一种基本功,连自己的情绪都不能管理,怎么能说自己是合格的教师?三是认为只有体罚能化解危机迎来转机——其他的教育方式和策略,你掌握了多少?

看到这里,有人会说,有的学生,孔夫子都教不了!是否存在这样的学生呢?我不能否认,因为,如果每个孩子都能教好,公安和监狱都没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了!也有专家说“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教不好的老师”,在另外一篇文章中,我已经对这句话进行了正反两个方面的分析,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找来看看。我在刚参加工作的时候,也迷信过体罚,还美其名曰说我的教育三部曲:提醒、说服教育、肢体教育,认为施加到肉体的惩罚,是最后的教育方式,那时,哪里知道一个人的某些行为或者习惯,是受多个因素印象的综合表现!

那么,对于一些屡教不改的学生,教师有当如何呢?个人以为,应当把惩戒权还给教师,原因如下:

一、惩戒是教育的内容之一

我们先从词源学的角度,来分析“教”字,看下面的字形:

应该交给教师的, 是惩戒权

“教”字是个会意字,其右是一只手拿了一条教鞭(或是棍子),左下方是个“子”(小孩),“子”上面的两个叉是被教鞭抽打的象征性符号。所以,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将其释为“上所施,下所效也。”

所以,按照造字者的意思,“教”必然包含着一个“鞭打”或者“威慑”的含义在里面。民间有种说法,叫做“黄荆棍下出好人”,其实,就是对“教”的形象的阐释。

请注意,我这里不是说要恢复到古代的教育观,毕竟,现代社会,受教育群体在变化,社会大的教育环境也在变化,原来的方式,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形势,所以,我们需要保留的其合理的成分,而摒弃其残忍的一面。

我这里所说的“惩戒”,是“通过处罚来警戒”, 汉代蔡邕在《故太尉乔公庙碑》中说,“禁錮终身,没入财赂非法之物,以充帑藏,惩戒羣下。” 宋代王谠 在《唐语林·政事下》:中有言,“臣不敢不奉詔,但许臣且繫之,俟徵积年税物毕放出,亦可为惩戒。” 。所以,惩戒,是有历史依据的。

而英文中的“punish sb. to teach him a lesson“直接翻译就是“惩罚某人,以给他一个教训”,意思更加明确。所以,在这个角度上,惩罚,也是符合西方教育原则的。

但如何制定“惩戒”条例,由谁来制定,由谁来执行呢?这就是我下一个问题所要探讨的。

应该交给教师的, 是惩戒权

二、集合各利益攸关方,达成共识,共同制定规则

为什么现在的教师不敢惩戒,很多家长反对惩戒,一些抓夹和法律人士方案惩戒,其原因在于,现在的惩戒,主观性太强,基本上是由教师作为主导,有些时候完全凭得是一时的兴起或者冲动,在这种情况下,失口就会伤人自尊,失手就会伤人身体,有兴趣的朋友不妨去产看历年来的一些案例,可以说,概莫如是。

我在这里提倡惩戒,首先就需要集合各利益攸关方的意见,形成共识。对于学生来说,学校(包含教师)、家长、学生,是直接的利益攸关群体,学校需要作为主体,主动召集攸关方,听取意见,当然,最好还有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参与。

然后,结合各方的意见吗,制定惩戒条例草案,经广泛讨论后形成定案。也就是说,这一惩戒方案,是大家制定的,大家都应该遵守,违反了,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你不能有不同的意见。

那么,惩戒条例的主要内容呢?我认为,应该针对不同的年龄阶段认知水平不同的特点,加强针对性。

惩戒可以从学习、纪律、卫生、交往等方面制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做了什么应该怎么办,都应具体。举个例子,不完成作业,这在各阶段的学习中都存在,一次不完成,在惩戒书中写出有说服力的理由,要求书写工整,没有污迹(起码,算是练练字嘛!);某一段时间内,两次不完成作业,到办公室接受老师的批评,并写出保证;三次呢?接受全班的批评一次,和家长一起写出保证;哪有朋友会问,四次五次呢?(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本人曾经遇到过一个从来不交作业的学生,但好在我不值得他都会写,只是没有效果。)

应该交给教师的, 是惩戒权

我们说,“教育就是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召唤另一个灵魂。”(很多人说这是著名教育家雅思贝尔斯的名言,也有人说这是他人伪造的。但不管是谁说的,意义非常深刻),到某个程度,是否应该摇动摇动呢?法律部还有一定的强制性吗?

再比如,打架(现在往往成为“校园霸凌”,这种说法是很不严肃的,想想,有几个人读书的时候没打过架?反正我打过,并且不止一次,我只知道,那时打架的,现在都是我最好的朋友之一)。打架,一点都不可怕,可怕的是打成了习惯,可怕的是纠集团伙肆意欺凌。所以,根据打架的性质,制定惩戒条例,实施惩戒。如果是比较严重的,打人的人,就应该受到惩罚。现在的处理一般是赔钱,我以为,那是应当的,但不能赔钱了事。你想想,你打了别人,别人的身体受了痛,尊严受了损害,钱能解决问题?所以,在某种程度下,就应该由专门的机构(学校教师、家长以及其他有关人士组成)予以私下的或者当众的惩戒,比如,用某种工具,打屁股3下,或者打手板5下之类的。

这不叫“以暴制暴,以牙还牙”,这需要让他明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像惩戒的英文意思所说,“惩罚他以给一个教训,让他明白某个道理”。

当然,达成共识、制定条例、实施惩戒,绝不是我在这里说一说那么简单,过程的复杂和艰巨,我能够想象。这种方式,也肯定会被抓家门嗤笑,但我以为,做些尝试也未尝不可。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