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后,收到预收款的,要预缴增值税;如果项目在异地的,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同样是预缴,收到预收款时的预缴,是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提前交的税,是真正意义上的预缴;而在异地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是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业务,要先在项目所在地按规定缴纳的税款。 一、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例1:2019年6月5日,小保公司与A公司签订包工包料的施工合同,合同含税金额218万元,合同约定在2019年7月1日开始施工,签订合同日付30%,即65.4万元,工程完工50%时,付20%,完工后付40%,另10%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 二、在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 例2:小保公司与A公司签订在异地的施工合同,合同含税金额为218万元,没有约定付款时间。2019年6月30日完工。假设小保公司再没有其他业务,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反映的4万元未反映到主表第28栏次“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处,最后小保公司6月申报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增值税为8-4=4万元。 2.小保公司对该业务选择简易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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