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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全明 民事诉讼法庭攻防手段全揭秘(民事证据法实战)

 方圆5810 2019-07-14

杨全明 民事诉讼法庭攻防手段全揭秘(民事证据法实战)

诉讼在西方人的观念中,是指法庭处理案件与纠纷的活动过程或程序;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字组成的。'诉'就是叙说、告诉、告发、控告,'讼'就是争辨是非曲直。两个字连用即为向法庭告诉,在法庭上辩冤、争辩是非曲直。既然是争辩就会涉及到辩论的逻辑和手段的问题,具体到民事诉讼中,就是原被告以证据为核心围绕争议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攻防问题。熟悉各种证据规则,并对以此为基础的各种攻方手段加以娴熟运用,在诉讼中有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甚至能直接影响法官心证,利莫大焉。笔者曾经有过只凭对对方的证据抗辩而迫使对方撤诉的案例,因此无论从实践上还是效果上都值得从事法律实务的人重视。从技术上说,对证据的运用有两大技术手段,一是基于证据而赋予当事人双方的攻方手段,即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争议事实的抗辩;二是对证据本身的抗辩。笔者从事律师职业20余年,结合自身多年学习和实践经验,试着对证据的学习和运用作如下解析:

抽象是法律规则的一大特点,为便于理解我们假定一个实战场景,就像擂台一样,设定一个法庭实战场景,在此场景下,各种攻方手段就是原被告双方拥有的法律武器,随着审理的进行双方的攻方手段也依次打出。那么一场法庭审理活动从开始到结束,其程序为(仅以最基础的一审为例,不包括一审反诉程序):

一、诉讼展开:

1、原告启动诉讼(出招):诉讼请求+主张事实+证据

法律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90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条;

发动诉讼的人负有“主张责任”,以确定进攻方向和范围;

2、被告应诉(见招拆招):反驳陈述+证据

法律武器:《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诉解释》第90条、《证据规定》第2条;

二、基于证据的攻防手段:

原告的进攻手段基本就是“原告启动诉讼”模式下,主张的事实和向法庭提交的能够证明其主张事实的证据;

被告防御手段,根据不同案情可选择:否认或者抗辩

1、否认:否认分为单纯否认和符理由否认

(1)、单纯否认:法律效果为引起对原告主张事实的争议,使原告对其主张事实产生举证责任;

(2)、附理由否认:法律效果为以证据为基础直接变更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以所附理由或事实证明是他种法律关系。其中被告对所附的理由或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据类型为本证。

2、抗辩:抗辩本质上是对原告主张事实的争议行为,是民事诉讼中最常用的防御手段和核心手段,也最体现诉讼的本质——辩论主义。简言之,根据权利要件说:抗辩就是被告根据与权利基本规定(权利发生规定、权利权利根据规定、原则规定)相对立的相反规定(例外规定,据此发生反对效果,即权利障碍规定、权利消灭规定、权利阻止规定)以要求驳回原告的请求之被告的主张。这里:

基本规定:权利产生规定、权利根据规定、原则规定——据此产生权利或法律效果的依据;

反对规定:即例外规定,据此产生反对效果,即权利障碍规定、权利消灭规定、权利阻止规定的依据。

法律武器:《民诉解释》第91条,该条可视为权利要件说之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该条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当然也就明确了相对方抗辩的问题。根据该条:

举证责任的承担:

主张权利产生的人,就权利产生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权利变更的人,就权利产生变更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权利消灭的人,就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人,就受到妨害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相对方的抗辩围绕主张方的主张产生、展开。

抗辩手段:根据“反对规定”之法律规则,抗辩从技术上可分为权利障碍抗辩、权利消灭抗辩、权利阻止抗辩三种形态:

(1)、权利障碍抗辩:主张原权利因存在与之相反的事实或法律规定而不生效。如原被告签订一份不动产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提出此房乃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其无单独处分权,故双方所签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的主张即为权利障碍抗辩;

(2)、权利消灭抗辩:此抗辩内容基本与实体法上债的消灭原因事实相一致,不再赘述;

(3)、权利阻止抗辩:被告主张在实体法上对原告请求有拒绝履行的权利,典型的有留置权抗辩、同时履行抗辩。该抗辩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除了提出拒绝履行的要件事实之外,还须提出自己主张行使相对应权利的主张。如留置权抗辩中,留置人除了须提出对方违约的事实外,还须提出自己主张行使留置权的请求。

上述统称为“本案抗辩”,其中a、b因主要是对要件事实的抗辩,故又称之为“事实抗辩”,c除了对事实的抗辩外还须主张对权利的行使,故又称之为“权利抗辩”。

3、自认、认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不知道或不记得):这三种情形属于被告对原告主张事实的态度,不属于抗辩范畴。但对原告来说如出现这种情况等于对相关事实依法免除了举证责任。这三种情形相对比较简单,法律规定也较为明确,不再赘述。

三、围绕证据本身的“证据抗辩”:

对证据的抗辩主要围绕四个环节依次展开,即证据的收集、提交、质证、审核。

1、证据的收集:抗辩主要围绕收集的主体、来源、收集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主要指向非法证据排除;

2、证据的提交:抗辩的内容主要是提交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规则抗辩和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规则抗辩;

3、证据的质证:这是证据运用的核心规则,包括证据的形式和内容两大部分抗辩规则,抗辩方式(对原告来说是证据运用规则)主要有1、对证据形式的抗辩,尤其是书证,由于书证形式上的证明力先于实质上的证明力而发生,诉讼中必须首先解决书证有无形式上证明力的问题(另参见拙文《民事诉讼证据之书证的审查和运用》);2、对证据“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规则抗辩;2、证明力大小、强弱的规则抗辩;

4、证据的审核:证据的审核主要是法官的职权行为,《证据规定》第64条、《证据解释》第105条设立了法官审核证据应当遵循的规则。

在对证据法的学习中,武汉大学法学院占善刚教授所著的《民事证据法研究》一书于我受益颇多,在此叩谢。

学习材料,不妥之处欢迎指正,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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