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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法律解析之行贿罪

 我的图书,我的馆 2019-07-14

不知不觉,我们的警示讲堂已经进行到了第三期,想必大家对职务犯罪法律法规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子曾经曰过,学习使人快乐,快乐怎能等待,赶快开始今天的学习吧

01

概念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 。

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0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法释【2016】9号)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①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②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③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④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⑤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⑥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典型案例

03

(向上滑动展开案例)

广州轻工工贸集团原副总经理莫凡受贿行贿案

莫凡,50岁,原任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是广州市副局级干部。

2008年至2012年间,莫凡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得职务升迁,贿送给时任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胡守斌财物,共折合人民币34万元。2016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终1462号)判莫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

2007年其调任广州塑料公司总经理时,胡某任广州塑料公司董事长、轻工集团副总经理,是其直接分管领导。为和胡某搞好关系、获得支持,2008年至2012年间,其多次共送给他24万元、价值10万元的购物卡,2012年后其和宋某祥有了较好关系,就没再送钱给胡某。

(1)2008年至2012年逢元旦、春节、中秋、国庆前后,其都到胡某办公室以节日费名义送5000元(用信封装,面额100元),五年共送了10万元。

(2)2008年至2012年逢胡某生日前后(印象中是11月),其和一些同事都请胡某在沿江西路附近吃饭,其每次私下送1万元红包(面额100元),五年共送了5万元。

(3)2008至2010年每年底,胡某都提出要送钱给宋某祥,其就想办法凑钱给他。其记得2008年在东风中路给了1万元、2009年在其广州塑料公司办公室给了3万元、2010年在胡某办公室给了5万元。这些钱都用信封装、面额都是100元。

(4)2008年至2012年逢元旦、春节、中秋、国庆前后,其都送购物卡给胡某,其中元旦、国庆节送价值4000元购物卡,春节、中秋节送价值6000元的购物卡,五年共送给胡某价值10万元的购物卡。

 莫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整肃吏治、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无疑是政府的责任,但作为企业,唯有自觉遵循市场基本法则,寻求不依附于权力的商道,才能得以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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