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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正在惩罚那些要房要车的人

 昵称48096447 2019-07-15

三个词:房、车、婚姻法

   看到这三个词结合在一起,是不是会不由自主的去考量婚姻背后蕴含的新的含义。   

   假如把婚姻比作一纸合同,《婚姻法》为合同正文、结婚登记是双方签字确认,《婚前协议》看做补充条款。是不是上面那种感觉更加直观。   

   自2012年《婚姻司法解释(三)》颁布开始,《婚姻法》的立法目的越来越倾向于保护私有财产,可以看看这几点调整:

1,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房产市场突飞猛进的大背景,房子几乎占家庭总资产的50%—70%)。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们常常会听到一句话叫“法不容情”。很多事情你有不做的权利,但是做了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你不想结婚,你就可以不结。结不结婚是你的自由,法律不会管。但是你结了婚,婚姻法就不可避免的变成双方合同的正文。

   再比如你觉得生孩子苦,养孩子苦,那可以不生。生不生是你的自由,法律不会管。但是你生了,你就得遵守《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履行养育的义务。

   这是法律会去管的事情。

   再回顾这三条调整,一方婚前贷款买的房子产权始终归他所有的。就算另一方愿意一起还贷,以后一旦离婚,最多分点贷款,增值部分大多数法官都不会考虑。

   有人说,房产证上加我名字不就行了。

   哪有那么简单!参看以下案例:

   愿意一起还房贷,离婚时却拿不回自己还的钱,还被列入黑名单。

   男女主人公于2015年结婚,在一线城市买了套房,四百多万。

   婆婆出了200多万首付,剩下每月15000块房贷,由夫妻两一起承担,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

   但是结婚一年后,双方发现性格严重不合,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也同意了,但就房产分割的问题,双方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因为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女方要求拿一半房产;男方更狠,明确告知一半房产不要想,你付的贷款都别想拿回去。

   但凡“一日夫妻百日恩”是句真话,事情都能协商解决,但是都要离婚了,谁还讲感情?最后双方谈不拢,只好对簿公堂。

   就在这个时候,婆婆的骚操作来了,婆婆同时起诉自己的儿子和儿媳妇,要求他们偿还她的200万首付。

   没错,这个婆婆不但告了自己的儿媳,还把自己的儿子也一起告了,但她不是真的想告自己的儿子,而是为了达到既定目的,必须要这样操作。

    什么目的?我们接着看。

   婆婆告了儿子和儿媳。儿子、儿媳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就只能等婆婆的官司结束了再审理。因为是先有了这200万首付买房,才有的后来的还贷问题,所以司法程序上,两个案子同时发生的时候得先受理婆婆的。

    结果,有借款合同、借款录音、相关转账记录、有那200万购房时的付款记录、房产证上有女方的名字。而且确实是婆婆私人掏的那200万,所以法院判婆婆胜诉。

    这对于女方来说,就难受了。

    她现在不光拿不到那一半房产,自己的那几万块贷款都拿不到,想拿就必须先还给婆婆100多万。100万不是小数目啊。

   拿不出来。怎么办?婆婆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关键是,强制执行,女方也无法偿还100万首付。100多万无法执行,女方可不只是上征信那么简单,如果婆婆够狠,女方是要被司法拘留的。一线城市的上班族,玩到最后,弄得自己上班时可能直接被法院执行局带走,厉不厉害。

   有人可能会奇怪,女方如果不要这个房子,不就不用还这100万了?

   这就是这个婆婆的厉害所在了,她完美地利用了婚姻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逻辑是这样的:

   房子本来是可以转卖的,卖了之后,两百多万平分,然后双方就可以各自安好了,但是在这期间婆婆起诉儿媳儿子还钱,房子被法院查封,直接导致了房子无法在还款结束前转卖。

   因此,在儿媳没还婆婆钱之前,这个案子不会结束,也就意味着,她离了婚,还要继续用公积金给这个房子还贷,如果这个案子耗上十几年,女方还的钱就比她分的还多了,分房子还有什么意义,而且这期间房产证有女方的名字,女方还这贷款,最后却无法去住。

   闹到后来处理结果是:女方是离了婚,不但上了征信黑名单,还得继续给前夫的房子还贷。

   你说恶心不恶心?还有更令女方恶心的,本来婆婆起诉的是儿子和儿媳,照理说他们两应该各还100万,但是婆婆当然不会申请对自己儿子强制执行,所以只有女方一个人,上了黑名单。

   这个离婚案例中,女方陷入完全被动,除了服软和解,没一张牌可打,几乎就是任婆婆宰割。离了婚就被各种手段恶心。而这一切,都源于,女方要求男方买房付首付。

   有人说,婚姻法做这样的司法解释明显就是在保护男性。

   错!这婚姻法司法解释,保护的是私有财产。

   因为如果以上案例,男女换位的话,同样适用。

   假设婚前是女方买房买车,那一旦离婚,男方同样是净身出户。

   跟朋友谈论到这个话题的时候,朋友轻描淡写地说了一句,人有好有坏,人品好的在一起,就不会有这种问题了。

   这不是废话,谁结婚时不是觉得对方是个好人?

   人心是会变的,结婚的时候是好人,不代表一辈子就是好人。

   想要过得幸福,只有自己努力。

   不过,在这样的婚姻法司法环境下,我突然觉得女方要房要车对于男方来说可能是件好事。

   因为在她们的督促或者逼迫下,男方买的房,买的车,不管你们婚姻怎么变化,一直都是你的,这些能帮助你在家庭生活中处于相对优势,在婚姻中占据主动地位。因为即使离婚,你的损失也是最小的。

   以上,只是基于法律客观探讨男女婚姻问题。

   最后谈一谈自己对婚姻的看法吧:我觉得需要去纠结房、车和婚姻法的婚姻,本来就是没有准备好的婚姻。或许是你的情感没有准备好,或许是你的经济能力没有准备好。这样的婚,结了也不过就是将就。而高质量的单身未必不如低质量的婚姻。

   有句话说,越努力越幸运。当你一个人努力变得优秀,身边很多事情也会慢慢好起来,你住的地方会越来越舒适,你的人际关系会好起来,你的爱情自然也会慢慢好起来。

   自己的人生,还是尽量掌握在自己手里吧。

   别人的场景,再美好,也可以随时撤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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