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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定代表人请注意

 天堂的咖啡屋 2019-07-15

1、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实务分析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一般情况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一言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和负责。

按照公司法设定的公司治理架构来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是公司经营层面的最高决策机构,如果设立董事会的话,董事长就是董事会的组织者和代表人;经理(民间多称之为“总经理”)是公司经营的组织实施者、执行者,这里的经理不是一般民间称的“部门经理”。

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义在于: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可以通过印章使用、文件签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即便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有一定的限制,但是也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才能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这个时候是否能够实际得到追偿还需要另说的。

后文我们提到了股权代持,股权代持中经常会有代持人又担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法定代表人又不实际在公司负责实际工作,但是,虽然这样如果出现问题公司可能还需要为他的一些行为买单。

例如:张三是润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是张三不想出面,找到了隔壁老王代持股权,工商注册的时候也让老王担任了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但是实际上老王只是作为张三的司机,根本不在润杰公司负责执行董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具体工作。但是老王每天看着张三每天可以花天酒地、香车美女,心生嫉妒,他就萌生了一个想法“自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去借点钱花花呗”,结果他真的这样做了,一公司名义借了500万,拿钱就走人了,结果到期债权人找到了润杰公司,要求润杰公司还款,润杰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花这笔钱不应该由自己还款,所以一直拒绝,但是最后到法院,法院判决由润杰公司承担责任。只是润杰公司可以向老王进行追偿,可是如果老王已经将款项挥霍了,人又跑掉了,最后的追偿可能也只能留到法律意义上了。

3、律师建议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对于公司、股东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公司的经营以及公司的控制权。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决策层的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还是由执行层的掌舵者经理担任,不是立法者能够明确、硬性规定的,这个需要股东们根据公司自身的特点以及股东之间的妥协情况来确定,立法者也恰恰是通过法律规定将权利交给了公司股东会。

由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够对外代表公司,所以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也关系到对公司的控制权及控制程度的问题,股东对公司运营的参与、控制程度,是每个股东十分重视也应该重视的问题。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也涉及到了公司的经营、公司的法律责任以及公司的形象等等问题,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也会由公司承担;所以,一般股东在决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时,要考虑所选人的法定代表人的道德水平、业务能力等因素。

如何在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身上分配公司经营管理的掌控权,也需要股东综合考量。虽然从公司的内部地位上来看,董事长的地位似乎是高于经理,但公司的经营由经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如果让其兼任了法定代表人,其能够对外代表公司,经理的实际权力会大幅膨胀,很可能会架空董事会、董事长,从而可能会损害公司或者个别股东的利益;如果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董事长时,董事长的实际权力则会增大一些,与经营管理层之间也会有一定的制衡,但也可能会导致公司管理中降低运行效力、增加成本,还会引发一些争议,甚至会导致公司管理陷入僵局。

有一个注意点有的公司在章程里面写明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谁(这里说的是自然人的名字)担任,这样的条款会在将来罢免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出现障碍,因为罢免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特别事项,不需要股东会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是如果写到章程里面,罢免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就需要同时变更章程,这样就需要一般的事项就提升到了特别事项这个地位了,这个不是或不建议用,是建议灵活掌握,看制定章程的时候需要保护谁的利益,如果需要特殊保护创始人不妨写入公司章程,例如有的事项写入宪法是一样的,上升了一个层次和地位。

之前我们就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张三、李四、王五三个人开办一家公司张三占股40%、李四占股30%、王五也是30%,所以选举张三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并将这条写进了公司章程,把张三的名字也写进去了(章程里写明“张三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后来张三的一些行为损害了李四和王五的利益,李四和王五商量着通过股东会罢免张三的执行董事职务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可是罢免执行董事没有问题,两个人的投票权超过了二分之一,一般情况改选法定代表人也没有问题,因为改选法定代表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事项,但是修改章程是,因为之前有了“张三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这样一句话,似乎罢免张三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就需要改变章程了,改变章程就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了,然而张三却拥有了超过了三分之一的表决权,如果张三不同意,这样李四和王五二人是无法通过罢免决定的,这样似乎成了对张三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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