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公司法人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独立享有法人权利,对外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是法律拟制的,其对外实施法律行为仍依赖于自然人进行,因此公司法律行为需要一位对外能代表公司的自然人来实施,这就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哪些人可以提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又有哪些限制条件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从上述的法律条款规定看,能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有两种人,即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虽然有三个主体,但是董事长和执行董事不能同时并存的,公司设立董事会的,选举一名董事长,未成立董事会的,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具体的是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则必须由公司的章程规定。除此外,其他人没有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比如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副经理等。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呢?当然有的,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首先要具有董事身份,事实上也是间接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另外,工商行政部门颁布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也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八种情形,其中前七项为具体的限制,最后一项为兜底条款。笔者这里不再列明,读者朋友想阅读了解的,可以按标题搜索即可以找到。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原告夏某天诉称:原告夏某天为商贸公司股东之一。商贸公司的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会议代表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章程还规定,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商贸公司设立后,孙某山一直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经理职务,执行董事任期早已届满。2019年7月19日,商贸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并做出决议,选举夏某天为商贸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经理,免去了孙某山的上述职务。但由于孙某山扣留了公司印章、证照,拒绝进行职务交接,致使不能依法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夏某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商贸公司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夏某天;二、判令孙某山协助办理上述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商贸公司、孙某山辩称:不同意变更,要求出示两次股东会决议的原始证据,公司已经撤销了现阶段进入清算程序、对股东会决议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书写的,股东会决议也没有讨论记录,而且股东会决议有打印有手写的,而且选举的人员也有问题。我召开股东会议决议是针对清算问题。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登记。夏某天诉请商贸公司、孙某山将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孙某山变更为夏某天,由持有商贸公司80.69%股权的股东签字并形成了《股东会决议》,符合商贸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据此,对夏某天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由孙某山变更登记为夏某天,孙某山予以协助。该案中,由代表商贸公司80.69%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了《股东会决议》,选举夏某天为商贸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经理,商贸公司的《公司章程》亦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因此股东会决议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依法变更夏某天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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