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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Basel I 到Basel III | 风险管理与巴塞尔协议(第一讲)

 10羊皮卷 2019-07-15

栏目介绍:结合巴塞尔协议的框架内容,完善宏微观结合的审慎监管体系、加强系统性风险和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是中国银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什么是巴塞尔协议?为什么是8%?如何推进实施巴塞尔协议并加强风险管理?《蒙格斯报告》公众号推出“风险管理与巴塞尔协议讲堂”专栏,介绍杨军博士的《风险管理与巴塞尔协议十八讲》的相关内容,旨在帮助读者理解巴塞尔协议,促进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

导 言

巴塞尔委员会对全球金融监管影响巨大。为什么要监管银行,什么是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这些年如何演进?本文摘自中国金融出版社的《风险管理与巴塞尔协议十八讲》第一讲从Basel I到Basel III,有删改。

《风险管理与巴塞尔协议十八讲》

杨军 著

中国金融出版社

为什么要监管银行

银行作为社会资金的中介机构,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涉及面非常广,一旦一家银行破产,会对整个网络、各行各业造成冲击。银行的贷款行为或经营行为需要约束,否则很难防范银行失败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银行的经营有三个特点,也称三性,即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随着人们对银行本质的再认识,银行还有另外三个特性,即风险性、脆弱性和外部性,因此,对银行进行严格监管成为各个国家的共同政策选择。

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的全称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于1974年底成立,其常设秘书处设在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国际监管组织,没有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银行权力,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该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主要国家,一般各国会采取立法规定或其他措施,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巴塞尔委员会所订的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推进落实相关建议事项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这些协议、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也可统称为巴塞尔协议。这些协议的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主要形式

从Basel I到Basel III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资本决定了银行所能承受的最大风险水平。要想获得持续稳健的增长和发展,就必须准确识别、计量风险水平,持有与之相匹配的资本,这是银行资本监管的基本原理。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到2017年的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逐步确立了这样的指导思想。

1988 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I)首次提出银行资本监管理念,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并要求银行达到8% 的最低资本要求。

2004年发布的Basel II建立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规则和体系,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涵盖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使得银行对于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管理更加精确、敏感和精细。

更为重要的是,Basel II真正确立了资本与风险之间的动态联系机制,构建了以三大支柱为核心的资本监管体系

图1 Basel II搭建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

而Basel III对资本定义及其标准进行了改进,严格规定资本质量,根据吸收损失能力的不同来确定监管资本层次,同时,对于资本充足率水平也设定了多层次的最低要求。

图2 Basel I、Basel II、Basel III关于

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演进

Basel III除围绕资本充足率做出了监管规则上的调整和改进之外,还提出了杠杆率、流动性监管框架和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等措施安排,这些都是在资本充足率监管基础上提出的补充和加强措施,进一步对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Basel III的主要内容

2017年12月8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III: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Basel III: Finalising post-crisis reforms,以下简称“Basel III最终方案”)。Basel III最终方案对2010版Basel III进行了补充修订,以重塑风险加权资产(RWAs)计量的可信度、提升银行间资本比率的可比性。整体来看,Basel III和最终方案确定了宏微观结合的审慎监管体系,其系统性风险管理和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是对传统监管理念的新突破。

表1 Basel III主要侧重点

Basel 

III

改革

初始

阶段

提升银行监管资本质量

重点关注以普通股一级资本为主要形式的持续经营亏损吸收资本

提高资本要求

确保银行有足够的弹性抵御危机时的损失

加强风险捕获能力

修订风险加权资本框架,包括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证券化的国际标准

将宏观审慎要素纳入监管框架

引入资本缓冲、建立大型风险敞口机制等

确定最低杠杆比率要求

限制银行系统的超额杠杆率,同时也是风险加权资本要求的补充

引入减少过度流动性风险和到期日转换的国际框架

要求银行保持一定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

Basel

 III

最终

方案

提高标准化方法的稳健性和风险敏感度

信用风险、信用评估调整(CVA)、操作风险等

限制内部模型法的使用

限制信用风险内评法(IRB)的使用,不再允许CVA风险及操作风险中使用内部模型法

引入杠杆率缓冲

进一步限制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G-SIBs)的杠杆率

替换掉现有的Basel II风险加权资产底线(output floor)

新风险加权资产底线基于巴塞尔委员会修订版Basel III标准化方法,更具风险敏感性

具体来看,新的Basel III体系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1.资本定义更趋严格,质量标准大幅提高

Basel III将银行的资本分为两级: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取消了原来专门用于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一级资本是维持银行持续经营的资本,主要表现形式必须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创新性工具作为一级资本将被严格限制。二级资本是在银行清算时发挥作用的资本,原来二级资本中的五种划分被取消,改为11 条严格的条件,比如偿还顺序列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之后,必须有减记或核销条款,期限不能短于5 年,在5 年之间要按比例摊销等,这也意味着合格的二级资本将大幅减少。银行必须明确披露一级资本中普通股比例、核心一级资本、权益一级资本等,而且普通股比例必须占主导地位。此外,按照本次资本调整方案,无形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要从普通股项下扣除。

2.提高最低资本要求

Basel III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核心”的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总资本最低要求仍保持8%,而一级资本与总资本之间的差额应由具有充分吸收损失能力的普通股或其他资本补充。

表2 Basel III的最低资本要求

资本框架的校准——最低要求建议

项目

普通股(扣除扣减项后)

一级资本

总资本

最低资本

要求

4.5

6.0

8.0

资本留存

缓冲

2.5



最低资本要求与资本缓冲要求之和

7.0

8.5

10.5

逆周期资本缓冲*

0-2.5



*普通股或其他具有充分吸收损失能力的资本

3.提出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

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银行应保留2.5% 的资本留存缓冲,以更好地应对经济和金融冲击。银行有权在危机时使用资本留存缓冲。资本充足率越趋近最低资本要求,银行的收益分配越会受到限制。

各国可依据自身情况要求银行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或其他能充分吸收损失的资本。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设置是基于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保护银行体系免受信贷激增所带来的冲击。逆周期资本缓冲仅在信贷急剧扩张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使用。

4.引入杠杆比率

引入杠杆比率指标是为了控制银行业杠杆率的积累,避免去杠杆化过程的不稳定性给金融和经济体系造成的危害。该指标分母不经风险加权,作为资本充足率的附加支持性手段,增加监管时效性并防范可能的模型风险。3%的杠杆率指标经巴塞尔委员会测试校准后,将于2018 年开始纳入第一支柱要求。

5.建立流动性监管框架

Basel III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提出了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两个衡量流动性风险的新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前者的核心思想是,在压力环境下,银行的流动性要能够至少坚持30 天;而后者反映银行资产与负债的匹配程度,是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一个补充,鼓励银行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增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

6.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增加资本要求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上述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具备更强的吸收损失能力。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正在制定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相关政策,包括额外资本要求、应急资本、自救债券(Bail - in Debt)以及大型金融机构分拆和破产制度框架等。

7.市场风险监管要求大幅提高

市场风险监管改进框架的相关要求更加严格:一是引入压力VaR概念,明确银行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至少是压力测试VaR的3倍与正常情况下VaR 值3倍之和。二是要求计量交易账户的新增风险。三是调整证券化敞口风险权重,大幅提高再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权重。

8.完善内评法的使用

原有巴塞尔协议框架中银行可采用A-IRB方法评估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敞口(EAD)和风险暴露期限,然而修订后的内部评级法框架取消了A-IRB方法在无法以稳健和谨慎的方式建模的资产类别中的使用,包括大中型企业的风险敞口以及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因此,获得监管批准的银行将采用基础IRB(F-IRB)方法,该方法固定了LGD和EAD参数,消除了RWA不稳定的两个重要来源,增强了了RWA的可比性与稳定性。

表3 不同资产类型中IRB法的适用范围

投资组合/风险暴露

Basel II 可供选择的方法

Basel III 可供选择的方法

大中型企业

(合并报表利润大于5亿欧元)

A-IRB, F-IRB, SA

F-IRB, SA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A-IRB, F-IRB, SA

F-IRB, SA

股权

多种IRB法

SA

专项贷款

A-IRB, F-IRB, slotting, SA

A-IRB, F-IRB, slotting, SA

9.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精简改革

08年金融危机暴露了现有操作风险框架的两个主要缺陷:首先,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不足以覆盖部分银行发生的操作风险损失;其次,这些损失的性质,如不当行为以及系统和控制不足,凸显了与使用内部模型估计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困难重重。

Basel III最终方案精简了操作风险框架。单一风险敏感标准法取代了过去的高级测量方法(AMA)和三种标准法,成为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基于银行内部模型)的唯一方法。新标准法高度简化,只包含银行业务规模和历史亏损两个要素。理论上,新标准法有如下两个假设:(1)操作风险随着银行收入的增长而增加;(2)历史上经历过较大操作风险损失的银行在未来更有可能遭受操作风险损失。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可以总结如下:

操作风险资本=BIC*ILM

其中BIC是业务规模指标,ILM(内部损失乘数)是BIC和风险损失(LC)的函数,LC是银行过去十年平均历史亏损的15倍。随着LC/BIC比率增加,ILM增加,但增速逐渐下降。

为降低银行实施成本,Basel III最终方案规定各国监管当局可以将管辖境内银行的ILM设为1,但为了保证可比性,所有银行仍必须披露其历史操作风险损失。

10.Basel III最终方案的实施时间表

为保证Basel III最终方案的有序执行与落实,巴塞尔委员会设立了如下实施时间表,以充分过度、弱化对银行业的冲击:

表4 Basel III最终方案的实施时间表

(所有年度均指该年度的1月1日)

修订

执行日期

信用风险标准法

2022年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框架

2022年

信用估值调整框架

2022年

操作风险框架

2022年

杠杆率要求

现有杠杆率:2018年

修订杠杆率:2022年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缓冲:2022年

风险加权资产底线要求

2022年:50%

2023年:55%

2024年:60%

2025年:65%

2026年:70%

2027年: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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