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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说法】默立贤律师:房屋征收中的棚户区改造问题

 剑秋韩飞lh 2019-07-16

  

房屋征收过程中,棚户区改造是比较常见的。现在,很多省市的房屋征收项目都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

目前的棚户区改造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棚户区如何认定,棚户区改造如何进行,笔者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例,做一简要探讨。

一、城市棚户区的认定和适用

即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为棚户区改造,哪些情形下不能认定为棚户区改造。

1、可以做为棚户区改造的情形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部分中提到,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根据前述规定,棚户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确认。包括房屋建筑本身,周边配套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认定,不能简单的进行确认。现在,有的地方将建造年代不长,配套相对较好的区域,作为棚户区改造,与前述规定不符。

2、不能做为棚户区改造的情形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根据前述规定,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也是有相应的限制的。即前述的相关项目不能冠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即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不能随意进行扩大。

3、棚户区改造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棚户区改造是指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现在各地一般都纳入了当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这一点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基本相同。即棚户区改造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

二、棚户区改造的程序

1、棚户区改造程序的一般要求

棚户区改造一般都纳入了当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即棚户区的改造一般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进行。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

2、棚户区改造的特殊规定

1、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这是棚户区改造的基本要求。

2、严格的年度计划

棚户区改造中实施严格的年度计划要求。即必须制定严格的年度计划。而且,在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制定后,不得随意变更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整改造范围。

3、房屋安置优先就近原则

对于棚户区改造的安置补偿,应当优先就近安排。

总之,棚户区改造是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特别是不能随意扩大棚户区改造的适用范围,将非棚户区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更不能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实施商业开发。确保棚户区改造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默立贤

律师简介 lawyer

默立贤,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行政法协会会员,擅长行政诉讼案件、公司类案件。

【执业理念】

实实在在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经典案例】

1、    山东青岛王某行政强制案(注: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    湖南长沙刘某等行政裁决案(注: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    北京市刘某等诉房山区人民政府没收物移交批准案(注:该案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评选为2016年十大行政诉讼案例)。

4、    江苏省泗洪县沙某诉泗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案。

5、    广东省中山市某印染厂征收维权案(注:经律师代理,补偿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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