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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你,但这件事没有做,房子可能就“飞了”

 阿勇jp93n0acdk 2019-07-16

抱着这样的想法,很有可能就吃了大亏:周某在与丈夫马某协议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了双方居住的这套马某名下的房屋(夫妻共同财产,因某些原因在办理产权时只登记了马某一个人的名字)分给周某所得。双方办理离婚证后,由于工作都比较忙,因此房屋产权变更的事情就一直拖着;周某认为双方都已经签了离婚协议了,房产的归属说得很明白,产权变更什么时候办都一样,迟早是在自己手里。

谁知这房屋产权的变更,拖着拖着就拖出了大事,马某因为替人做了担保没钱还,将被法院判决同债务人一样强制执行财产。这时发现马某、名下还有一套房产,马某和周某认为这是离婚时就分给周某的,属于周某的个人财产,只是忘了进行产权变更而已。而债权人则认为这就是马某名下的房产,可以被执行,离婚协议也可能只是种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手段,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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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在一审二审的判决中,均认为马某名下的房产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房产,周某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提出:双方已经离婚,涉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马某名下的房产根据离婚协议,实则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再审中,周某对于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涉案房产,是否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呢?虽然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夫妻一方私自对外担保之债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划归周某所有,但这仅代表离婚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见,并非代表房产所有权已经因此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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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家要注意了,离婚协议签订了并不代表财产归属就完全定了,特别是不动产,并非约定归你就最终一定是你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若不及时对不动产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小心到手的房子就这么“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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